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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风管招标参考文件商务11

 

××××工程

设备采购国内招标文件

 

(第一册)

 

××××××公司

 

目录

第一篇投标方须知3

1.说明3

1.1.适用范围3

1.2.定义3

1.3.资金来源3

1.4.合格投标人3

1.5.投标委托3

1.6.投标费用3

2.招标文件4

2.1.招标文件4

2.2.招标文件的澄清4

2.3.招标文件的修改4

3.投标文件4

3.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4

3.2.投标文件的组成4

3.3.投标内容填写说明5

3.4.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5

3.5.投标报价5

3.6.投标保证金5

3.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6

3.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6

4.投标文件的递交6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6

4.2.投标截止时间7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7

5.开标及评标7

5.1.开标7

5.2.对投标文件的初审7

5.3.投标的澄清8

5.4.评标8

5.5.评标过程保密8

6.授予合同9

6.1.最终审查9

6.2.招标方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9

6.3.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9

6.4.中标通知9

6.5.签定合同9

第二篇合同一般条款8

1.定义8

2.合同供货范围8

3.专利权8

4.包装要求8

5.装运标志8

6.交货方式9

7.装运通知9

8.保险9

9.付款方式9

10.技术资料9

11.质量保证12

12.检验12

13.索赔12

14.延期交货13

15.违约赔偿13

16.不可抗力13

17.税费13

18.仲裁13

19.违约终止合同14

20.破产终止合同14

21.转让和分包14

22.合同修改14

23.通知14

24.计量单位14

25.适用法律15

26.合同生效及其他15

第三篇合同格式16

第四篇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9

附件一投标函19

附件二开标一览表19

附件三投标保证金保函20

附件四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20

附件五投标偏离表22

附件六投标技术文件23

附件七资格证明文件23

 

第一篇投标方须知

1.说明

1.1.适用范围

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服务的采购。

1.2.定义

1.2.1“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名称将在“投标资料表”中写明。

1.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的名称将在“投标资料表”中写明。

1.2.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1.2.4“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物资、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3.资金来源

1.3.1“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或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货物合同项下的款项。

1.4.合格投标人

1.4.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投标。

1.4.2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1.4.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1.5.投标委托

1.5.1如投标方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统一格式)。

1.6.投标费用

1.6.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

2.1.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2.1.2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买方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招标方,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天使招标方收到,招标方应用书面或传真做出答复,招标方将视情况确定技术交流,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方。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方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方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2.3.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方有约束力。

2.3.3为使投标方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招标文件,招标方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3.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书(统一格式),包括: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投标保证金保函(仅需一份原件)

(4)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5)投标偏离表

(6)投标技术文件

(7)附一份内容与投标书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投标书(Word或PDF格式)

3.2.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影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投标方情况表

(4)产品经技监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影印件)

(5)生产许可证(影印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提交)

(6)投标产品荣誉证书(影印件)

3.3.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3.3.1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3.3.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3.4.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3.4.1投标书附件由投标方视需要自行编制。

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3.4.2投标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产品样本;

(2)辅材配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产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清单;

(5)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6)投标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3.5.投标报价

3.5.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3.5.2投标方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其中:

产品单价系指出厂价,安装费系指风管制作与安装的人工费,运杂费系指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包括在上述价格中。

3.5.3工程现场可能发生的总包管理费(配套费)、水电费、垃圾费不包括在本报价中,签订合同时另行规定。

3.5.4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方自行设计)。

3.5.5如遇本须知第3.4.2(7)条情况,引起价格变动时,应加以详细说明。

除此之外,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6.投标保证金

3.6.1投标方应提供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

3.6.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1)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其有效期应比投标书有效期长60天;

(2)现金、支票、汇票。

3.6.3未按3.6.1和3.6.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3.6.4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保函和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

3.6.5落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生效后30天内无息退还。

3.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书。

(2)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6.5条规定签约。

3.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3.7.1自开标日起12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3.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3.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3.8.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3.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3.8.2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3.8.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3.8.4投标文件中投标书一式4份。

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投标保证金保函仅需一份原件)。

资格证明文件,其中,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投标单位情况表正本2份。

其余文件仅提供复印件。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8.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3.8.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3.8.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4.1.2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投标书正副本共一式3份(投标保证金保函仅需一份原件单独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起封”字样。

4.1.3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价格部分)单独密封。

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方名称,并注明“报价表唱标时起封”字样。

4.1.4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报价表、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方邮政编码、名称、地址、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4.1.5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方对投标方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2.投标截止时间

4.2.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到指定地点。

4.2.2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如果用现金、支票的形式,须在开标前派人送招标方换取收据。

4.2.3招标方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方。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和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4.2.4招标方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4.2.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方拒绝接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者,招标方可以予以接受。

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4.3.2投标方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4.3.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方。

如采取传真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方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4.3.4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开标及评标

5.1.开标

5.1.1招标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方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委托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5.1.2投标方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5.1.3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为无误后拆封唱标。

5.1.4招标方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方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撤回、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招标方将做唱标记录。

5.2.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5.2.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保函。

5.2.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投标方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5.2.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方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5.2.4招标方对投标文件的判别,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5.3.投标的澄清

5.3.1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方必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5.3.2必要时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5.3.3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5.4.评标

5.4.1招标方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货物需求方、技术、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5.4.2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比较报价,同时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不考虑偏离。

若有偏离,视为不合格投标;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4.3根据本须知第5.4.2条的规定,对相应的评定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5.4.4投标方将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统称为运杂费,必须单独如实填报,以便买方确认,并计入评标价。

5.4.5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

以上述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0.5%来考虑。

5.4.6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的费用:

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两年运行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及售后服务的费用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

5.4.7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技术规范中规定。

5.4.8中标条件: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排序在前。

(3)有执行合同能力。

5.5.评标过程保密

5.5.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方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5.2在评标期间,投标方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授予合同

6.1.最终审查

6.1.1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预中标方,即意向授予合同的排序在前的投标方。

6.1.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预中标方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招标方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查。

6.1.3最终审查的方式:

(1)对预中标方进行询问。

(2)对预中标方进行实地考察。

6.1.4接受最终审查的预中标方,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招标方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6.1.5如审查结果排序在前的投标方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排序在前者。

6.2.招标方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力

6.2.1在向投标方授予中标通知时,招标方有权变更数量和服务内容。

6.3.招标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6.3.1尽管有第5.4.3条规定,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6.4.中标通知

6.4.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方。

通知也可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以书面确认。

6.4.2当中标方按第6.5条规定与买方签订中标经济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招标方将向其他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方对落标的投标方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6.4.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6.5.签定合同

6.5.1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中标经济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6.5.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篇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述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见“投标资料表”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合同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条款中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7天以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时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投标资料表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的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采用措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投标资料表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60个月。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份,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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