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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和合同能源管理

 

租赁合同

 

编号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部分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

备的空间,用于乙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本合同,

双方须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由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1 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拥有位于【】房产的独立

所有权,甲方将上述房产的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出租给乙方使

用,并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结构图复印件(附件一)。

乙方承租该房产屋

顶【】平方米用于建设光伏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

“光伏项目”),并使用【】平方米空间用于放置光伏项目相关设备。

2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

理协议》尚未到期时,本合同自动续延至《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到期之日,合

同其他条款与本合同保持不变;如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提

前解除或终止的,则在本合同到期前 6 个月,甲乙双方任一方提出再续签本合

同 5 年的,则本合同续延 5 年,合同其他条款与本合同保持不变。

3 租金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甲方租赁给乙方房产的屋顶和空间的租金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甲方对出租的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甲方不向乙方单列

计收租金,通过分享乙方电站的发电效益获得收益,该收益以双方另行签订的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为准。

(2)甲方出租的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租金为【】

万元/年/兆瓦(含税)。

暂估装机容量为【】兆瓦,实际支付租金时照

电力公司批准的接入装机容量为准。

第一年租金在项目完成经电力公司主管部

门批准接入后十天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后续租金在当年的【】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4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的编号为【】(本合同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均指该编号的《合同能源

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对承租的上述房产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进行项目

申报、设计、建设、运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必

要的配合,并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所需房屋资料和数据。

5.2乙方在进行项目申报、设计、施工、维护等正常项目建设以及运营过

程中,甲方予以积极配合(如施工材料放置、水电、人员进出、输变电线路的

铺设等),并提供便利。

5.3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租赁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开展项目

施工、维护、运营的情况进行合理监督,发现乙方原状有损坏情况的,有权要

求乙方及时修复。

5.4 乙方在进行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铺设输变电线路需要通过甲方其

他场地、房屋等时,在不改变甲方原有建筑结构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甲

方予以同意,并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5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对租赁的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进行

维修时,甲方应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在维修中应避免对乙方财产及人员造成任

何损害。

2

 

5.6甲方应在正常经营管理状态下,保障房屋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

空间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7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为了保障乙方权利,

甲方应向受让方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

破租赁”的规定,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届时乙方需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

则甲方需促成受让方与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条款保持不变。

5.8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乙方项目资产的权属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为了保障甲

方权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届时甲方需要与受让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

则乙方需促成受让方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条款保持不变。

 

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承租本房屋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仅用于光伏屋顶

分布式发电项目,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2乙方承租上述屋顶和放置乙方其他相关设备的空间进行项目申报、设

计、施工、运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产生的所有费

用。

6.3乙方在不影响和破坏房屋主体及其相关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设计光伏组件、支架、汇流箱、输变电线路的安装地点及方式。

6.4 乙方在进行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需将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接入方案、运行规程等文件提交给甲方。

甲方应为乙方项目实施提供便利,但

乙方需要按照规范施工,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同时要确保安全。

6.5 乙方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7 屋面维护

7.1乙方应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牢固,在电站施工结束后 2 年内,因本项

目的相关设施设备等造成屋顶漏水,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施工结束并正常运营 2 年后,如因乙方在电站的保养维护中造成甲方屋面破损、

屋顶漏水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屋面的维修责任。

7.2电站建设期间以及建成后的任何时候,因非乙方的原因(包括自然灾

害)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在维护过

3

 

程中,需要乙方移动相应的电站设备的,乙方需要予以配合,但甲方需要提前

15 日将维修计划书面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准备;产生的费用以及电站移动

带来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① 屋顶维修、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 涉及到电站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在维修或维护期间,在甲方不收取租金而通过分享乙方电站的发电效

益获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再分享乙方电站的发电效益;在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的

情况下不再收取租金。

 

8 违约责任及责任认定

8.1 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

8.2如果乙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在甲方不收取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

根据设计装机容量按照【】万元每兆瓦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甲方收取租金

的情况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1 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8.3 由于甲方以下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提前终止或导致乙

方项目无法施工、运营的,甲方应尽力排除障碍,逾期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甲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不收取租金的情况下甲方应每日按理论设计年均发

电量的对应电价总额(约定为每兆瓦每年发电 100 万度,电价按照 0.75 元每度)

