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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应注意的问题

起草合同是普通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实践。

起草合同时要把握两条原则:

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

在此介绍起草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方法,以便通过无可挑剔的合同,免受诉讼的困扰。

这些方法适用于各种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不动产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等。

在诉讼中所起草的和解条款与协议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

  一、动笔之前的准备工作

  1、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以便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

  2、思考可能发生的情况。

好的合同不仅能够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还能清楚地描述出发生这些情况后合同双方的立场和解决办法。

通过经常向有关专业部门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发现一些可能没有考虑到的问题。

  3、查找类似的合同,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

  4、在书本、光盘或因特网上搜索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

使用这些合同范本可以节省时间和避免打印错误。

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当做原始资料,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5、如果没有特别申明,不要在"意向书"上签字。

有时候,在合同没有准备好之前,合同相对方为了表示诚意,往往急于签署某些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急于签署的是有特别申明的意向书,这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注明:

本意向书并非合同,只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沟通协商,而拟定的对未来条款的概述。

  二、起草合同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6、从简单、典型的合同入手。

首先为合同建立一个基本框架。

像房子一样,一个合同必须有一个牢固的根基。

  7、在合同的第一段写清楚双方的名称。

这是个简单而又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如果是个人,要写清姓和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为避免弄错,写名称时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核对一下或查看营业执照。

  8、确定合同双方的别称或简称。

为便于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双方弄一个别称或简称,如:

将某公司简称为"甲方"。

  9、要小心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或简称。

除非一方当事人在法定上就是承包人,否则不要将"承包人"作为其别称。

同样,除非想让一方当事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否则不要称其为"代理人",如果坚持要用,最好明确一下代理范围并找到其他可以避免将来争议的方案。

  10、在合同的第一段要为书写"签约时间"留下空格。

  11、引述语的书写。

引述语是指那些放在合同主要内容前面的"鉴于"条款。

书写这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通常指合同双方,法官,仲裁员等)很快地了解到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合同双方是谁,以及他们为什么签订合同,等等。

合同主要内容的第一段也可以加上引述语并表明是真实准确的。

这样,合同双方将来就不会争执:

引述语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是否自愿签署、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

  12、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

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

参照《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内容的规定,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

比如:

撰写租赁合同时列出下面这些标题词:

引述语、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3、在撰写每一段落时要内容集中,不要东拉西扯,一段一段地分别说明合同双方同意做什么,不同意做什么。

  14、随时记下一些需要添加条款、措词和问题。

另外,将对方列出的要点和一些类似的合同范本也放在跟前,以便在起草过程中随时查对。

  15、除非是为了更清晰地说明问题,一般不要在合同中重复陈述某个内容。

将一个问题来回地说很容易让人模棱两可。

如果将一个概念重复地解释,理解起来就更有困难。

如果通过一个例子来阐明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或规则时,一定要考虑到其所有的含义、这个例子的准确性以及它和概念的相符性。

  三、起草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6、标题上注明"合同"两字。

不要写"备忘录"、"建议书"等其他名称。

  17、尽量写短句子。

短句子比长句子让人更容易理解。

  18、尽量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

相对来说,主动语态的句子更简短,措词更精练,表达更明白。

对比下列例子:

主动语态的句子"卖方将把此物卖给买方";被动语态的句子"此物将被卖方卖给买方"。

  19、在整个合同中,对合同一方只能用一个

  别称(或简称)。

  20、写数目时要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并用,如:

拾(10),这可以减少一些不经意的错误。

  21、如果用"包括"这个词,就要考虑在其后加上"但不限于....."的分句。

除非能够列出所有被包括的项,否则最好用"但不限于...."的分句,来说明只是举个例子。

  22、不要过于依赖于语法规则。

有权解释合同的法官或仲裁员所学的语法规则可能和起草合同的人员所学的不一样。

但不管是什么规则,起草合同都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

简洁、明确。

检测合同草案是否达到这个要求,可以去掉所有的句号和逗号,然后去读它。

在没有标点符号的情况下,选择正确的词语放在正确的位置上,以使合同更简明,更流畅。

  23、不要用自己创造的词语。

合同文本不是创造性的作品,不能因为意思的细微差别而引起争论。

合同文书应该清晰、直接而准确。

因此,要使用普通的词语,表达普通的意思,为普通人所能读懂。

  24、前后用词要一致。

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如果想用"货物"来指整个合同的标的物,就不要时而称它们为"货物",时而又改称它们为"产品"。

保持用词一致性比避免重复更加重要。

不要担心合同相对方感到枯燥,而应该提防对方会因为含糊不清的合同而钻空子。

  25、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

要特别注意句末的引号、时间和地点之后的逗号以及文风的统一性。

  26、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法、适用的法律等条款。

  四、为法官或仲裁员考虑的问题

  27、尽量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教育的外行,如果起草的合同简明得连一个外行都能理

解,那么即使到了法庭上,也不用害怕。

  28、强调一个合同术语可以加上双引号,以表明它有一个特别的意思。

如:

本合同中使用的"货物"是指买方已经同意向卖方购买的货物;本合同中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的拾(10)只电话机,即下文中的"货物"等。

  29、第一次使用某个术语时就要下定义。

定义合同术语不是在合同的开头,也不是在合同的结尾,而是在这个术语第一次出现的时候,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合同。

  30、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可能会理解合同中某些专用术语,但法官或仲裁员却可能一无所知。

所以撰写合同时要让合同自己为自己进行释义。

  五、完成初稿后应注意的问题

  31、核实合同的起草情况、段落序号以及上下文的注解。

可以用文字编辑软件中的拼写和语法检查功能来做这项工作。

  32、让同事阅读草拟的合同。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他人往往能发现起草者没有察觉到的矛盾和混淆之处。

  六、打印和签署定稿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33、用不退色的油墨和纸张打印合同。

  34、打印整个合同要用同样的纸张,如果打印过程中纸张发生了改变,一定要用同样的纸再打印一次。

这样做,对方就不会说合同在签署后被偷换了。

  35、让双方在每页合同上签字,这样做可以避免合同签署后被更改。

  36、在合同签名栏的下方留下一些空白行,以便合同双方和见证人填写他们的名字和地址。

  37、签名者如果是公司管理人员,一定要写上他们的职务和其所在公司的名称。

不这样做有可能导致个人承担责任。

  38、签字和盖章要同时具备。

企业之间签合同,往往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

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

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五、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

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

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

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

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

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

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

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

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

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

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

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权利。

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

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往往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

3、租赁标的的维护问题,《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由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4、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

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度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6、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四)业务合作类合同

1、对于业务合作类合同,首先要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如通信类行业,必须经过特定的审批,取得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需要认真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应仔细审查。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条款存在,如没有的,一般可以建议增加。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五)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也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

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定做方获委托方对制作的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需要认真审查的条款是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因而需要重点

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大都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款,相当部分的条款都可以在劳动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审查起来并不算难。

但鉴于我国历史形成的较为复杂的人事制度,使得实践中遇到的劳动合同即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

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必须熟悉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注意审查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首先是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其次关于试用的期限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应当注意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与劳动法的规定相符。

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还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运行的相关知识,当然一切的经验都需要慢慢累积的过程,边学边审,将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很快就能形成自己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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