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供应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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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供应合同
编号:
KS-GC-006
科苑机电工业园
设备供应合同
买方(甲方):
宿州科苑实业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广州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宿州科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乙方:
广州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供应合同金额:
1.货物的名称:
详见附件一
2.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详见附件一
3.货物原产地:
详见附件一
4.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详见附件二
5.供应合同金额
买方会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合同规定之方式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零叁万元整(即RMB¥44030000元)之供应合同金额。
供应合同金额为按设备清单表所列数量及按相关技术规范之包干综合供应单价组成之金额。
除合同条款及合同另有规定外,供应单价并不会因任何汇率、薪金、物料价格、税率、政府取费、保险费、运输费或其他费用等波动而做出调整。
供应合同金额为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价款、税费、包装费用、专利权使用费、运输费用、运输保险、办理清关及港口一切手续费、装卸货以使货物准时、令卖方满意地运抵目的地及卸货至买方指定之交货地点、组装及配合调试的所有费用。
6.合同供应及服务范围
本合同卖方须提供之供应及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6.1确认现场满足安装要求;
6.2供应有关水泵连同于该设备有关的一切所须配件至工地现场并负责卸货至买方指定之地点;
6.3派工程师于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等;
6.4配合机电分包商单机测试及配合机电工程系统调试等。
第二条交货日期、地点:
1、卖方须在签署合同后7个日历天内向买方提供下列已办理妥当之文件:
(1)详细供货计划时间表;
(2)详细供货清单,包括设备本体及所有组件及备件,并提供材质、品牌和原产地。
(3)提交需买方配合事项及具体要求
2、根据科苑机电工业园总承包商之工程进度安排,卖方必须在买方书面通知的具体到货时间将本合同约定的买方购买的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地面上,但是供货时间最少不低于25日。
卖方在安排设备运送工作前,卖方必须至少提前3天通知买方及总承包商货物运抵的日期以及取得买方的批准。
假如卖方不遵守本条规定,令总承包商未能在设备运抵工程现场时提供存储地方,则卖方须独自承担有关仓储、多重处置等的一切开支。
第三条知识产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中国使用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货物运输:
1.包装:
1.1卖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有良好的防潮、防虫、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
1.2每件货物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2.装运条件:
2.1卖方负责选择适当之运输方式、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
货物运抵科苑机电工业园现场买方指定地点前之运输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
第六条货款的结算:
1.产品货款的结算:
设备清单表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一切产品的货款以实际验收货物计算。
惟受本合同第十二条所限制。
2.付款方式(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提供该次付款的等额发票)
2.1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额的50%
2.2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
2.3安装验收完毕,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
2.4质保金
产品货款按实际验收货物结算后,买方留相当于水泵结算金额的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10日内在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付清。
第七条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卖方于本工程提供之主要设备/物料需保证为买方/设计单位审批厂牌之原装产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且设备/物料于工地报验时需提供下列文件供买方/工程师审阅:
(1)质量认证体系;
(2)产品制造标准;
(3)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
(4)生产日期证明文件;
(5)必要之技术资料;
(6)原产地证明;
(7)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许可文件。
(如果有)
(8)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等证明文件。
(如果有)
等足以保证本合同项下水泵及配件品质的书面资料,卖方未能提供上述文件,视为该项设备未向买方支付。
第八条质量技术保证及保修:
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并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卖方应保证其水泵及配件得以正确安装,并保证达到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运输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材料。
若卖方超过规定期限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材料,买方有权另外自行聘用第三方提供该等修理或更换,相关的费用买方将自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并且卖方不得因此而拒绝继续提供其免费维修及对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材料进行更换的义务。
对由于货物质量缺陷或者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修理、更换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全部应由卖方承担。
2.合同项下的设备之保修期为系统验收调试合格之日起24个月,在设备保修期内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免费更换损坏的部件。
3.卖方负责派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及附件的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并保证安装完毕的设备及附件完全达到合格的质量技术标准及卖方对买方承诺(包括卖方对外宣传中作出的承诺、明示)的使用性能。
4.卖方派往现场的技术人员在监督、指导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地制度及现场安全规定,否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5.除上述第2.项所述之保修期外,卖方应保证在最终的验收证书开立之后的10年时间内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工艺或材料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及正常操作下对占有者及使用者不会造成人身/财产之损害。
如出现上述缺陷及伤害,应属卖方直接责任。
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第九条验收:
1.初步验收:
设备到现场后,由卖方、买方、工程监理、总承包商根据外包装对货物的外观、数量、规格、型号进行初步验收,该初步验收不代表买方对卖方设备货物质量的确认。
2.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货物验收:
随工程进度,根据本合同技术附件及图
纸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对设备的外观、型号、规格及数量进行验收。
3.最终验收:
买方供应的设备经安装调试合格后,买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最终验收日期为买方签发之望京商业街总承包工程接收证书所示之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条索赔:
1.卖方对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负有责任。
若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更换有缺陷的货物零件或部件等,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如更换、修理后货物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相应降低货物价格,或买方拒收货物,卖方应把相等于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还应负担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5日历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本合同剩余应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对于不足的部分还有进一步要求卖方赔偿的权利。
3.买卖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北京。
第十一条延期交货: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而导致科苑机电工业园总承包工程之竣工日期有所延误,卖方应按照由其所导致之延误天数,每天向买方支付延误部分供应合同金额之0.5%之延期违约罚金,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5%。
由于卖方原因延期超过10天,卖方须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5个日历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0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税费: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四条争端的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个日历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至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一切仲裁所产生之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3.仲裁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纠正违约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b.买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c.买方或卖方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一旦因卖方违约而招致买方根据第十五条第1款a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卖方除向买方承担未交付部分货物金额1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支出的货款、差旅费用等)。
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买方不同意利用的,按卖方未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日期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在任何情况下,当卖方出现违约情况时,买方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的行动,不影响买方基于此前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包括买方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六条变更指示:
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a.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b.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c.交货地点;
d.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3.所有因改变指示引起之变更改动将按下列规定做出估值: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该价格按合同已有之价格计算,调整合同金额。
b.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以该类似项目之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变更设备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如不适用,则应由买方另作公平的估价。
4.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买方发出的变更指示导致的费用增减及其他事项未达成一致,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
第十七条合同修改:
合同未尽事宜之补充或修改均需由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并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转让与分包:
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2.(经买方书面同意的转包、分包)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转包、分包合同。
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买卖双方所有的来往函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一条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第二十二条其它:
1.如果本合同内货物或其部件之进口物料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卖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如有)。
2.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之保密义务。
3.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1个日历天内付清。
4.卖方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经初步验收后,由卖方根据工程进程计划运输并卸货至工地现场指定位置。
本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
买方:
宿州科苑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卖方:
广州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8号金山大厦805房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
设备清单
单位:
万元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01
数控折弯机
HPB
EA-75L
日本
台
4
79
316
02
数控液压剪板机
HSS
V75/7-4K
日本
台
4
51
204
03
数控多工位冲床
motorum
M-2548
日本
台
1
185
185
04
等离子切割机
yosonaya
LY-2914
日本
台
10
348
3480
05
自动送料车床
MV
120m
日本
台
1
218
218
总计
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