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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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分解
一、项目名称:
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二、许可内容:
(国产)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注册分类中的内容,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注册分类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注册分类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注册分类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注册分类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1999年《新药审批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分类、收费对比表(化学药品)
注:
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包括了原《新药审批办法》化药第二类1“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和第四类“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其临床研究、人体观察审批费确定为(省局)初审2000元,(国家局)复审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药品注册申请表》
(一)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3、立题目的与依据。
资料编号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二)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资料编号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资料编号30、临床研究者手册。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二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
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注册分类
①新药注册分类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二。
②新药改剂型的注册申请,同品种已有受理的,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申请应与已受理的同品种首家的注册分类一致。
③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该制剂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局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2)申报阶段
除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生产的情形外(如大小针互换),其他申请(包括自行要求免临床试验的),仍应选择“临床试验”阶段。
(3)附加申请
①同时申请非处方药注册的,应当符合《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和(三)的规定,即:
a)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
b)使用国家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新的复方制剂。
②申请减免临床试验:
在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附加申请事项中选择减或者免临床试验,并在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中阐明依据。
(4)药品名称
①化学药品的命名应当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典委员会编)或国家药典委员会以其它方式确定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复方制剂,应认真查询数据库,避免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出现。
②提出新药注册申请的化学药品,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拟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
③品种的申报资格:
必须根据规范的药品名称仔细查询有关数据库,全面了解有无申报限制,如新药临床公告、同品种已有生产或进口、药品专利等。
对于药品行政保护品种或申请人认为对已有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品种也应关注,并如实填报。
(5)规格
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应当根据提交资料是否独立成套确定规格项填写一个或多个规格:
各规格独立成套的,一表一规格,各自发给受理号;各规格资料共用一套的,一表填入多个规格,只发给一个受理号。
有多个包装规格的填写在一份申请表内。
合剂、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滴眼剂、贴剂等非注射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6)申请人
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境内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因此申请人机构名称均应填写经合法登记的机构名称。
①申请新药注册的,除简单改剂型、增加新适应症的以外,必须填写申请人机构2(新药证书申请人不得空缺)。
与机构1一致的,也应再次填写;未取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作为机构1填写。
②《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地址应与其机构登记证明性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中的住所一致,《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剂型生产地址一致。
(7)申请机构签章
应当注明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8)其他
《药品注册申请表》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加盖申请人骑缝章。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药品生产企业:
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变更记录页、《药品GMP认证证书》,均为复印件。
注意核对名称、地址、效期、生产范围。
对新开办企业或新车间,应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中的机构1,否则只能申请新药证书。
②新药证书申请人:
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变更记录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出具的登记证明,可为复印件。
申报特殊品种(如青霉素类、头孢类、化学合成激素类、抗肿瘤类等)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有相应的剂型范围,并注明与申报品种一致的药品类别,《药品GMP证书》的剂型生产范围应与生产许可证一致;新开办企业、新建车间或新增剂型的,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申报生产。
(2)专利及其权属状态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该药品的专利查询情况,以证明该申请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
对查到他人在中国有专利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解释不侵权的理由。
不论是否自身有中国专利,都应当提供相关查询情况,并保证不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需提供由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发给的立项批件的复印件。
(4)药包材注册证明文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该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应注意不得使用天然胶塞,不得使用安瓿装粉针剂。
(5)委托试验
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机构的合同书,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资质证明。
(6)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不能作为申请商品名的依据。
(7)证明性文件变更
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批准变更的证明。
(8)原料药的合法来源
①直接向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原料药的,需提供下列文件:
a)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
b)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
如《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
c)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原料药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d)购货发票:
原料药如属赠送的,应提供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e)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②申请人向原料药经销单位购买原料药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供货协议复印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
③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提供以下文件:
a) 进口原料药供货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b)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c) 口岸药检所的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应注意检验报告书中的注册证号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一致。
d) 购货发票复印件:
发票日期和购买数量与现场核查报告的日期和试制量不能出现矛盾。
e) 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
f) 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不一致的,还需提供进口报验单位与进口原料药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协议复印件。
注:
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的制剂注册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文件b)、c)外,应提供申请原料药进口注册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注1:
特殊药品检验样品、复核标准90日完成。
注2:
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临床试验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及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1至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以及对申报药品标准的复核,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9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5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17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快速审批的药品,15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药物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
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
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