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甲方收取租金的情况下甲方应每日按年理论设计

年均发电量对应的电价总额(约定为每兆瓦每年发电 100 万度,电价按照 0.75

元每度)的 90%费用总额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50 天的,乙方有

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施的项目迁移费用及乙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主观故意的因素如下:

(一)、合同签定后项目前期

第一、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二、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方的。

第三、对符合设计规范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并网接入方案,恶意干预,

引起乙方前期投入费用增加或被迫放弃项目实施。

第四、甲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乙方的设备采购等其他正常工作进行不当

4

 

干预,造成乙方成本增加或被迫放弃项目实施。

第五、甲方由于电力系统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改进,但在签定本合同前甲

方有意向乙方隐瞒相关情况。

第六、甲方建筑物存在搬迁计划或有其他规划,但在签定本合同前甲方有

意向乙方隐瞒相关情况。

(二)合同签定后施工期间

第一、超出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接入方案的内容,强行要求乙方更改建

设规格与标准。

第二、竣工验收时,以第三方验收为准(如电力公司),但甲方故意提高验

收标准,延误乙方的竣工时期,影响项目收益的。

第三、以损害乙方项目为目的的企业转让、转产和合并、分立。

(三)合同签定后运维期间

第一、每月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电费。

第二、因甲方自身因素造成屋顶漏水的或乙方未占用的屋面漏水的,甲方

强行要求由乙方维护或搬迁设备的。

第三、隐瞒事实,将乙方财产进行抵押、出售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进行屋顶改造或其他性质的改变,影响乙方发

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电安全和收益的。

第五、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将乙方设备作为实验平台及测试对象进

行操作的。

第六、妨碍乙方对项目进行评估抵押、转让的。

第七、超出双方约定的范围,要求从电站收益中分享利益。

第八、使用过程中,甲方私自改动乙方电站系统。

第九、损害乙方项目为目的的企业转让、转产和合并、分立。

8.4 由于甲方以下非主观的原因导致乙方项目无法施工、运营的,甲方应尽

力协助乙方排除障碍,但无需承担责任。

非主观因素如下:

8.4.1 不可预知的政府区块规划因素,造成甲方地块功能变更,需要拆迁

的。

8.4.2 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不可抗拒的因素。

8.4.3 甲方不可预见及不可控的安全事故。

5

 

8.4.4 企业屋顶未通过建筑验收审核,乙方在已知情况下仍然进行项目建

设。

8.5 若因乙方项目政府的政策补贴不兑现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继续,则本

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

9 保密条款

缔约双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如租金、租期、

电价等),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全部承担。

10 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办法

10.1 在项目合同履行中,因政府规划,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

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免责。

10.2 合同履行期内,因政府拆迁等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甲方应

及时通知乙方,涉及乙方项目资产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甲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如甲方在其他地块新建厂房,在满足光伏项目

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将原厂房屋顶的光伏系统迁移至新建厂房屋

顶。

合同做地址变更,其他条款不变。

10.3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11 合同修改、变更

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需缔约双方书面认可,本合同所产生的

任何权利和义务未经缔约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2 合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双方应协商处理乙方实施的项目的资产问题,如双方不再续签租赁合同且

甲方不同意收购该项目及相应资产,则乙方应在 90 个工作日内拆除甲方屋顶光

伏发电系统,甲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超过 90 个工作日乙方不拆除甲方屋顶光

伏发电系统,由甲方处置。

13 合同期内权利义务转让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需要,有权将本合同中权利、

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届时甲方与其受让方

6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合同条款保持不变,如第三方不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由

乙方承担。

14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甲、乙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拿到该项目的政府

核准文件后生效。

若因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未能拿到该项目的

政府核准文件,则本合同不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7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

“项目”)进行合作,双方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由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组成,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1 项目主要内容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项目的发电效益分享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效益分享期为【

】年(效益分享起始日为电站建设完成经当地电网公司验收合格并且并网发电

通过 7 个自然天的可靠性试运行;项目并网发电起始日延期的,本协议期限到

期日以及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和到期日均顺延)。

 

1.3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为甲方完成节电和节能减排

增效目的,甲方按照实际用电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为此项目提供屋顶

资源,双方另行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编号为【】(本协

议所述《租赁合同》均指该编号的《租赁合同》)。

1.4 项目实施目标:

