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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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99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的通知建标[1999]112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JJ12-99,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4月26日

1总则

2术语

3燃具给排气

4燃具的安装间距及防火

5燃具安装

6验收

附录A室内换气

附录B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

附录C给水安装

本规程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使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居民生命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居民住宅中使用的热水器,单、双眼灶,烤箱,采暖器等燃具的安装和验收。

1.0.3燃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择。

1.0.4使用的燃具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在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以后,应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燃气燃烧器具(燃具)gasburningappliances

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装置的总称。

2.0.2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semi-sealedgasburningappliancesofnaturalexhausttype

燃烧时所需空气取自室内,用排气筒自然抽力将烟气排至室外的烟道式燃具。

2.0.3单独烟道individualflue

只供1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

2.0.4复合烟道compoundflue

可供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

2.0.5公用烟道commonflue

可供多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使用的烟道。

2.0.6公用给排气烟道commonsupplyandexhaustduct

在楼房住宅等处设置的可供多台密闭式燃具进行给气、排气的通道。

形烟道type“U”duct

公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其上部处于风压平衡状态。

2.0.8倒T形烟道type“┴”duct

公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给气道在垂直排气道下端横穿建筑物并成水平设置。

3燃具给排气

3.1一般规定

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

3.1.2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

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

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

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

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5sin;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7m高的分烟器。

3.1.9公用烟道L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

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

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叫“排气筒。

不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的燃具安装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应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产品。

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图)。

在表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内,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但距排烟口距离大于600mm的部位除外。

3.2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

3.2.1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设给气口,并区上部宜设排气口或气窗(设排气扇时除外)。

2.热流量她称热负荷)大于11.6kw的燃具应安装排气筒;当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可采用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或带联动装置的排气扇;或将燃具安装在敞开的阳台、走廊上设置的封闭隔间内。

3.热流量小于或等于11.6kw的燃具,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

1)在燃具上面装排气筒;

2)在燃具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

3)在外墙上安装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

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

3.2.2排气筒、排气管的材料应由不可燃、耐热、耐腐蚀材料制成。

3.2.3排气筒、排气管的固定应耐自重、风压、积雪和振动,连接应牢固、排气筒、排气管应容易连接,并应有防漏气措施。

3.2.4排气筒、排气管结构应保证不会滞留冷凝水,排气筒室外部分的最下部应有冷凝水排除构造。

3.2.5防倒风罩的位置不应随意改动。

3.2.6排气扇联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动作时,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动作后方可启动燃具的控制装置。

2.排气扇的能力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2.7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半密闭式燃具安装时应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

3.2.8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排气筒的高度应大于下式计算值(适用于排气筒总长L<8m=H=0.5+0.4n+0.1L/(1000Av/6φ×0.9458)2式中H——排气筒高度(m);n——排气筒上的弯头数目;L——从防倒风罩开口下端到排气筒风帽高度工地处的排气筒总长度,L—H+l(m)。

L——已知排气筒水平部分长度(m);Av——排气筒的有效截面积(cm2);φ——燃具热流量(W)。

3.排气筒水平部分的长度宜小于sin,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稍坡向燃具的坡度。

4.排气筒的弯头宜为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5.排气筒的高度宜小于10m。

6.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250mm。

7.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不应处于风压带内。

3.2.9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大于排气筒的断面积。

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大气的地点。

风机在燃具外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机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燃具燃气供给,而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应放出未燃烧的燃气;风机排烟能力应能克服排气筒阻力和风压,并应是燃具理论烟气量的2倍以上;强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风帽可安装在风压带内。

2.排气管直径、长度、弯头数应在确保排气能力范围内选用。

风帽应是配套产品,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排气管上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3.排气管穿墙部位与墙间的间隙应密封,不得使烟气回流入室内。

4.给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断面积,但利用门、窗间隙给气时应按附录A计算开口面积。

呈内置风机的燃具的强制排气管通到室外时,排气管、排气管风帽的材料及给气口面积应符合本规程第条1~4款的规定。

3.3密闭式燃具

3.3.1密闭式自然给排气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

1.壁装式:

装在建筑物的外墙壁上,分短的给排气筒和延长型给排气筒两种类型。

2.专用室式:

装在敞开式外廊或阳台的专用室内(隔间内)。

3.公用给排气烟道式:

