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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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南阳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受任何单位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监理企业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实行单个监理项目登记制度,每个工程招投标前须到市住建委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三)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谋取中标;
(四)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九)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十二)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四)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十五)不按时办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十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类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企业并签订相应劳动合同。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岗位分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的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务的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取得《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4)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6)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7)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8)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9)未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项目监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对取得《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监理员资格的监理人员实施年度动态考核制度,此类监理人员须经年度动态考核合格登记后,方可继续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恪守职业道德。
自觉参加培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
第十七条 除上述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提倡实行工程监理,如业主不选择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的监督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施工阶段监理和相关服务监理(包括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和保修阶段)。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定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五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其资质级别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评标、定标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监理大纲、检测设备、服务承诺、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监理费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定量评价,且应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监理业绩、总监当场陈述和社会信誉等为重,监理取费在综合评定的权重不得高于30%。
开标时,拟任项目总监应到场陈述,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明确投标人的资质类型、等级和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数量等的基本要求,并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拟派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在监理文件中予以明确。
项目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要求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原登记部门备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其中,一级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市县(或区域)的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六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无法履行职责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第二十七条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理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投标报价的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低于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出的基准价的80%。
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国家即时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监理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监理合同订立后7日内,应当将监理合同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监理合同备案机关发现双方有违反国家关于监理取费行为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应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得随意更改。
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2)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签署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及分包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签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
(3)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报验审核、支付审批和指令文件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7)完成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或同时担任2个以上项目总监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权。
总监代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原登记部门登记,同时还要形成经监理单位法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书面授权书。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