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故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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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故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事故处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事故处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对已发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结案、预防措施、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事故档案、统计等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有关事故处理颁布了各种相关规定,主要有: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增强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约束力,使企业事故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事故处理工作内容从事故发生到事故结束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主要有:
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处理、事故报告书的撰写、事故材料归档等,其工作程序如图20—21所示。
图20—21所示的程序只是相对的处理流程、步骤,在实际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些处理步骤是交叉进行的,如事故的善后处理可能会贯穿于事故处理的整个过程,又如事故的调查与事故的分析也常常交叉进行。
二、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事故报告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逐级报告的程序与报告内容要求。
1.事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71条、72条对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作了法律规范,如图20—22所示。
事故报告总的要求是“快”和“准”。
“快”就是要迅速及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主任等,班组长等人应立即逐级上报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
情况严重时可越级上报。
报至企业领导的时间最迟应在当班下班之前。
如系死亡事故,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检察部门及工会组织。
“准”就是内容要准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等都需要准确报告。
2.事故的登记
事故登记在企业发生事故后进行。
为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时能得出接近客观规律的精确结论,企业应对所有的事故(含无伤害事故)都加以登记和统计。
事故登记一般由车间的安全员负责如实填写《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后48h内分送下去、厂工会、安全管理部门。
重伤、死亡事故由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事故现场的抢救与保护
1.事故紧急处理
一般来说,应根据事故致害性质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人员伤亡的增加。
例如,电击伤事故首先要切断电源,应使用绝缘物去挑开或分离电器、电线,避免在场人员和医务人员有发生触电危险,然后根据伤害情况进行抢救。
对于中毒、烧伤等事故,应根据事故特点进行处理。
对于中毒事故、应立即将中毒患者转移到新鲜空气处,同时应尽快控制毒物扩散。
对于烧伤事故,应立即使伤员脱离烧伤现场,解除呼吸道梗阻,保护创面不再受污染或损伤,并尽快消除热源。
2.伤员的搬运
在护送前必须对伤员做必要的救护,寻找合适的担架和速度快、震动小的运输工具,以及准备必要的途中救护力量和器材。
应使伤员保持安静,保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做人工呼吸,控制出血,检查伤处,如果在检查伤处前必须将伤员担到安全的地方,要保护伤员全身各部位,防止拉动时损伤。
支撑住手、腿、头和背部,保持身体一条直线,防止身体晃动。
头部损伤,大腿、小腿、骨盆骨折或背部受伤的伤员,绝对不能坐着运送。
3.现场保护
保护事故现场是指保持事故原始破坏状态的事故发生地。
其范围包括事故所波及的环境及有关的场所。
事故现场处理与勘查是伤亡事故分析工作的首要环节,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
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
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
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事故真相。
四、事故的调查分析
1.伤亡事故调查的目的
企业伤亡事故调查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是用于宏观指导的综合性的伤亡事故调查工作。
具体地说,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下。
(1)弄清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的发生,伴随着人身伤害的发生,伤亡事故不同于实验室的化学现象和物理现象。
化学、物理现象,可以根据所参加的物质、物体的条件、数量、各种参数之间的关系进行重复性试验,而企业伤亡事故的发生条件复杂,绝大多数是不可能通过实验进行重演的。
因此调查人员必须通过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事故见证人的叙述,受伤害人员的自述,对有关事故原因和经过的内容进行整理,去伪存真,用简短的文字精确地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伤亡事故调查工作的中心环节。
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单因素引起的伤亡事故是很少见的。
因此事故调查的过程是对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地揭示出事故密切关联的各种因素,分析出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揭示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进行事故分析时不能把追查责任者作为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更不能按照追查刑事犯罪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伤亡事故调查,因为这样做不利于事故分析。
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促成的,所表现的现象互为因果关系。
大量伤亡事故都存在这样的现象:
事故发生前阶段的某一现象,可能在下个阶段作为另一现象发生的根据;而在后一个阶段则是另一现象的结果。
所以在调查事故时,不能只追求单一的事故原因,而要全面分析找出现象的因果关系,否则也会导致事故分析的失误。
(3)吸取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发生过程的调查和对事故原因的追查,会使人们接受很多教训,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
比如,可以发现工程设计、工艺安排、生产操作等诸方面不安全的因素,对于那些未知的领域里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机理的形成的原因有新的认识。
调查所得到的信息会给人们以新的启迪,使人们学会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所必需的技术和技能。
(4)宏观研究事故规律,控制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调查是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的,书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记录有关事故的关键事实和重要的数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
这些有关事故的文字资料逐级上报,构成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档案资料。
利用事故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研究或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规律性的东西,这对伤亡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进行宏观指导有重大意义。
(5)为修正安全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提供依据 伤亡事故的调查,按《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需要企业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检察部门以及负责安全工作的各级领导参加。
一起事故的发生,客观上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严肃检查,是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修正、补救的问题。
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也验证了各种安全法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是否行之有效,是否健全适用。
伤亡事故调查工作能够发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不同条件下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发现产生事故的危险因素和管理缺陷,可以把这种发现用于安全工作,实现有针对性的改进,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预防、控制生产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以用于充实制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用于培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和指导。
2.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
其调查程序如图20—23所示。
主要程序包括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人员调查询问、事故鉴定。
模拟试验等,收集各种物证、人证、事故事实材料,包括人员、作业环境、设备、管理、事故过程材料等。
调查结果是事故分析的基础材料。
3.事故调查组织及基本原则
①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②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重伤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重伤事故调查组。
③一般、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a.特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重大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盟、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c.一般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伤亡事故涉及其他地区、其他部门或军方的,还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和部门或军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④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调查事故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这是调查事故最基本的原则;
b.坚持做到“四不放过”。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c.第三方的原则,即调查组成员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d.依靠专家、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包括必要的检测、检验、定性定量分析、模拟实验等;
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开展工作的原则。
4.现场勘察调查项目
(1)事故现场处理 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在事故调查分析没有形成结论以前,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当进入现场或做模拟试验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同时要采用照相或摄像,将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记录下来。
以保证现场勘察调查能获得完整的事故信息内容。
(2)现场勘察与物证搜集 伤亡事故现场,就是事故作用的结果。
有时事故现场上的被损坏物体或物体遗留下的运动状态,直接就可以说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
物证的搜集工作技术性较强,要求调查人具有丰富的伤亡事故处理经验,有较扎实的基本功。
在实际调查工作中,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才能针对具体事故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物证收集,根据不同事故类别的伤亡事故,搜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物证。
也就是说具体的伤亡事故,都有不同于它的特殊性。
因此,不同类型的伤亡事故现场勘查,物证的收集也各有不同的侧重面。
物证收集工作的一般要求如下。
①现场的物证包括:
致害物、起因物以及它们的破损零部件、碎片、残留物。
②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体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保管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③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为保证不损坏原始证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现场摄影、拍照 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利用摄影、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应做好以下方面的拍照或录像:
①方位拍照或录像,要能反映事故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
②全面拍照或录像,要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