8

A 公司使用情况

上网余量情况

峰电

谷电

6.5 万 kwh

2.8 万 kwh

0.7 万 kwh

占使用量 70%

占使用量的 30%

占总发电量的 7%

 

1.4.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1.4.2 项目预估的安装容量为【】兆瓦,实际以电力公司批准接入的装

机容量为准;预估平均每年发电约【】万 Kw·h。

2 电费的结算支付

2.1 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下列第【】条的约定计算标准支付

电费以分享节能效益。

2.2 计算标准

2.2.1 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不收取租金的,甲方分享乙方电

站的发电效益。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电费=甲方当月使用乙方的发电量(节能

量)万 Kw·h*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的分时电价*【90】%。

分时电价如遇国家

电价调整,则相应调整。

2.2.2 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收取租金的,甲方不分享乙方电

站的发电效益。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电费=甲方当月使用乙方的发电量(节能

量)万 Kw·h*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的分时电价*100 %。

分时电价如遇国家电价

调整,则相应调整。

2.2.3上文 2.2.1、2.2.2 表述中的计算方式举例如下:

以浙江省绍兴地区 A 公司(35 千伏,大工业用电,计划装机容量 1.2 兆瓦,

预估每月发电 10 万度),绍兴分时电价峰值 0.905 元/kwh ,谷值 0.433 元/kwh

为例。

假设双向计量电表显示 6 月份光伏发电余电上网电量为卖给电网公司峰电

0.5 万 kwh,谷电 0.2 万 kwh,并网侧光伏发电计量电表显示 6 月份光伏总共发

电量为峰电 7 万 kwh,谷电 3 万 kwh。

则 A 公司使用的以及上网的余量见下表:

 

则 A 公司 6 月份应支付乙方电费为:

(0.905*6.5+0.433*2.8)

*90%=6.385(万元)。

 

9

 

2.3 电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由乙方代扣银行按计量器具显示的电量直接从甲方基本账

户中扣除相应电费,甲方协助办理相关银行授权手续。

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3 项目建设方案: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

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4 项目资产的权属及处置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

目资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占有、使用、处置、收益。

5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每月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电费。

5.2 节能量的统计根据光伏电站中在用户侧并网端安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

电表的数据(即乙方光伏电站总发电量),以及公共连接点处用户侧总双向计量

电表的上行数据(即余电上网电量)为准进行计算。

节能量=乙方光伏电站总发电量-上网电量

5.3每月 10 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 5.2 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签发

节能量确认单。

5.4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

求,说明付款的金额。

5.5 甲方必须在每月 15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全部的电费,乙方同时向甲方

出具正式发票。

5.6如双方对任何一期电费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

部分的电费款项的收取或支付。

6 电站运行与维护

6.1乙方负责电站长期维护及运营,确保设备完好并且向甲方电力子网输送

电力,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10

 

6.2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由甲方协助乙方保管,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

项目资产发生灭失、被窃、人为损坏及对任何一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害,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其他相关方。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

6.3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可将拥有所有权设备进行相应的商

业保险投保。

6.4甲方应做到安全用电;不私自改动乙方项目资产;不擅自将乙方设备作

为实验平台及测试对象进行操作,影响乙方发电收益。

6.5如甲方因大楼(或厂房)检修需要进行整体断电,因提前至少 1 个工作

日以电话,邮件或其他形式告知乙方相关人员断电时间及断电周期。

 

7 电站拆除

本协议到期后,本项目是否按照本协议继续实施,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项目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8 违约责任

8.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用电相关款项,则每天按上

月电费应付款项的 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8.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

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 定义。

9.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

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

(“非受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事实。

9.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

影响。

9.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

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

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9.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

 

11

 

务,而且非受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

间达 9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

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办法,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

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0 协议解除

10.1 本协议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另行续签本协议。

10.2 在项目正常使用周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可经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0.3 本协议可依照第 9.5 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0.4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

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0.5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为了保障乙方权利,甲

方应向房产受让方披露本协议,并将本协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房产受让

方。

10.6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11 保密条款

缔约双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如租金、电价等)

,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全部承担。

12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成立,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

13 纠纷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12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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