装在U形或倒T形烟道上。

3.3.2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燃具的安装型式可分为:

1.壁装式:

装在建筑物的外墙壁L,分落地安装和壁挂安装两种类型(短的和延长型给排气管两种)。

2.凹陷处安装式:

装在敞开式外廊的凹陷处的专用室内(隔间内)。

3.3.3密闭式燃具给排气部件应采用燃具配套的部件,并按说明书安装,检查维修应方便。

3.3.4自然给排气式燃具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排气风帽应安装在充分敞开的室外,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当有障碍时,应装在风产生的气流和风压差不妨碍燃烧的地点。

2.在给排气风帽两侧、上下方距离1.5m之内有突出物时,或距离不足1.5的凹陷处,均不应安装燃具风帽。

3.给排气风帽上方有突起物或屋檐时,风帽与之距离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距垂檐距离应大于100mm。

上檐为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时,风帽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

4.下方有障碍物(地面或地基)时,给排气风帽距地面或地基面的距离应大于150mm。

5.给排气风帽侧方有障碍物时,与障碍物间距离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在同一高度上安装两台燃具时,两个风帽的净距应大于300mm。

6.给排气风帽前方150mm内不应有墙等障碍物,给排气风帽前方不宜有同等高度的障碍物(半截高度围墙)。

7.给排气风帽应与燃具配套使用,其形状和结构均不得改动。

8.给排气筒穿墙处应密封,不得使烟气流入室内。

9.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口应伸出到墙外。

10.给排气风帽周围不得安装妨碍通风的设施。

11.在积雪地区安装时,安装地点应采取防雪措施。

3.3.5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给排气管、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排气部位形状不应妨碍燃烧,并确保必要的风量。

2.给排气管延长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前端应接风帽;给排气管连接处应牢固。

3.给排气风帽应装在敞开的室外空间,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

4.给排气风帽周围应天突起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人给气口。

5.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部位距建筑物上檐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上端距檐下端的距离应大于100mm。

6.当L方障碍物是以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风帽与其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

7.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部件,其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

8.给排气管安装应向室外稍倾斜,雨水不得进火燃具。

9.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应漏烟气,应有防脱、防漏措施。

10.给排气管的穿墙部位应密封,烟气不得流入室内。

3.3.6采用公用给排气烟道时,中、高层住宅中宜采用U形或倒T形烟道,应考虑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的风压带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用烟道的截面积和形状应能保证密闭式燃具的正常燃烧。

2.U形烟道的给气道和排气道,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其截面积均应大于按式(3.3.6)求出的数值。

A=0.9458×Z·k·φ式中A——烟道截面积(cm2);Z——公用给排气道的截面系数(cm2/kW),见表;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见表;φ——烟道上燃具热流量(kW)。

3.U形和倒T形的垂直烟道的长宽之比应小于1:

1.4。

4.在一个烟道L安装双系列燃具时(2台燃具对称安装),其烟道截面积应是单系列截面积的2倍以上。

5.烟道内壁有突起物时,计算烟道截面积时应减去突起物面积。

燃具应安装在没有突起物的一侧。

6.U形烟道的排气道和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的材料,应采用不可燃、耐热、耐腐蚀的材料制成。

7.烟道的结构不应影响燃具的燃烧性能。

8.屋顶排烟口与最顶层安装燃具的排烟开口部位垂直净距应大于3m。

安装在同一烟道上的两个燃具排烟开口部位的垂直净距应大于0.8m。

9.安装在公用烟道上的燃具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的风帽,安装时不得改变风帽的形状和构造。

给排气风帽必须伸出到烟道内壁平面外40~50mm。

安装公用烟道式专用风帽时必须使用金属框架。

10.给排气筒穿墙时,给排气筒与墙壁之间,不得有便排气回流入室内的间隙。

11.公用烟道顶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顶部结构应能防雨,且积雪不会堵塞开口部位;

2)烟道顶部装有百叶窗时,应保证有效的开口面积;

3)烟道顶部应设金属防护网,金属网眼的大小应保证16mm直径的球不会进入。

12.U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烟道的顶部给气口和排气口的位置应保证风压平衡;当给气口和排气口不能设计在两个平面上时,也可设在一个平面内,但给气口或排气口的有效面积应取烟道面积的2借以上;

