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实践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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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实践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2005年08月24日 禄兴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实施方案、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以及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省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分为法律实践(模拟法庭)和毕业论文环节。
一、法律实践(模拟法庭)
(一)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目的
法律实践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也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加强学生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并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二)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形式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采取的模拟教学案例,既可由省校统一编制,也可由教学班自选案例。
教学班自选的教学案例题目应于实践开始前一个月报省校审核备案。
每一个教学案例应保证十名左右的学生同庭实践,各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由教学班统一指定或抽签决定。
省校或分校组织由司法机关和法学教学科研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评议组,对每堂实践课进行评议,并综合全组和各学员的出庭表现和相关文书,分别评定该组总成绩和每个学员具体成绩,计入总学分。
(三)法律实践(模拟法庭)要求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环节,要求学生能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民法、经济法、合同法、婚姻法、行政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理论知识,并能综合运用律师实务,检察实务、法律文书等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要求建立模拟法庭,或采取其他方式建立固定的法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条件。
各教学单位应将有关实践活动制成照片或视听资料存档备查。
省校成立“模拟法庭”指导小组,定期对全省电大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进行指导检查。
(四)指导教师的资格与职责
1、指导教师资格: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法学专业教学经验或从事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业务工作经历,且熟悉电大教学情况的专业人士,可担任指导教师
分校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指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站(教学点)指导教师资格,并做好资料建档工作。
2、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2)确定选题,对学生实践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法律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3)指导学生制订反映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
(4)针对学生社会实践全过程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3、指导教师工作量
专业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40人,兼职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30人。
(五)组织实施
1、法律实践(模拟法庭),必须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程之后进行,一般应该在第五学期结束后假期或第六学期进行。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具体时间为3周,计3学分。
工作站(教学点)应根据中央电大和省电大有关要求,结合本教学点的实际情况,为每个学生制定出详细的实践计划。
法律专业本科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法律实践(模拟法庭),不得替代或免修。
2、参加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学生,应独立完成模拟法庭实践报告,并填写社会实践(模拟法庭)考核表。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报告容包括:
模拟法庭实践案例、案由、实践角色、法律文书和心得体会、时间地点等。
文字材料不少于2000字。
社会实践(模拟法庭)考核表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由省电大教材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成绩评定标准:
(1)书面报告要求资料真实、可靠,与专业结合比较紧密;
(2)书面报告要求中心思想明确,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字数不少于2000字;
(3)书面报告要求草稿手写,定稿统一用A4规格纸打印,并附上相应的法律文书与法律实践评定表共同装订。
(六)成绩评定与验收
1、成绩评定: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的庭上具体表现和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水平以百分制给出初评成绩。
凡字数不足、容不全、未参加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活动、未提交反映社会实践(模拟法庭)的文字材料、抄袭造假者,按不及格处理。
凡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所在电大分校和工作站(教学点)实践教学安排计划,在学籍有效期进行。
2、成绩验收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由指导教师以百分制给出初评成绩。
工作站(教学点)负责审核,并填写社会实践成绩考核表;分校负责社会实践成绩的复审;省电大在每学期期末抽查验收。
(七)成绩录入
社会实践(模拟法庭)成绩由分校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将电子数据及文本成绩一份报省电大考试中心。
数据上报省电大时间为当学期第十九周,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则不予受理。
二、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旨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得到提升,使学生的创造性得以发挥。
(一)毕业论文目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律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训练学生法学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电大、分校、工作站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毕业论文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和监管。
1、省电大成立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小组。
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主任,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系主任等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电大系统毕业论文教学工作,接受并审议学生提出的毕业论文成绩的审议申请。
教学管理处为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的常设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电大有关文件,制定全省电大毕业论文工作各项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部署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对电大分校和工作站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小组由专业负责人任组长,专业骨干教师参加。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小组应在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
制定专业毕业论文实施细则、制作毕业论文教学资源、开展基层电大指导教师培训、审核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教师资格、分析和反馈毕业论文终审情况、对全省电大专业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等。
2、电大分校、工作站成立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和毕业论文指导小组。
电大分校、工作站负责根据中央电大、省级电大的工作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毕业论文工作各项实施办法,部署和落实本地毕业论文工作。
电大分校、工作站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由电大分校、工作站主管教学的校长、站长或负责人任组长,电大分校、工作站的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负责指导当地的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受理学生对于毕业论文成绩的审议申请并及时上报上级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
