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考核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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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考核验收标准
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
考核验收标准
(广元市利州区民政局办公室袁小平收集整理)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标准
一
组
织
领
导
坚
强
有
力
(10分)
党委、政府、驻军把双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部队建设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驻军部队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1.5
每做到一项得0.5分。
把双拥工作纳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和目标管理。
2
纳入考核内容得1分,实行目标管理的得1分。
党政军领导认识明确,主官率先垂范,积极参与活动。
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1
主官参与活动的得0.5分;会议制度落实的得0.5分。
市、县、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健全,坚持军地合署办公。
1
组织机构健全的得0.5分;市州双拥办军地合署办公的,县(区)双拥办有相对固定部队人员参与工作的得0.5分。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有双拥机构或服务组织,有专(兼)职人员。
1
基层有双拥机构或服务组织的得0.5分,有专(兼)职人员的得0.5分。
市、县(区)年度有工作规划和年终有总结。
1
有工规划和年终总结的各得0.5分。
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年度有计划、总结和向双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作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1.5
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的、制度健全的各得0.5分,年度有计划和总结按时上报的得0.5分,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得0.5分
有双拥城、县管理配套措施(办法);有规范的双拥报表、资料。
1
出台有配套措施办法的得0.5分,双拥资料规范、报表清楚、按时上报的得0.5分。
二
宣
传
教
育
广
泛
深
入
(10分)
国防、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双拥文化建设有部署安排、活动成效明显。
2
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得0.5分;年度有工作计划并落实的得0.5分;双拥文化建设有安排得0.5分;开展文化活动效果明显得0.5分。
“双拥周”、“双拥月”活动有安排,领导带头参与。
1
有年度工作计划,“双拥周”、“双拥月”活动有安排的得0.5分;主要领导参与的得0.5分。
教育内容、时间、人员落实,受教育面达85%以上。
1
教育落实和教育面达85%以上的各得0.5分。
有教育阵地或国防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1
有教育阵地和基地得0.5分,组织了集中活动的得0.5分。
当地主要口岸、城区有永久性双拥标志和宣传牌。
1
有永久性双拥标志和宣传牌的得1分。
双拥、国防教育领导带头宣讲,大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
1
每做到一项得0.5分。
宣传教育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刊有文章。
1
当地主要媒体有双拥国防宣传栏目得1分。
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1
挂光荣牌的得0.5分,喜报及时送达的得0.5分。
编印反映双拥工作动态、宣传双拥先进典型的双拥信息(简报)每年不少于12期。
1
编有工作报刊12期以上的得1分。
三
拥
军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13分)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制定有优惠政策和设有优先服务窗口。
1
支持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措施的得0.5分,制定有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窗口的得0.5分。
每年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有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1
为驻军和优抚对象解实难、办实事有成效的得1分。
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培养军地各类技术人才,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有成果。
1
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有计划的得0.5分;及时解决部队需求的得0.5分。
配合部队在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任务成效明显
1
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中实际困难的得0.5分;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0.5分。
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建设政策配套、服务到位。
1
有配套政策的得0.5分,粮油水电气优质供应的得0.5分。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给予优先优惠;地方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到军事需求。
1
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得0.5分,基础设施建设中落实了军事需求的得0.5分。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属合法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国防利益和军属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1
有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0.5分;涉军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无涉军案件)的得0.5分。
军供站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1
军供站人员、经费落实的得0.5分;设施、设备完善,过往部队对其提供服务满意的得0.5分。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1
设有优先优惠标志的得0.5分;优先优惠服务对象满意的得0.5分
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成效显著。
2
出台扶持政策规定的得1分;多渠道安置就业成效明显的得1分。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1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0.5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0.5分。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1
免收军车通行费的得0.5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0.5分。
四
拥
政
爱
民
成
果
显
著
(10分)
驻军部队每年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1
有计划和总结的各得0.5分。
驻军积极参加地方扶贫帮困和经济建设,积极参加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或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助点,援建有项目、有成效。
1
有扶贫联系点或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助点的得0.5分;援建计划落实的得0.5分
勇于完成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1
有预案的得0.5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0.5分
参加地方义务劳动每人每年不得少于8个劳动日,部队建有双拥共建点,绩效明显。
1
建有双拥共建点得0.5分,义务劳动日达到三总部规定的时间得0.5分。
大力开展助学兴教,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支持少年军校工作。
1.5
有援建学校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支持少年军校工作成绩突出的得0.5分
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
1
为贫困群众开展义诊、送医送药的得0.5分;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的得0.5分。
军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公益事业,有效保护线路桥隧等重要设施,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1.5
驻军配合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方案得0.5分,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得0.5分,有效保护线路桥隧等重要设施得0.5分。
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帮助地方完成军训任务好。
1
有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作用突出得0.5分,完成军训任务好得0.5分。
积极参加驻地绿化美化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显著
1
参加驻地植树造林、环境整治成绩突出的得0.5分;军用土地和部队营区绿化美化成效明显的得0.5分
五
政
策
法
规
落
到
实
处
(20分)
地方政府和驻军制定出台配套的双拥政策规定,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2
地方和驻军出台有综合性的双拥政策规定的得1分,有奖励办法的得1分。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各自应尽的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优抚安置政策落实。
1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拥军优属规定得的0.5分,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得0.5分。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解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无房或危房问题好;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成绩突出。
2
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得0.5分,解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好得0.5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散葬烈士抢救保护成绩突出得1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城乡一体化,优待面达100%。
2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得1分;实行城乡一体化,优待面达100%得1分。
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优待,享受定期抚恤烈士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优待金。
1
落实了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的得0.5分,生活特别困难的烈士遗属给予了优待金的得0.5分。
残疾军人、“三红”、“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定补助金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以上(省级双拥先进城、县(区)达到规定标准)。
1
