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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

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

全资及控股企事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本保值增值,并客观评价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事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事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负有专门经济责任的企事业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直接责任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其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和管理责任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涉及企业违法违规、违法主体是企业的;

(二)忽视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造成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的; 

(三)其他因分工或全面负责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晋升、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实行“期满必审、离任必审”的原则。

(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在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定期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事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涉及大额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经营决策及企业在改制、改组、兼并、出售、破产、拍卖等社有资产重组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市总社直属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事业的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总社批准,市总社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

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二)新合控股(集团)所属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新合控股(集团)批准,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

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各级区县(自治县)供销社所属社有全资及社有资本控股企事业的领导人员,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供销社批准,各级供销社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也可进行延伸审计。

如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委托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姓名、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委托部门签章等。

第八条审计准备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纪检、监察和企事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等部门了解被审计企事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及其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掌握的有关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程序及方法、实施审计人员及分工、其它有关内容等。

(二)拟定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姓名;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领导人员撰写述职报告、应提供的有关情况、具体资料和必要的协助;审计组成员等。

第九条送达审计文书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本级供销合作社有关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社会审计组织以委托方名义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应向审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任免时间、工作职责及履行职责中对下列事项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一)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增减变化情况; 

(二)各项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个人及其所在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任期内(下同)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及指标考核情况;

(二)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经济活动分析等有关资料;

(三)重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及实施效果;

(四)有关章程、计划、会议纪要、记录、协议、合同及执行、对外投资明细、工作总结等资料;

(五)银行开户、未决诉讼、经济担保、抵押等情况;

(六)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七)经济监督部门及有关检查机构对重大事项检查的结果,本单位对以上检查的整改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

(九)截止日的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十)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和接受审计领导应提供的资料,在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其所在企事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审计实施

审计组可以采用审核、观察、座谈、调查、询问、函证、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提出审计建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领导人员审计的主要内容:

1、重点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收益分配以及社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3、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4、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

6、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有无违法乱纪甚至经济犯罪等问题;

7、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社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7、重大经济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及其效果;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计内容参照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事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组对提交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审计的目的、范围及实施审计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单位的基本概况;

(三)审计的基本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企事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事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需要反映和揭示的其他问题;

(六)审计评价意见;

(七)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界限:

 

(一)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界限。

根据董事长作为决策者或总经理作为执行者的权限和工作职责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担任时,应根据其决策、执行权限和工作职责一并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三)企业法人违纪和法定代表人违纪的责任界限。

企业法人违纪,违法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违纪,违法主体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加以区别;

(四)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五)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六)区分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提出并由当事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书面反馈意见。

审计组要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和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组所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定:

(一)审计报告反映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被审计领导人员和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合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划分是否准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合理、合法,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要一并报经分管领导阅示,再上报办公会议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要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内审机构应根据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结果报告,报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下达审计决定(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企业要认真落实、提出整改措施,按规定时间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要加大后续审计力度,促使企事业尽快落实审计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充分、合理运用审计结果。

 

(一)企事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应对内部审计机构下达的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作为对该企事业领导人员调任、晋升、免职、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和任期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审计发现的企事业领导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的问题,按规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审计发现的企事业内部管理及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市总社、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内部审计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市总社、区县(自治县)供销社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事业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在各级供销社统一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企事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及时交流、沟通信息,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接受委托、承办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本规定及委托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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