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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串讲课程

国际私法串讲课程

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私法的课程特点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殊部门法,区别于民法和国际法,又与二者有相通之处。

与传统国内法学课程相差甚远,但基本范畴简单清晰,考试题目相对简单。

二、国际私法的逻辑框架

1.国际私法基本范畴主要包括:

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冲突规范,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和行为能力,法人的国籍、住所和法律适用,法律行为。

2.国际民商事部门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指以下领域的法律适用:

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遗嘱继承领域。

3.国际民商事领域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私法的命题规律

1.重者恒重:

(1)基本概念:

冲突规范、法律学说、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简答、选择)。

(2)基本问题:

国际惯例的重点术语;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选择题);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本概念和程序规则(案例题、简答题)。

例题:

(07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

A.中国法律

B.行为地法律

C.法院地法律

D.定居国法律

 

『正确答案』D

(07年上半年)

例题:

简述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简述我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2.考查灵活,实例考查增多:

除案例题之外,部分选择题也加入对具体案例的判断。

例如对反致的考查:

例题:

(2007年)法国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

法。

现有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是()。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正确答案』D

对识别和先决问题的考查:

例题:

(2007年)德国人A(丈夫)与英国人B结婚,A在中国去世后,B要求英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B对A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正确答案』B

 

四、复习要求

1.加强对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的理解记忆。

2.理解并灵活运用各种法律适用规则,尤其是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至第195

条。

1.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

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选择题)

2.法律冲突的概念: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他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答)

1)现实生活中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大量存在:

涉外婚姻,合同,财产纠纷、侵权纠纷。

2)各国民法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

法定婚姻年龄,民事责任。

3)各国司法权相对独立:

各国法院独立审判,互不干涉。

4)各国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必须尊重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4.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选择题)

1)区际法律冲突:

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此类冲突的法律——区际私法。

2)人际法律冲突:

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人际私法。

3)时际法律冲突:

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私法。

5.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包括:

(选择题、简答题)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规定在一国之内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的规范,如国民待遇、外国人民事责任能力、婚姻效力、住所冲突等

等。

2)冲突规范:

规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还有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商事惯例。

4)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仲裁机构统一适用的一系列

仲裁程序规则。

6.国际私法的渊源:

(简答、多选)

(1)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至今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主要包括: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2)国内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中国没有把抽象的一般法理和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但在商事仲裁中也有一些适用。

7.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选择题、简答题)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例题:

(2007年)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的实现是通过借助()。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规范

C.程序规范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正确答案』B

例题:

(2006年)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

A.它既是国际法,也是国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正确答案』B

例题:

(2004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不包括()。

A.国内判例

B.国内立法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正确答案』A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主要内容:

物法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适用于域外。

关于如何区分物法和人法,巴托鲁斯主张根据词语结构区分:

看法律规定中的主语是人还是物。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

杜摩兰

主要内容:

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

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

胡伯

主要内容:

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和临时居住的,均视为该主权者臣民。

3)在不损害本国及其臣民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承认外国法在本国境内的域外效力。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内容:

一方面:

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

另一方面:

以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确定“本座”所在地,不管该“本座”法律是否为外国法。

例:

身份关系的本座法是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是债的

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以丈夫和父亲的住所

地法为主。

萨维尼由此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的既得权说代表人物:

戴西主要内容:

1)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2)公共秩序保留——如果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的成文法、

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

3)既得权利的判断依据——依据产生某项权利的外国法判断该项权利的性质。

4)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6.

