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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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大同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完成时限

序号

任务内容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2017年6月底

(1)

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2017年底

(2)

开展全县历史遗留尾矿库安全排查和整治。

县安监局

县国土资源局等

(3)

开展并完成全县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配合省政府建立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

(4)

建立大同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县环保局

(5)

制定全县不规范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方案,开展整治。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6)

开展全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7)

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县环保局、县农委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等

2017年底

(8)

大同县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等

(9)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上报县环保局备案。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2018年底

(10)

完成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大同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2019年6月底

(11)

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县农委

县国土资源局等

(12)

制定并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县环保局

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

(13)

县环保局成立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机构,专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保局

2020年底

(14)

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各主要部门责任。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交通局、县科技教育局、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等

2020年底

(15)

成立大同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全县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县环保局

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等

(16)

与大同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县环保局

(17)

编制完善县级《土壤污染应急预案》。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18)

开展全县现有非正规及达到年限的垃圾填埋场整治。

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县环保局

(19)

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县农委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等

(20)

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置,全县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县畜牧中心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21)

为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含农业)配备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及分析等相关设备,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

(22)

为县环境执法单位配备PID、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等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器,并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环境执法单位具备针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执法能力。

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全县土壤环境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2020年底

(23)

以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委

县住建局等

(24)

科学指导农民施药施肥,大同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县农委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供销社、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

(25)

在大同县开展改良盐碱地试点。

县农委

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

(26)

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等

(27)

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

(28)

环境执法单位具备针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执法能力。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29)

完善监测点位加密布设,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和开发区全覆盖。

针对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或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机动增加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

(30)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大同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2020年底

(31)

以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和农产品检测结果为基础,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县环保局、县农委

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

(32)

大同县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安全利用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

县农委

县国土资源局等

(33)

制定并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县农委、县林业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等

(34)

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

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县林业局、县住建局等

无时限(长期实施)

(35)

大同县人民政府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36)

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承担并落实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等

(37)

大同县人民政府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县环保局

(38)

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明确并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无时限(长期实施)

(39)

定期向市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县环保局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40)

有序推进严重污染企业搬迁或关闭。

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

(41)

有序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

(42)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

(43)

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县环保局

(44)

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多方协调处理机制。

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

(45)

建立并落实土壤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

县环保局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等

(46)

对积极进行土壤环境保护或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47)

对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的从业单位依据山西省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规定,落实相关政策,进行鼓励。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

(48)

落实山西省制定的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委等

无时限(长期实施)

(49)

对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县环保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

人民银行大同县支行等

(50)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全县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

(51)

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全县土壤环境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等

(52)

定期开展农用地污染状况更新调查。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53)

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更新调查。

县环保局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

(54)

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提升危废处置能力。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55)

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

县经信局

(56)

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

县环保局

无时限(长期实施)

(57)

建立全县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县国土资源局

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

(58)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县环保局

(59)

建立涉重金属环境管理清单。

县环保局

(60)

对全县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每年组织一次无害化评估,监督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处置的场所按相应规范要求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

县环保局等

(61)

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县环保局

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县财政局等

(62)

强化含重金属废物分类回收与安全处置。

县环保局

(63)

积极淘汰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

县经信局

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

(64)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

(65)

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

无时限(长期实施)

(66)

划为优先保护类的耕地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县国土资源局等

(67)

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检测,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县农委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

(68)

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以及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县环保局、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

县经信局等

(69)

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县环保局

(70)

规范相关在产企业生产和排污行为,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做到安全防护。

县环保局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等

(71)

规范采矿企业生产行为,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取防渗、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环保局

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72)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

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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