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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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
(辅题:
须载明学校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举办者
第三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学校理事会
第五章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七章学校监事(会)
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章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章教职工
第十一章学生
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十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章附则
注:
*为必须载明的事项
序言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简要办学历程;
2.办学理念。
第一章总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
2.学校名称和地址(校区);
3.学校性质和办学宗旨;
4.学校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等。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名称:
学校英文名称:
(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地址:
(地址应当详尽,如:
XX市(区、县)XX街XX号)
学校网址:
(以上信息应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
(须载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学校开办资金:
(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二)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三)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
(须载明: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教育等)
第六条*办学规模:
(须载明:
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划办学规模)
招生对象:
第七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办学理念:
(须载明:
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办学宗旨: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
学校标识:
(须载明: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
第二章学校举办者
基本内容要求:
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二条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学校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学校事务】
第三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法定代表人条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须载明: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丧失校长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学校理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理事会构成;
2.理事会成员条件;
3.理事会选举、换届和理事会成员变更;
4.理事会职权;
5.理事长权利;
6.理事会成员权利;
7.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学校理事会成员人,并设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总人数最好为单数,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八条*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学校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过程,对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学校资金;
(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八)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
基本内容要求:
1.校长和副校长的遴选、确定、聘任;
2.校长和副校长的职权;
3.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学校审批机关。
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校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长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注:
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校长办公会议。
如设立,须载明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等)
第六章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基本内容要求:
1.党组织及其职责;
2.党组织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
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2)凝聚师生员工。
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校发展。
支持学校董(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4)引领校园文化。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
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条*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定期研究学校党建工作,参加学校的理事会、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学校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组织设立相关健全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力量开展党建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学校监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推选)组成(监事会总人数须为单数)。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当理事、学校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学校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设置;
2.共青团、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及其权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
(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组织机构)。
学校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十章教职工
基本内容要求:
1.教师和职工的权益;
2.教师和职工的管理;
3.教师和职工的申诉机制。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
其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学生
基本内容要求:
1.学生的权益;
2.学生的管理;
3.学生的申诉机制。
第五十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不少于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教育教学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
2.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3.督导、评估。
第五十五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五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章学校、家庭与社会
基本内容要求:
1.家长委员会组成及其权责;
2.家校沟通机制;
3.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组织家长按照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
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沟通学校与家庭。
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六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建立章程与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通过家长开放日、服务窗口、网络等途径,增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
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六条*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资源优势,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