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船防风工作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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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渔船防风工作预案

海南省渔船防风工作预案

海南省渔船防风工作预案

(修订)

1、总则

1.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船防风工作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防御热带气旋,最大限度地减少热带气旋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下,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渔船及海上养殖防风工作;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渔民群众科学防御,认真落实渔船及海上养殖防风的各项措施。

1.2.2通力合作,科学防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防御,建立健全防风长效机制。

1.2.3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始终把渔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确保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1.2.4属地为主,就近避风。

渔船在一般情况下就近回港避风,无论船籍港是否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应由避风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船避风监管工作。

1.2.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按照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的要求,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工作准备,做到平时预防与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渔船及海上养殖防御热带气旋。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省海洋与渔业厅设立省渔船防风领导小组。

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计划与科技培训处、海洋捕捞处、渔政处、渔港监督处、养殖处、环保处、省渔业监察总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防风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渔港监督处人员担任,主任由渔港监督处处长担任。

2.2职责

2.2.1省渔船防风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政府、省“三防”总指挥部部署的“三防”工作指示,组织、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船防风工作。

(2)定期召开防风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防风工作。

(3)检查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落实渔船防风措施。

(4)组织灾区渔民群众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做好修复渔业基础设施等救灾工作。

(5)建议表彰和奖励防风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相应制定本地区预案,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2.2省渔船防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渔港监督处,负责省渔船防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防风抗灾工作;起草、印发有关防风工作文件,贯彻落实省政府、省“三防”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厅领导的指示;及时收听气象预报,掌握热带气旋情况和信息,为厅领导指挥防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或修订《海南省渔船防风工作预案》并督办落实,建立健全防风值班制度;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办公室:

负责防风重大事件的协调,安排处室干部防风轮流值班及值班的后勤保障工作;总结表彰和宣传报道在防风抗灾中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计划与科技培训处:

负责防风和救灾经费预算及资金下拨,并监督使用。

海洋捕捞处:

负责指导渔船防风工作;组织、指导灾区渔民恢复生产;负责渔船灾情统计工作。

养殖处:

负责组织、指导水产养殖防风防汛工作;组织、指导灾区群众恢复养殖生产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灾情统计工作。

渔政处:

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渔业执法船舶防风工作。

环保处:

负责编制风暴潮、海啸等灾害的应急预案及指导组织实施。

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负责发布风暴潮、海浪警报、紧急警报和解除消息等,并及时向省渔船防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省渔业监察总队:

根据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省厅渔船防风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调度执法船救助出险的渔船和人员,把渔民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预防预警行动

3.1信息预报

信息预报包括:

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

热带气旋按其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分为:

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

风速10.8米/秒—17.1米/秒;风力6-7级

热带风暴:

风速17.2米/秒—24.4米/秒;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

风速24.5米/秒—32.6米/秒;风力10-11级

台风:

风速32.7米/秒—41.4米/秒;风力12-13级

强台风:

风速41.5米/秒—50.9米/秒;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

风速51.0米/秒以上;风力16级以上。

热带气旋预报,根据其距离和影响本省陆地的时间分为:

热带气旋消息。

表示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在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就在南海形成,可能影响本省。

热带气旋警报。

表示热带气旋在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省陆地或在我省沿海地区登陆。

热带气旋紧急警报。

表示热带气旋在24小时内,可能严重影响我省陆地或在我省沿海地区登陆。

热带气旋解除消息。

表示热带气旋已经过境或基本停息,对我省陆地不会造成危害。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渔业三级防风体系建设,落实安全防风责任制,加强对渔船安全管理力度。

3.2.2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和渔船的自救互救能力。

3.2.3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30日前对本辖区的渔船、渔港码头、港池航道、航标、避风锚位以及渔船适航、职务船员配备、救生、消防、通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2.4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通信管理,要求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渔船配备单边带电台、对讲机;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的渔船配备对讲机和手机,出海作业应全天候开机,保持船与船、船与岸之间联络畅通。

