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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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模板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指定下属单位宜州区土地交易所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编号:
YC2018-17号
(二)地块位置:
宜州区德胜镇德胜社区
(三)地块范围:
最终位置界限以勘测定界线为准
(四)出让面积:
出让土地面积6509.04m2
(五)土地用途:
加油加气站用地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40年
(七)规划指标要求:
详见住建部门规划文件
(八)出让条件:
按土地现状条件出让。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竞买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法律另行规定除外)。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申请人可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8时30分至2020年8月27日下午16时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下午16时(以到帐为准)。
缴纳竞买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
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信用社
帐号: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在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自行下载挂牌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承诺书;
(5)土地踏勘声明;
(6)挂牌出让报价单;
(7)建设项目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
(8)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缴纳保证金后先到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确认到帐,再到河池市宜州区土地交易所(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二楼)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踏勘声明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等);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7)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8)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踏勘声明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踏勘声明
(4)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5)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8)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踏勘声明
(4)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踏勘声明
(4)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7)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必须用中文书写,所提交的证明文件须验原件,提交1份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
宜州区土地交易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竟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宜州区土地交易所将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咨询。
申请人可以自行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2020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
2、挂牌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下午14时整止;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
挂牌期间的正常上班时间
七、本次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河池市宜州区YC2018-17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
壹仟零陆拾伍万元整(¥********.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及其倍数。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l、挂牌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在2020年8月31日下午14时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
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竟得人。
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10个工作日内到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在河池市宜州区土地有形市场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期间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所咨询。
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挂牌出让地块。
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不设定保留底价。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竟得入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承担挂牌地块再次出让造成的差价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报价并已确认,要求撤回的;
4、竞得人未按规定支付成交地价款的;
5、竞得人未按规定支付其应缴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的;
6、竞得人提供假伪证件或文件隐瞒事实的,造假欺诈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
(十)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持付清土地价款凭证、《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到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费用由竞得人支付)。
(十一)竞得人需支付本次挂牌地块的土地招拍挂服务费为总成交价的约1.5%(按收费标准分段累计收取)。
(十二)本次挂牌地块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竞得人缴纳。
(十三)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四)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五)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对本期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文件作出的修改与补充,与原公开出让公告和原公开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公开出让公告和原公开出让文件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30日
竞买申请书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YC2018-17号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我方中心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14时在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YC2018-17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仟零陆拾伍万元整(¥********.00元)。
若能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如能竞得,我方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我方承诺按以下出资构成注册新公司。
新公司股份构成:
单位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
单位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
单位名称(或姓名):
,出资比例:
%;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承诺书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河池市宜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现向贵局申请参加本次YC2018-17号地块挂牌出让活动。
我单位(个人)承诺如下:
我单位(个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个人):
日期:
年月日
土地现场踏勘声明(范本)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
我方已认真阅读《河池市宜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于年月日对YC2018-17号地块进行了实地踏勘,已充分了解地块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地表、地上情况的现状。
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本期拍卖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对该地块的现状以及本期拍卖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均无异议,自愿在该地块现状的基础上参加竞买并提出报价。
我方承诺:
如能竞得,我方严格按照本期挂牌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如我方不能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愿意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时,我方同意贵局不予退回我方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报价单编号:
地块编号
由
竞
买
人
填
写
竞买报价
人民币(大写)元
¥元
竞买人
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收到报价时间
年月日时分
由
挂
牌
主
持
人
填
写
挂牌单位
名称:
河池市宜州区土地交易所
(加盖公章)
确认时间
年月日时分
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受托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举办的编号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
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竞买资格确认书
:
你方提交的对YC2018-17号地块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资格。
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14时在河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河池市宜州区土地交易所
年月日
成交确认书
在至在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实际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平方米)。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竞得人应当于年月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宜州区城南中山大道与宜州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约定缴纳成交价款。
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挂牌人执一份,竞得人执一份,宜州市国土资源局执一份。
特此确认。
挂牌人:
XXX宜州区土地交易所(盖章)
竞得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电子监管号: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河池市宜州区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
河池市宜州区城南中山大道国土资源局;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