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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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要点总结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性规则。
六、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则: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十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十四、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十五、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式、程序等做出了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十六、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十七、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十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
2、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二十八、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十九、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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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许可在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三十一、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三十二、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况或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P216)
三十三、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1、行政征收的主体法定;
2、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
3、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法定。
三十四、行政处罚的类型有:
1、警告,典型的申诫罚
2、罚款,典型的财产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的一种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一种行为罚或称能力罚
6、行政拘留,属于自由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三十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分离的原则
6、一事不在罚的原则
三十六、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在作出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请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
三十七(案例)、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2、听证通知
3、听证形式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5、听证笔录
6、听证费用
三十八、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三十九、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四十、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2、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四十一、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四十二、执行罚的特点:
1、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吾裁量余地。
3、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四十四、行政裁决的特征:
1、前提,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
2、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四十五、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四十六、行政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益;
3、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者解除享有优益权。
5、发生争议时,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四十七、行政事实行为是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四十八、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人参与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四十九、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五十、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五十一、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
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
4、各级政府人员的选举、任免
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五十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性:
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
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
3、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
五十三、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物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五十四、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五十五、行政复议的特点:
1、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是已申请的行为
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4、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5、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五十六、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裁决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五十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规则:
、
1、县级以上,由申请人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玄机地方人民政府,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派出机关,有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6、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所设立的派出机关,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五十八、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五十九、复议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证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十、复议决定可分为: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4、一并赔偿决定
六十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六十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其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反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况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
六十四、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
六十五、行政补偿的使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
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
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六十六、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十七、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法院以合法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六十八、对行政诉讼不作为受案范围:
1、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2、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3、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十九、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可诉性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七十、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特殊)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高级别)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情节复杂)
七十一、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来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出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地域管辖:
出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主要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十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七十三、一般情况下的被告:
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案件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疾患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十四、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十五、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七十六、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1、诉讼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证人有拒绝向自行收集证据的被告提供证据的权利
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有向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有应人民法院要求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的义务
七十七、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和原告都有举证的义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七十八、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务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十九、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八十、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审理的程序。
八十一、再审程序的实质,是为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而设置的补救程序。
(不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审级)
八十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作为准绳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八十三、“参照”规章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特殊制度。
八十四、一审判决:
(一)维持判决
要件:
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三)确认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蛋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四)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法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五)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六)履行判决
八十五、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八十六、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八十七、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