3.2.5各市县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好渔船进出港签证关,对不适航渔船限期整改或停航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3.2.6省、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收听天气预报,密切关注热带气旋的信息。

省气象台发布热带气旋消息时,按照热带气旋预报预警等级采取相应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省渔业监察总队要建立健全渔业通信值班制度,承担渔业安全通信岸台(站)的值班任务,并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省气象台发布热带气旋消息时,实行24小时值班,全时守听,保证通信及时、畅通。

省海洋与渔业厅防风值班室设在渔港监督处,值班手电话及传

4.应急响应措施

4.1热带低压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影响时:

(1)省厅防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预案。

(2)省厅值班员根据省“三防”办、省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向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通报热带低压位置、强度以及未来的发展动态。

(3)省渔业监察总队、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通信网络,及时地将预警信息向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和海上作业渔船发布。

(4)省、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热带低压发展变化情况。

(5)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要求,研究部署防风工作。

4.2热带风暴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严重影响时:

(1)处室干部轮流在厅防风值班室全天值班。

值班室固定电话和值班手机一并使用。

(2)省厅防风值班室定时向厅长、分管副厅长报告热带风暴变化情况。

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工作部署,及时通知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出海渔船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

(3)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渔船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并指挥调度渔船进入避风锚地,维护避风锚地的良好秩序,做好港内安全防护工作。

(4)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分段”滚动办法,认真、及时向省厅防风值班室和当地市县政府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渔船总数、其中回本港、外港船数、返航途中船数。

(5)出海作业渔船要主动向船籍港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回港避风时间、地点、人数等情况,并服从避风港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

(6)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查核实并随时向省厅防风值班室和当地市县政府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

(7)省厅相关处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强热带风暴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严重影响时:

(1)省厅召开防风会议,研究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厅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2)加强防风值班。

省厅防风值班室密切监视强热带风暴的中心位置、风力、风速等发展情况。

加强值班,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3)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核实渔船回港和检查避风锚地等情况。

对避风条件差的渔港,要及时组织渔船疏散转移到可避风的渔港避风;对在港内维修失去动力的渔船和海上养殖鱼排要转移到安全海域加固避风。

(4)按照省“三防”总指挥部、市县政府的指令,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船渔民和海上养殖人员撤离上岸。

在紧急情况下,会同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对不愿意撤离的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带离。

及时向省厅防风值班室及当地市县政府报告撤离人数,并做好撤离人员的安置工作。

(5)强热带风暴影响前24小时和登陆后未解除警报之前,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禁渔船冒险出海生产。

(6)发生灾害事故,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省厅防风值班室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4.4台风等级以上热带气旋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严重影响时:

(1)省厅领导在防风值班室带班,坐镇指挥;台风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时,组成工作组,赴台风影响重点市县,靠前指挥,督促检查防风工作及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带班值班,坚守岗位,亲临指挥,必要时要亲临一线,指挥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3)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省“三防”总指挥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的部署,进一步落实出海船只回港或就近进港避风情况,跟踪检查进港船只在港内的安全状况和船上以及海上养殖人员撤离上岸情况,做到不漏一船、不漏一人,并及时向省厅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撤离情况。

(4)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随时向省厅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台风实际风力、受损等情况。

4.5预案行动的解除

本预案行动的解除,按省气象台发布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解除警报消息。

5、救灾及灾情调查

5.1救灾行动

5.1.1灾情发生后,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派出抢险救灾队伍赶赴出事地点,带领、组织渔民群众开展救灾行动,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受灾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1.4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尽快赶赴事发地点,对相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2调查报告

5.2.1灾后,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各灾区进行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在台风登陆后10小时内,向省厅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初步受灾损失情况。

在5天内将受灾损失详细情况统计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5.2.2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渔船防风抗灾工作进行总结,在5天内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

6.解释部门

6.1本预案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7.预案实施时间

7.1本预案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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