2)烟道底部结构应使通风阻力最小,U形转弯处的空间高度(距底高度),圆形烟道,取直径的2倍;方形烟道,取两边长之和;对阻力较小的烟道,可取烟道截面积上长边的1.5倍;

3)烟道底部严禁安装燃具;

4)烟道底部应有存水和排水的地方,应有清扫口。

13.倒T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道的顶部位置应避开相邻楼房的风压带,其形状应能使各方向的风都能使烟道产生抽力;

2)烟道底部的给气口应使风压保持平衡,给气口应分别设在建筑物的两对面,并用水平烟道连接起来,与垂直烟道组成倒T形烟道;给气口有效截面积应大于连接的水平烟道的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建筑物相对两面高于建筑地表1m以上地方;

3)水平烟道有效截面积应是连接全部垂直烟道面积总和的2倍以上;

4)垂直烟道底部应设放水弯管和清扫孔。

3.3.7底层是店铺的楼房的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气口应在建筑物外墙四面墙上均匀布置,相对面的开口面积应相等;

2.建筑物相邻面的有效开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截面积之和的2倍;

3.建筑物长边上设置的给气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面积的总和。

3.3.8高架楼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气口向四方敞开,各方面给气口的截面积,应大于垂直烟道的截面积;

2.垂直烟道的下方应有排水设施。

3.3.9网络型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型烟道在建筑物的四个墙面上都应设有水平烟道,并且其中一个应是联络烟道;

2.联络烟道截面积应是其中最大水平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

3.联络烟道两端不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的垂直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

4.联络烟道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垂直烟道截面积1.5倍以上;

5.各给气回有效截面积应大于相应的水平烟道截面积或联络烟道截面积。

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安装的燃具使用的燃料比空气重时,烟道应有防止燃气泄漏的措施。

公用给排气烟道应是燃具专用的,不应作换气道、通风道使用。

安装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的燃具应是允许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使用的燃具。

3.4室外燃具

3.4.1室外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

1.固定安装:

安装在室外的地坪上(落地武安装)。

2.壁挂式安装:

安装在室外建筑物的墙上。

3.走廊安装:

安装在敞开式走廊的凹陷处。

4.走廊专用室处安装:

安装在敞开式走廊的专用室内(隔间内)。

5.镶嵌安装:

安装在外墙的凹陷处。

3.4.2燃具周围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排气口周围应无妨碍燃烧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人给气口。

2.室外燃具应安装在不会产生强涡流的室外敞开空间。

4燃具的安装间距及防火

4.1燃具设置

4.1.1燃具和排气筒与周围建筑和设备之间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间距。

4.1.2安装燃具的部位应是由不可燃材料建造。

4.1.3当安装燃具的部位是可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时,应采用金属防热板隔热,防热板与墙面距离应大于10mm。

4.1.4除特殊设计的组合式燃具外,对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部位不应采用镇人式安装形式。

4.1.5燃具与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1.5中的数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表中半括号前数字与下列规定的项序号相对应):

1.烹调燃具

1)多用灶具(如带烘烤器的燃具)应按最大距离安装。

2)侧方、后方距离,当燃具经温升试验证明是安全时,可以靠接。

2.采暖器

3)在暖风吹出方向,间隔距离应大于600mm。

4)在暖风吹出方向,间隔距离应大于600mm;向不同方向吹风时,吹出方向间隔距离均应大于600mm,不吹风方向,间隔距离应大于45mm。

5)表示与采暖器的距离,接排气筒时应考虑与排气筒的距离。

3.热水器、浴槽水加热器

6)装有排气筒时,可不规定上方距离,排气筒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2.1条的规定。

7)与浴槽的距离可取零,与合成树脂浴槽的距离应大于20mm。

8)与燃具外壳、排烟口的距离,应按本规程第4.3.3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

9)与燃具的距离应按燃具结构和使用状态确定。

10)与烟罩上方的距离。

4.通用要求

11)正常使用时,即使有防热板,也应有便于使用的距离。

4.1.6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建造,但以不可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程表4.1.5中间隔距离一栏下格的规定。

以不可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与燃具的距离,当采用表4.1.5下格的规定有困难时,也可按下面规定采用:

1.内藏燃烧器的燃具,除排气出口外,其它侧方、后方距离应大于20mm,上方应大于100mm。

2.密闭式燃具在检查方便时,燃具侧方、后方可接触建筑物安装。

4.1.7家用燃气灶具与抽油烟机除油装置的距离可按表4.1.7的规定采用。

4.2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

与周围建筑物的安装距离

4.2.1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装于棚顶等隐蔽部位的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得漏气,连接应牢固,同时应覆盖不可燃材料的保护层,并应设置检查口和通风口。

4.3排气筒风帽、给排气筒风帽

与周围建筑物的安装距离

4.3.1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风帽与屋顶、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筒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必须大于600mm。

2.当排气筒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而且该建筑物有屋檐时,排气筒的高度必须高出该建筑物屋檐600mm以上。

4.3.2风帽排气出口与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表4.3.2的规定(图5)。

4.3.3室外燃具排气出口周围的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隔热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自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出口与周围的距离应大于表的规定(烟气温度260℃及其以下)。

2.室外强制排气式燃具的排气出口与周围的距离应大于表的规定(烟气温度260℃及其以下)(图及图)。

5燃具安装

5.0.1安装燃具时应有施工的标识以及施工记录。

5.0.2安装或变更下列燃具时应在有关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张贴监督员检查合格标志;

1.半密闭及密闭式浴槽水加热器;

2.半密闭及密闭式热水器:

1)热流量大于11.6kw的快速式热水器;

2)热流量大于7.0kw的其它燃具;

3)上述燃具的排气筒、给排气筒以及与排气筒相连的排气扇。

5.0.3燃具局部变更施工应包括下列各项:

1.室外燃具变更工程(不得装室内);

2.燃具更换排气筒或排气扇;

3.燃具增加热流量。

4.热流量等于或小于7.0kw的燃具安装。

5.0.4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

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

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

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

7.燃具安装处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

5.0.5燃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应能防振动冲击,不应倾斜、龟裂、破损。

2.配管应能防振动冲击,不应有安全故障。

3.燃具安装应牢固,应安装在牢固的地面、墙、梁等部位。

5.0.6连接金属管、燃气阀、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软管(带增强金属同或纤维网)时,应无附加应力,并且应牢固。

5.0.7防积雪、防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积雪地区安装燃具时,给排气设备应考虑积雪、落雪、冰冻的影响。

2.在积雪地区安装室外固定式燃具时,应设置积雪护板,护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墙上安装时,应装在不受落雪、积雪影响的地方。

3.供热水的燃具、给水管、热水管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防冻措施;可能结冻的地方不得配管,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5.0.8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

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4.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5.0.9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

2.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

3.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4.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

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部分,严禁漏气。

2.燃具连接用部件(阀门、管道、管件等)应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3.连接部位应牢固、不易脱落。

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承插接头应按燃气流向指定的方向连接。

4.软管长度应小于3m,临时性、季节性使用时,软管长度可小于5m。

软管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

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

5.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

6.燃气软管不应装在下列地点:

1)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2)隐蔽处。

7.燃气管道连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与燃具连接的供气、供水支管上应设置阀门。

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燃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燃具的给水安装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6验收

6.0.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

6.0.2安装燃具房间的通风、防火等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

6.0.3燃气的种类和压力,以及自来水的供水压力应符合燃具铭牌要求。

6.0.4将燃气阀打开,关闭燃具燃气阀,用肥皂液或测漏仪检查燃气管道和接头,不应有漏气现象。

6.0.5打开自来水阀和燃具冷水进口阀,关闭燃具热水出口阀,目测检查自来水系统不应有水渗漏现象。

6.0.6按燃具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燃具运行,燃烧器燃烧应正常,各种阀的开关应灵活。

6.0.7在做烟道抽力检查(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用)时,应在燃具运行情况下,并应用补偿式微压计在安全排气罩出口处测定,抽力(真空度)不得小于3Pa。

6.0.8上述检查合格后,应由监督员张贴合格标示。

附录A室内换气

A.0.1室内自然换气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排烟罩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1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应完全覆盖火源,并作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

2.Ⅱ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应覆盖火源的周围部分(宽应达到火源外H/2以上的地方,H——安装高度),烟罩主体下部应有50mm以上的垂直部分,集气部分应有对水平面10°以上的夹角。

A.0.3室内机械换气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4固定式百叶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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