库克的“本地法”说

主要内容:

外国法的国内化——为内国法适用、承认或执行的外国法已经不再是外国法和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是一个国内化的权利,是一个本地权利。

7.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简答题)特点:

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迅速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例题:

(2007年)最早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学家是()。

A.萨维尼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正确答案』C

例题:

(2006年)英国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威希尔

B.诺思

C.戴西

D.莫里斯

 

『正确答案』C

例题:

(2005年)荷兰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

A.格老秀斯

B.优利克·胡伯

C.达6z来

D.博丹

 

『正确答案』B

例题:

(2004年)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当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

A.库克

B.杜摩兰

C.巴托鲁斯

D.胡伯

 

『正确答案』B

(2004年)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

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第三章冲突规范和法律选择

1.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2.准据法的概念

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

3.冲突规范的结构

结构:

范围+准据法(系属)重要语素:

连接点:

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例: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连接点:

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连接点:

住所地

4.冲突规范的类型(必考)

(1)单边冲突规范:

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根据连接点和具体情况确定是适用外国法还是内国法。

(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可以选择适用冲突规范中包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准据法中的一个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5.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简答题)

识别冲突:

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分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

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

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C.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正确答案』B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

般性问题

1.反致:

概念及种类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狭义反致的概念: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

用甲国的实体规范作为准据法,结果在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又称一级反致。

转致的概念:

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法作出判决的制度。

——二级反致。

间接反致的概念: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乙国法,但

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引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引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依本国实体法做出判决的制度。

反致产生的原因

(1)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2.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讼问题时,须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该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法律规避

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

为。

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4.

外国法的查明

概念:

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外国法的证明,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

概念:

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又称公共秩序保留。

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

(2007年)法国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

法。

现有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是()。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正确答案』D

(2006年)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有关规定。

(2004年)什么是公共秩序保留?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

国民待遇

又称平等待遇。

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义务。

——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中国在处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时的态度:

《民法通则》第8条: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同样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民事诉讼法》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最惠国待遇:

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他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

法人的优惠同样的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把给予第三方的待遇给予缔约对方。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3)有特殊历史、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例题:

(2004年)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不歧视待遇原则

D.普遍优惠待遇原则

 

『正确答案』A

第六章自然人

1.自然人国籍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

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

一个自然人无任何国籍。

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积极冲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家法律。

2.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大多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即:

依照法院地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

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住所的确定: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积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解决:

各国多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特定情况下不排除法院地法和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目前普遍接受的原则:

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

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可以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原因和条件一般适用被宣

告人属人法,对于涉及法院国境内财产及法律关系的失踪和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冲突解决办法:

一般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的例外:

1)处理不动产的能力:

不动产所在地法。

2)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

侵权行为地法。

3)商务活动的行为能力:

商业行为地法。

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

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中国国籍,否则为外国法人。

2.中国确定法人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外国法人的认许:

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

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2)概括认许程序:

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的加以认可。

(3)一般认许程序:

凡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4)分别认许程序:

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取特别认许,或采取相互认许,或采取一般认许。

4.中国确定法人属人法的规定:

以外国法人的注册登记地作为确定其国籍的标准,并以该国法律为其属人法。

中国有关于确定外国法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5.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2)法人的权利能力。

3)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4)法人的解散。

5)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

例题:

(2007年)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

A.特别认许程序

B.概括认许程序

C.一般认许程序

D.分别认许程序

 

『正确答案』A

商务部:

1995年《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例题:

(2007年)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司法人的住所地应当是()。

A.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

B.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

C.法人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

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正确答案』D

例题:

(2005年)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确定当事人营业所时,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应()。

A.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为营业所

B.

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

C.用住所取代营业所

D.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正确答案』D

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

2.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确定。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因与被代理人有身份关系而被法律赋予代理权,这时代理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依身份关系的准据法。

意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冲突法原则来确定代理关系的准据法。

合同的法律适用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权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当双方没有选择时,如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各国立法实践和理论上有很多分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英国,美国。

②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奥地利,美国。

③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

前南斯拉夫,法国。

④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

德国。

⑤中国:

《合同法》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代理效果问题,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本人的问题。

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

②代理权能否撤回。

③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为有效撤回,等等。

有两种适用规则:

1)分别制: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适用所有权人属人法(主要是住所

地法)(“动产附骨”)。

2)同一制:

不论动产与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立法上规定把不动产和动产置于物之所在地法支配下的国家居多。

2.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1)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物之所在地法。

2)船舶: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船旗国法律;

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律。

3)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法院地法律。

3.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适用于下列事项:

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的客体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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