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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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最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

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

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

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件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

__________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至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

  投保单位签章: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仟元元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单位签章: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

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

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

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

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

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年期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页为年期

  人数

  总计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编

  号

  被保

  险人

  性

  别

  年

  龄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

  及称谓

  月交保险费

  备注

  说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

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包括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当事人在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内,需填写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同时,按要求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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