抚恤定补助金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得0.5分,高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得1分。
优抚对象政务公开落实,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个人账户并由金融机构实行打卡直发按时足额兑现。
1
落实了政务公开的得0.5分;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个人账户并由金融机构实行打卡直发按时足额兑现的得0.5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并落实。
1
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并落实的得1分。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四川省内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免收门票政策落实;义务兵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省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免收门票得1分;义务兵和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免费的得1分。
部队粮油等生活必须品按时按质供应,完成征兵任务,无责任退兵。
2
部队粮油等生活必须品按时按质供应的得1分;征兵任务完成好无责任退兵的得1分。
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政策规定安置落实。
2
按时接收安置的得1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
2
按时接收安置的得1分,政策落实的得1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1
达到规定要求的得分。
六
双
拥
活
动
坚
持
经
常
(9分)
各级双拥活动有制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
2
年度有计划得1分,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的得1分。
双拥各项制度健全,资料完备。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双拥活动进村镇、街道、社区、学校、机关、连队、行业、企事业单位形成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3
基层双拥活动建有制度得1分;活动经常、形成制度化的得2分。
创建活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和参与,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1
创建广泛社会氛围好的得0.5分;为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满意的得0.5分。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答谢。
1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当地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党政军主要领导每年清明节前往祭扫。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七
军
警
民
共
建
富
有
成
效
(12分)
以道德建设为重要内容,培养“四有新人”为根本任务的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持之以恒,有组织,有计划,有典型。
2
军地双方有计划和有措施的得1分;活动持之以恒树有典型的得1分。
驻军单位与驻地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
2
结成共建对子的得1分;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的得1分。
有70%以上的共建单位成效明显。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军地共谋发展,有看得见,摸得着有一定影响的双拥成果。
1
军地相互支持建有双拥成果的得分。
地方支持部队菜蓝子工程、训练场地、文体场地落实,驻军积极参与“爱心献功臣行动”和“文明新村”扶贫解困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2
菜蓝子工程、训练场地、文体场地落实的得1分;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和“文明新村”有扶贫联系点并卓有成效的得1分。
共建活动开展经常,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1
每年开展2次以上不同活动的得1分。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
参加创建活动有成效的得1分。
组织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卓有成效。
2
每年有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并成效明显的得2分;开展活动成效不明显的得1分
八
军
警
军
民
关
系
融
洽
(12分)
军地领导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每年互相走访不少于2次。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互通情况,遇事主动协商,坚持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和议军制度。
2
建有制度的得1分,制度建立并落实的得2分。
军政军民互拥互爱,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
1
做到的得1分。
地方保障部队训练、执勤、生产必需品的供应,积极维护军队、军人合法权益。
2
保障部队训练、执勤、生产必需品供应有措施的得1分,出台有维护合法权益的政策规定得1分。
驻军遵守群众纪律及遵守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维护群众利益。
2
部队建有遵守群众纪律及遵守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得1分,未有违犯群众纪律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自觉维护群众利益的得1分。
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1
做到的得1分。
积极稳妥地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的措施与规定。
出现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军地领导能及时出面,主动协商,妥善解决,及时上报,无遗留问题。
2
有措施与规定的得1分,没有遗留问题或有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得1分。
群体性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1
无群体性非正常上访的得1分。
九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4分)
优抚安置对象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
采取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
问卷满意率达90%—100%的得1分;基本满意率为80%—90%的得0.5分;80%以下的不得分。
驻地部队官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拥军优属工作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
采取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
问卷满意率90%以上的得1分;基本满意率80%—90%的得0.5分;80%以下的不得分。
社会群众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驻军拥政爱民工作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
采取问卷或电话调查。
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
问卷满意和基本满率为90%—100%的得2分;基本满意率90%—95%的得1.5分;80%—90%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十
加
分
项
目
(8分)
双拥工作受到全国双拥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或受到省双拥领导小组领导肯定并做出批示的。
1
有批示件得分,没有不得分。
双拥工作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对全国、全省双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全国或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以文件、简报形式转发的。
1
有转发文件、简报得分,没有不得分。
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性或全省双拥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
1
会议记载有典型发言得分,没有不得分。
辖区内的双拥典型被中央或省主要新闻媒体重点宣传的。
1
有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宣传的影印件得分
在重大军事演习、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
1.5
在军区级以上重大军事演习、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增加1.5分;保障和成效一般的增加0.5分。
辖区内驻军数量较多的。
1.5
驻军部队级别和人员数量总体在全省前3名的,分别按1.5分、1分、0.5分加分。
辖区内优抚(重点)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省平均水平的。
1
申报四川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的地区,辖区内的优抚(重点)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省平均水平的,酌情增加0.5—1分。
备注
1、考评总分110分(含加分和省双拥办加分);
2、被考评单位没有军供站、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医院、光荣院等项目的,相应分值不减;
3、第九项群众测评项目,考评时另制测评细则表进行;
4、被考评城(县、区)分数汇总后,省双拥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参评市县(区)双拥工作开展好或差情况加或减2分;
5、根据《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不能评选为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的9种情况未列入考评量化表。
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四川省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评选:
(一)县级(含县级)以上双拥办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不落实,军地未合署办公、乡镇等基层双拥(或拥军优属)组织健全率低于80%的;
(二)未出台应配套的双拥政策规定,未将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绩效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内容的;
(三)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或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不落实的;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不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六)负有责任退兵或征兵任务、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
(七)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未按政策规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不落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随军家属未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的;
(八)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在省双拥办和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其他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优抚安置对象发生群体性非正常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