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版.docx
《《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版.docx(37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版
附件
河北省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安全评价导则
(2007年版)
河北省建设厅
前言
根据国家新修订出版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51-2006]、《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6年版《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原则保留了原导则的章节。
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1章主体内容与使用范围中,增加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内容。
2、第2章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中,增加了新颁布的《安全评价通则》中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3、第3章“术语”,依据新修订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将本章原名称“定义”改为“术语”,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4、按照新的《安全评价通则》要求,将安全评价内容列为第5章专门叙述,对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一节内容进行了修订。
5、第6章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中,对其章节前后顺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前言、概述、评价项目概况等具体内容的要求。
6、第9章安全评价报告附件中,调整了附件的前后顺序和内容,明确了将第9章附表二~附表九列入附件内容的要求。
7、调整、补充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所需要主要资料清单内容。
按照新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重新编制了燃气输配系统安全检查表(附录二)、压缩天然气供应安全检查表(附录三)、液化天然气供应安全检查表(附录四),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检查表(附录五)
本导则由河北省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目次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的目的、原则、程序、内容,适用于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包括新建燃气经营企业和现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原则
2.1安全评价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查找、分析和预测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并促进燃气行政许可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2安全评价原则
1)新建燃气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四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执行,进行安全评价。
2)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按河北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燃气供热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冀建城[2005]439)执行。
3)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须由河北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术语
3.1燃气
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供给城市、乡镇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等各类用户作燃料使用的公用性质的可燃气体。
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包括: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组气化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等企业。
3.3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在新建燃气经营企业试运行和现有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输配系统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辨识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其危险程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其安全状况给出客观的评价结论。
4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包括:
4.1前期准备;
4.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4.3划分评价单元;
4.4定性、定量评价;
4.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6做出评价结论;
4.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安全评价内容
5.1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的范围,重点收集与现实运行状况有关的各种资料与数据,包括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安全设施、职业危害、消防、检测检验等方面内容。
评价机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当时条件下的现场检查实际状况,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见附录一。
5.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依据燃气经营企业的地理位置、站址选择、周边环境、经营运行情况及工艺流程、设备的特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确定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存在部位;辨识有无重大危险源;结合事故案例,分析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隐患。
5.3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设备设施相对空间位置,生产工艺功能等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评价单元划分一般包括:
安全管理单元、储存单元(包括独立设置的储罐区、装卸车设施等)、生产场所单元(包括站址选择、平面布置、建、构筑物、中间储存设施、调压设施、加臭计量设施、灌(充)装设施等)、输配单元(包括燃气输送管网、调压设施等)。
评价方法一般采用:
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事故树分析,事故模拟分析或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等。
5.4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特点,选用合理的评价方法。
对各评价单元逐一分析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5.1针对被评价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5.2建议。
5.6评价结论
5.6.1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①.安全管理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
②.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③.是否采用落后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④.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是否按照国家部门规章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⑤.评价机提出的存在问题的事项是否按时全部整改,经复查符合安全要求;
⑥.消防设施设置及消防器材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⑦.企业应重视的重大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及建议。
5.6.2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①.符合安全要求
②.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③.不符合安全要求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是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的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前言
内容包括:
评价依据、任务来源、评价过程、隐患整改与复查、评价结论等。
6.2目录
6.3概述
6.3.1评价任务的确定
6.3.2评价目的
6.3.3评价范围
6.3.4评价程序
6.3.5评价依据
6.4评价项目概况
6.4.1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6.4.2评价项目概况
内容包括:
站址选择、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储存设施、建构筑物、辅助设施、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配置、安全管理等。
6.5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从物料、周边环境、平面布置、工艺过程、设备、管道、仪表自动控制系统、水、电、汽、风、消防等公用工程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方式、储存设施、辅助设施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6.6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6.6.1评价单元划分;
6.6.2评价方法选择。
6.7定性、定量评价
通过对上述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辅助设施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运用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其危险程度和危险等级以及重大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6.8对策措施与建议
6.9评价结论
7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文字简洁、准确,可采用图片和图表,以使评价过程和结论清楚明确,特别是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要准确,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
评价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
8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封面(见附表1)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3)前言
4)目录
5)正文
6)附件
9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9.1工商营业执照;
9.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燃气经营企业充装许可证等;
9.3其他相关证明(如:
项目批复文件、消防验收资料或消防检查意见书、土地使用证明等);
9.4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
9.5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原始数据资料目录(包括设计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9.6燃气经营企业周边关系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流程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及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9.7设备附表(详见附表3—附表9)。
