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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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案例 1: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
2005
年 6 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
保险。
其中寿险保额 10 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
60 元/天,受益人是自己。
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
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
性坏死性胰腺炎。
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 10 天后不幸
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请问该如何处理
此案?
答:
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
险合同决定的。
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
自的受益人。
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
因此 10 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
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
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
但李先生已去世,此
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根据法律
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先生无
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 3 人。
总计 600 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 3 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
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 200 元。
案例 2:
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 15 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
半年后两个人离婚
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
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 15 万元
保险金。
他们的理由是:
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
邓女士生
前还欠着好友刘某 4 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
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
遗产领取。
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
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保险合同
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
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
就
是说,继承人经指定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受益人的指定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根据实际需
要来指定。
所以,继承人并不当然地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因此,
15 万元应该由张先生获得。
案例 3: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
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
一天,在闲聊时
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
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
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
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
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
不用怕什么。
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
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一年后的一
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
顿时,李女士觉得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
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
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
此时,王先生前妻
的孩子小双来了。
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
的保单,心想:
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
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
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
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
“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
证和户口本。
”李女士说道:
“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
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
”
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
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答: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
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
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
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尽管小双是王先生的合
法继承人,但是她并不是王先生在这张保单上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因此应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女士。
案例 4:
2006 年暑假,西安的吴先生带着妻子和上小学的女儿,开
开心心地去甘肃敦煌一线旅游,一家三口在外旅游了 5 天,第六天
在兰州返回西安的途中,吴先生一家所乘坐的大巴和一辆长途车迎
面相撞,致使车上七人受重伤,其中包括吴先生的一家三口,由于
伤势太严重,吴先生全家无一生还,十分悲惨让人揪心。
吴先生的
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的母亲由于过度伤心
几乎为此断送了性命。
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
吴先生在 2005 年 11 月 22 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安
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
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 1 年(至 2006 年 11 月 21 日 24 时止)。
保险赔偿金的总额为 26 万元。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
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的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因
此,不管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的。
吴先生的岳父母认为应该
有他们的份,他们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
继承遗产。
后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一笔保险赔
偿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还是属于吴先生女儿受益人的遗产?
答: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
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
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就本案从兰州某医院所出据的死亡证
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吴先生及妻子和7岁女儿死亡的先后顺序。
那么
根据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该笔26万元保险金应
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的遗产,支付给其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案件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由于吴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均死亡,而父母健在,因此该笔保险金应
该由吴先生的父母全部继承,女孩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
案例 5:
2007 年 10 月 4 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 20 份
福禄寿人寿保险,年缴保费 10780 元,保险金额 20 万元,并指定其
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
2008 年 10 月 6 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
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王某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系赵
某所杀。
2009 年 10 月 12 日,另一受益人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
给付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故意杀害为
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后王某胞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请问应如
何处理此案?
答:
根据《保险法》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
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其有权
得到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该保险合
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至于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
确认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案例 6:
2008 年 2 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
保险金额为 12 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吴某。
2009 年 3
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
在家
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
转让给蔡某。
由于吴某担心父母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
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
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
保险公司在吴某的再三请求下,在原保
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
吴某离婚后不久,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到
保险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转让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
在保险公
司不同意恢复的情况下,吴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
认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的行为无效。
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
我国《保险法》规定:
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
让需满足下面条件:
1、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2、经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同意。
此案中,如果吴某要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即吴某的父亲或母亲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
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发生转让效力。
所以,吴某受益
权转让行为无效,应恢复吴某为受益人。
案例 7:
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森林打猎时从树上跌落下来受
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感染上肺炎死亡。
请问保险
人是否赔付?
答:
在这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树上跌下,一
是染上肺炎。
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
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导致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
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8: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
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
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
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
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
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
酪所致。
请问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答:
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
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9:
王某,2 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 A 城生活。
3 岁时上
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
4 岁时,王某的父亲再
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 B 城生活,并从 A 城幼儿园转至 B 城
幼儿园。
在王某离开 A 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
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王某到 B 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
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
双
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
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
根据《保险法》第 31 条可知:
作为近亲属的外公并不必然对外
孙女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只有二者之间同时形成抚养关系时,王某
的外公对王某才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有抚
养关系吗?
