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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路北区审计局审计

39.路北区审计局审计

项目计划管理与计算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所做出的布置和安排。

纳入计划管理的项目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自行安排项目以及经立项程序确认的委托、批办、交办、信访举报审计查证项目。

第三条强化计划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改进审计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整体效能,切实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建立完善审计对象资料库和数据库,全面覆盖,规避风险;逐步建立科学测算审计项目工作量的数学模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审计成本控制。

第五条相关业务处室和部门应当协助计划管理部门对审计资源和被审计单位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升级。

计划管理部门可依法直接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接受审计情况进行调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岗位责任目标等重要考核体系。

第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明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部门,设专人负责计划管理工作。

市局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初步提出备选审计项目。

业务部门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业务部门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计划管理部门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部门在对初选审计项目评估的基础上,起草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草案包括文字部分和表格部分。

文字部分包括审计工作指导思想、计划安排原则,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审计资源,审计实施时间等。

表格部分包括审计项目计划数量表和审计项目计划明细表。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部门就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内容安排,征求局领导及业务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确保完成全省统一组织项目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本级自定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 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按时接受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将项目资料输入OA系统审计项目库。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并对审计项目进度和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已开展的审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审计厅“金审工程”应用系统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项目数据包上传0A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传审计数据资料。

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局领导授权,对审计项目的上传情况进行跟踪,并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在专网通报。

第四章项目计划的变更

第十七条增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理由,由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审定。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告知计划管理部门,统一纳入计划管理程序。

第五章项目计划执行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计划管理部门可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经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个别情况并可组织复审;其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审计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纳入计划管理的审计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并按规定编制相关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法定文书,报计划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考核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违反计划管理办法的审计项目不具备评优的资格。

 

40.唐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处(室)、分局、曹妃甸工作组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处直接实施的专项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

业务处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制处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处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法制处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遇有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可以安排两人共同承办审理工作,并确定主审、协审。

第六条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

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在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制处后进行。

(业务处的复核意见的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法制处收到业务处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制审计项目审理受理单。

(审理受理单见附件2)

审理人员在3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处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制处应当通知限期补正。

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第九条业务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处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

(二)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七)业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八)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九)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法制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法制处,法制处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会的;

(二)局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向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审理人员发现业务处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有下列重大差错的,法制处应当填制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将原稿退回业务处修改或者补正,由此拖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见附件3)。

(一)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

(二)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

(四)基本格式不规范;

(五)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质量的重大差错。

第十三条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制处处长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审理会议一般由法制处处长主持,审理人员和法制处副处长参加。

必要时,可以吸收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处有关人员、其他业务处相关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等复杂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经审理后,审理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审理人员应当记录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制处处长确认后,出具审理意见书。

(审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4)

第十七条法制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分管业务处的局领导,同时将审理意见书报送局长备案。

其它审计项目资料及时退回业务处。

第十八条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要将审理意见书一并提交业务会议。

由业务处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领导签发后,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经局长批准,不需要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也要将审理意见书同其他审计文书一并送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业务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条法制处应当将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存入审理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审计复核意见书

2.审理受理单

3.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

4.审理意见书

 

附件1审计复核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项目:

业务处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审计依据是否充分;2.审计目标是否实现;3.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4.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5.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6.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7.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8.是否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提出的建议是否针对性强和便于操作;9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10.有关业务文书中的内容表述、数据勾稽关系、字词使用及文书格式等是否清晰、规范等;11.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复核意见:

 

 业务处长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审理受理单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主办处室: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

2

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3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

听证的有关情况及资料

5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6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7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8

业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9

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10

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11

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3

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

被退回文书名称

被退回文书拟稿单位名称

退回日期

退回理由:

1.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

2.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

3.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

4.基本格式不规范()

5.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质量的重大差错()

具体说明:

 

审理人:

法制处处长:

被退回文书拟稿单位接收人:

备注:

此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法制处,一份送被退回文书拟稿单位并归入审计档案。

附件4

审理意见书

唐20**年第*号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主办处室:

审理意见:

 

审理人员:

法制处处长:

****年**月**日

(本审理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业务处的局长,由业务处归入审计项目档案;一份报局长;一份由法制处存档。

42.路北区审计局关于实施审前承诺、审中监督、

审后保证的审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唐山市审计局机关制度》、《唐山市审计局关于实施审前承诺、审中监督、审后保证的审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

附件:

1、审计组成员工作承诺书

2、审计组成员履职和廉政情况反馈卡

3、审计组审计质量保证书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审计组成员工作承诺书

唐山市审计局:

为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

项目审计过程中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我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2、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做到查深查透不遗漏。

不隐瞒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

3、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适当、充分;

4、审计记录真实、完整;

5、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并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

主管局长监察室

 

唐山市审计局审计组成员履职和廉政情况反馈卡

审计

项目

 

审计

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计

组长

 

成员

 

 

说明

1、此卡与审计通知书同时发给被审计单位,

2、审计结束,由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人员廉政情况做出评价,经被审计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送)唐山市审计局监察室。

禁止审计人员自行带回,否则无效。

3、地址:

唐山市西山道7号

4、邮编:

063000举报电话:

2843279

被审计单位:

(公章)

年月日

审计组审计质量保证书

唐山市审计局:

  我审计小组承担的审计项目,履行了审计承诺,做到了以下几点:

1、本次审计共发现问题个,不存在夸大或缩小的问题、不存在隐瞒不报的问题;

  2、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份,取得审计证据份,基本做到了证据事实清楚、适当、充分;

3、提出审计建议条,做到了审计评价客观公正、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恰当;

4、严格履行审计程序,没有出现以审计成果进行交易,谋取私利的问题。

本审计小组对这次审计结果的质量负全责,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责任并接受责任追究。

审计组名称:

                                                       审计组长(签名):

主审(签名):

审计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报:

主管局长法制科 

 

43.路北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会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计业务会议是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在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法规依据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处理处罚施行集体研究的会议制度。

第二条根据审计项目重要程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两种形式。

(一)大型审计业务会议。

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审计组所在业务科科长、法制科科长、项目审计组组长,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

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所在科科长、法制科审理人员、项目审计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大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由大型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包括: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决算审计、政府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审计、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重大项目的审计。

除以上重要审计项目外,均为一般审计项目,由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定。

第五条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大型审计业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业务科室提出,法制科商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经分管副局长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后,由业务科协商法制科,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每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

第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一般在法制处审理后15日内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九条在业务会议召开前,有关业务科将经过审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前拷贝给法制科审理人员做好业务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审理意见;

(九)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下列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2、违规事实基本情况;

3、审计取证情况;

4、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情况;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决定;

6、审计程序;

7、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8、审理提出意见未采纳情况的说明;

9、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二)参会人员展开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取得会议多数人同意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项目所在业务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研究不同的审计项目应按项目分别记录,分别装订归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统一使用《唐山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纸。

第十三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按不同审计项目分别形成。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编号为“唐审X会决[xxxx]x号”,如“唐审财会决[2009]1号”;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标题为“关于xxxx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如《关于区财政局200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及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全面、真实反映集体研究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报主持审计业务会的局领导审签。

第十六条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第十七条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报送相关领导签发。

路北区审计局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局设定一名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全局计算机软安装、硬件排障等工作,保障全局计算机能够正常工作。

第二条如有其它事项严格按照《唐山市审计局机关制度》信息与计算机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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