10安全评价报告表格格式
1)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见附表1);
2)《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见附表2),另附,单独成册;
3)储存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4)液化石油气压送设备情况表(见附表4);
5)燃气调压设备表(见附表5);
6)燃气输配加压设备表(见附表6);
7)燃气高、中压输配管网(见附表7);
8)煤气储气柜表(见附表8);
9)消防设施表(见附表9);
11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双面打印,并加盖评价机构骑缝章。
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12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管理
12.1评价机构应将所作的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电子文档各一套及时送交河北省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12.2河北省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定期组织专家对各评价机构所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不认真执行《河北省燃气行业安全评价导则》的评价机构将予取消在河北省燃气行业开展评价资格。
附录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1证照及检测、检验报告
1)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土地使用证明;
3)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4)燃气经营企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燃气经营企业消防验收意见书;
6)法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7)岗位操作人员资格证;
8)气瓶充装许可证;
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检测报告;
10)安全阀、压力表检测检验报告;
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报告;
12)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告;
13)防雷、防静电检验检测报告;
14)称重器检测报告;
15)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报告;
16)其它应检测的内容。
2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管理组织,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清单。
3燃气经营企业周边环境情况
1)区域位置图、站区总平面布置图、周边关系位置图;
2)自然条件、人口分布距离、场地水文地质等资料;
3)企业用户相关情况。
4工艺及管道
1)工艺设计说明书;
2)燃气种类及其用量;
3)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系统的工艺流程图及操作说明。
4)管道说明书、配管图;
5)管道检测相关数据报告;
6)管道维护检修记录。
5建(构)筑物及设备相关资料
1)建(构)筑物和设备平竖面布置图;
2)设备明细表、建(构)筑物一览表;
3)设备材质说明及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
4)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记录。
6电气及仪表
1)高、低压系统图、电气设备明细表(包括发电机组);
2)仪表控制及报警系统说明书、仪表及可燃气体报警器明细表、可燃气体报警器分布图;
3)工艺连锁、报警系统开工前或检修后的试验记录及明细表;
4)相关仪器设备明细表及记录。
7暖通、给排水及消防
1)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设备明细表、说明书;
2)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布置图;
3)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布置图。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记录,演练时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附录二燃气输配系统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1.0.3
※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报告程序。
B-3.1.1
※1.3城镇燃气供气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B-1.0.4
C-第三十三条
※1.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C-第三十二条
C-第三十五条
1.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K
※1.6有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E-第十三条
※1.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内容包括:
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E-第十七条
E-第四十五条
E-第四十六条
2
安从
全业
管人
理员
组要
织求
※2.1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媒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三人。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匹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第十九条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2
安从
全业
管人
理员
组要
织求
2.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
E-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I-第二十条
※2.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B-1.0.4
D-第六条
2.5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维修、安装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C-第十九条
2.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F-第六条
3
相
关
资
质
和
检
验
检
测
2.7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经从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和特种资格证书。
E-第二十四条
M-第三十九条
3.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经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D-第九条
C-第八条
C-第十一条
3.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有稳定的气源(供气合同)。
N-十四条
(2)
※3.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压力容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察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容器检测报告,且合格有效。
J-132条
J-154条
※3.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检测报告且合格有效。
A-6.5.23
A-7.6.9
※3.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检查合格,企业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在有效期内。
L
3.6新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的要求;
(2)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N-十四条
(1)
B-6.3.1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N-十四条
(1)
B-6.3.1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A-3.2..2
※4.2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A-3.2.3
※4.3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高压燃气管道A级为2.5<P≤4.0;高压燃气管道B级为1.6<P≤2.5;次高压燃气管道A级为0.8<P≤1.6;次高压燃气管道B级为0.4<P≤0.8;中压燃气管道A级为0.2<P≤0.4;中压燃气管道B级为0.01<P≤0.2;低压燃气管道为P<0.01。
A-6.1.6
4.4燃气疏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A-6.1.7
4.5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A-6.3.1
(1)
4.6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A-6.3.1
(2)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7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A-6.3.1(3)
4.8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A-6.3.1(4)
※4.9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
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
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
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钢管公称直径DNl00~150,公称壁厚4.0㎜;
钢管公称直径DN200~300,公称壁厚4.8㎜;钢管公称直径DN350~450,公称壁厚5.2㎜;钢管公称直径DN500~550,公称壁厚6.4㎜;钢管公称直径DN600~700,公称壁厚7.1㎜;钢管公称直径DN750~900,公称壁厚7.9㎜;钢管公称直径DN950~1000,公称壁厚8.7㎜;钢管公称直径DN1050,公称壁厚9.5㎜。
A-6.3.2
※4.10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净距(m)低压(﹤0.01Mpa)为0.7,中压B(≤0.2Mpa)为1.0,中压A(≤0.4Mpa)为1.5。
(2))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水平距离(m)(出地面处)次高压A(1.6Mpa)为13.5,次高压B(0.8Mpa)为5.0。
(3)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的水平净距(m)低压(﹤0.01Mpa)、中压B(≤0.2Mpa)、中压A(≤0.4Mpa)均为0.5;次高压A、次高压B分别为1.5、1.0
A-6.3.3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
力
不
大
于
1.6
mpa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4)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通讯电缆水平净距(m)低压(﹤0.01Mpa)中压B(≤0.2Mpa)中压A(≤0.4Mpa)均为0.5,次高压A、次高压B分别为1.5、1.0。
(5)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水平净距(m),低压、中压B、中压A、次高压A、次高压B管道,当电压≤35KV时均为1.0,电压>35KV时低压、中压A、中压B管道为2.0,次高压A、次高压B管道为5.0。
(6)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水平净距(m)低压、中压B、中压A、次高压A、次高压B均为5.0。
(7)地下燃气管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与直埋电缆、铁路(轨底)、有轨电车(轨底)之间的垂直净距(m)分别为0.5,1.2,1.0。
A-633
4.11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A-6.3.4
4.12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A-6.35
4.1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