本案中,王某 2 岁至 3 岁时,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但王某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
由此可知,王某的父亲作为
王某的法定抚养人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他既是王某的法定
抚养人也是王某事实上的抚养人,王某的外公只是代为照顾王某。
综上所述,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既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也不
具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所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 80 万元,保险有效期间
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若:
(1)该企业于 2 月 12 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 40 万元,保险事故
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
(2)5 月 18 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损失为 6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
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 月 18 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造成存货损失 70 万元,保险
事故发生时的企业实际价值为 7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为什么?
答: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
产的实际价值=40×80÷100=32 万。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
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综合险的责任免责,所以保险公司
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 万。
因为该保
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
值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
张某 2000 年 12 月 18 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 1 年的家庭
菜场保险,保险金额为 40 万,2001 年 2 月 28 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
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为 50 万元。
若按第
一损失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 10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财产损失为 45 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①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②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所以
(1)10 万
(2)40 万
一、王力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寿险,期限为 25 年,每年缴费 1000 元,
在合同生效的第 5 年,因其失业,生活拮据。
(1)在合同的宽限期后仍不能缴费,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如果在逾期的第 10 天,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3)如果 8 个月后,王力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保费,但公司未批准,
王力缴纳了拖欠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受吗?
答:
(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有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
减少保险金额。
(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 60 日内合同仍然有效。
(3)8 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
二、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
保险期间为 5 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
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10 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刘某 2 万元,刘某提出从保险金中拿走 2 万元,这
种说法合理吗?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经跟王某离婚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
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这种说法合理
吗?
答:
(1)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
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债务。
(2)错误。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在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张
某是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
三、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 万
元的车辆损失险,向 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的第三者
责任险,乙车主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
为 16 万元和人身伤害 4 万元,甲车辆损失 14 万元和人身伤害 1 万
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 70%;乙车主负
次要责任,为 3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
负次要责任免赔 5%),则:
(1)A 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2)B 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答:
(1)A 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 万
(2)B 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责任比例×(1-
免赔率)=(16+4)×70%×(1-15%)=11.9 万
四、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 5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
所有的“奥迪”车向 B 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
险和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间内,两车相撞,
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损失 12 万元,人员受伤医
疗费用 30 万元和车上货物损失 14 万元,“奥迪”车辆损失 30 万元,
医疗费用 4 万元和车上货物损失 10 万元。
“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
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20%。
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
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 5%.则:
(1)A 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为什么?
(2)B 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
李车损:
12×80%×(1-15%)=8.16 万
李三责(赔孙):
(30+4+10)×80%×(1-15%)=29.92 万
李自承:
12×80%×15%=1.44 万
李赔孙:
(30+4+10)×80%×15%=5.28 万
孙车损:
30×20%×(1-5%)=5.7 万
孙三责(赔李):
(12+30+14)×20%×(1-5%)=10.64 万
孙自承:
30×20%×5%=0.3 万
孙赔李:
(12+30+14)×20%×5%=0.56 万
所以 A 保险公司赔偿车险 8.16 万,第三者责任险 29.92 万;B 保险
公司赔偿车险 5.7 万,第三者责任险 10.64 万。
五、刘某就自己的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
90 万元,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火灾发生,损失 60 万元。
事故发生
时,该财产估计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若保险人
赔偿之后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追偿权,追回金额 50 万元和 60 万元,
应如何处理?
答:
因为保险金额为 90 万元,事故发生时价值为 100 万元,因此
这是一个不足额保险。
所以保险人赔偿=60×90÷100=54 万元。
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回 50 万元,则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若追回
60 万元,则其中的 54 万元归保险公司所有,其余的 6 万元归刘某。
六、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运输保险,按
投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保险金额也
为 100 万元,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是当地市价
为 80 万元,则: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2)如果货物部分损毁,损毁程度为 60%,保险人赔偿多少?
答: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
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 100 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 万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其计算方式①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②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损失当时财
产的实际价值
3、定值保险:
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
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4、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5、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6、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
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时,才承担超出的部分,否则,不
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