电大分校、工作站毕业论文指导小组,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专职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
负责根据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毕业论文各项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毕业论文具体工作计划,对毕业论文各环节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
(三)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法学专业知识的应用为主,不应脱离专业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能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应注意选择与当前法制建设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题目。
题目大小应适中,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份量和难易程度以学生在规定时间经努力能完成为宜;鼓励学术创新,可适当深化和扩展学生所学的知识;鼓励解决法制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毕业论文选题题目必须上报分校审批。
(四)毕业论文要求
1、凡修完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已修课程学分达到全部课程总学分80%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参加毕业论文实践教学。
毕业论文为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修环节,不得免修。
2、毕业论文一般应该在第五学期结束后假期或第六学期进行。
占5学分。
3、毕业论文应由学生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杜绝一切抄袭、代笔、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
4、毕业论文应做到观点新颖、明确,材料翔实、有力,结构完整、严谨,语言通顺。
5、毕业论文应当具备学术文体的一般特征。
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文体的文章不能作为毕业论文提出。
6、毕业论文主要容包括:
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
所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引用教材(或著作、期刊等)的书名(或著作、期刊名)、作者、出版单位、时间(引用期刊的还必须注明文章名)。
引用其他参考材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7、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字。
8、毕业论文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封面,统一使用A4纸进行文字打印及装订。
(五)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条件
(1)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电大教学情况。
(2)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法学教学科研经历或从事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业务工作经历。
工作站(教学点)应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报分校初审,经省电大复审后确定。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申报表一式三份(省校、分校、工作站各一份),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
指导教师申报表上报省电大时间为开学第一周,省电大试点专业主任应在一周审批、反馈。
2、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2)指导学生正确选题,对学生毕业论文全过程进行指导。
(3)指导学生制订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
(4)对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进行分阶段指导且不少于3次,总计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次指导需进行较详细记录。
(5)检查学生独立完成写作工作情况,鉴别并制止抄袭、剽窃等造假行为。
(6)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全过程表现及论文质量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毕业论文评审表一式二份,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由省电大教材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3、指导学生人数规定
每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同一届各类各层次学生总数:
专职教师不多于15人,兼职教师不多于10人。
专职教师同时指导的各类学生数一般每人不超过30人;兼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各类学生数一般每人不超过20人。
(六)毕业论文答辩
1、毕业论文答辩是考察学生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全面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有效手段。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均应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2、答辩的组织
(1)省电大根据中央电大有关要求,制定法学专业答辩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对答辩工作进行部署。
(2)电大分校、工作站应制订答辩工作计划、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报上级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3)毕业论文答辩应填报答辩申报表,报分校审批确定(表格一式二份,分校、工作站各存档一份)。
毕业论文答辩申报表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
3、答辩委员会
(1)组成:
人数须为3人以上单数,由具有相应专业较高业务水平的专家组成。
成员需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并解决答辩过程中出现的专业学术问题,对当地有争议的答辩成绩进行审议。
4、答辩小组
(1)组成:
人数须为3人以上单数。
答辩小组成员结构:
答辩主持人1名,答辩教师若干数组成(审阅参加答辩的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并依此提出问题,对学生答辩情况进行现场点评),秘书1名(负责汇总答辩题目及答辩评语、成绩)。
(2)资格要求:
答辩主持人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教师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法学专业教学和研究工作经验;秘书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指导教师在其本人指导的学生进行答辩时,不得担当该答辩组成员。
(3)主要职责:
根据学生答辩情况和文字材料,为学生评定答辩成绩和综合成绩。
5、答辩程序
(1)答辩教师审阅参加答辩的学生毕业论文。
(2)答辩主持人宣布答辩程序和要求。
(3)答辩人用10~15分钟介绍选题理由、研究思路及主要成果(或结论)。
(4)答辩教师审查判断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在答辩人的研究围,当场提出3~5个相关问题,由答辩人答辩。
(5)答辩教师对答辩人答辩的情况进行当场点评,并给出答辩评语、答辩成绩、综合成绩,记入《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评定书》。
(七)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的成绩是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标志,必须严肃认真,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力求科学、准确合理。
毕业论文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一、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
毕业论文满分为100分,由指导教师根据以下标准评分。
1、85~100分
(1)全面完成课题要求,选题新颖,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和专业性。
(2)分析研究方确,方案设计合理,能正确、灵活地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3)围绕课题的观点鲜明、正确,有独到见解和创新,材料详实、充分,数据完整、可靠,论证有力、充足,层次分明、逻辑清楚、结构完整、格式规,文字材料所必须的附件齐全。
(4)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
2、75~84分
(1)按要求完成课题,选题适当,有一定的实用性、科学性、专业性和可行性。
(2)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确,能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3)围绕课题的观点正确,材料充分,数据可靠,论证比较有力,逻辑性比较强,结构完整,格式规,文字材料所必需的附件基本齐全。
(4)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
3、60~74分
(1)按要求基本完成课题,选题尚可,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可行性。
(2)分析研究方法基本正确,尚可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3)观点基本正确,材料基本齐全,数据比较可靠,论证有一定说服力,结构比较完整,格式比较规,文字材料没有明显漏洞。
(4)满足专业要求的文字材料写作篇幅。
4、59分以下
(1)不能按基本要求完成课题,选题旧,无实用性和研究价值、无可行性或偏离专业。
(2)研究方法不正确,存在较明显的观点错误或观点不明,基本理论、知识运用错误。
(3)材料不齐或虚假、数据不正确或伪造,论证无力或片面,漏洞明显,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格式不规,文字材料未能达到写作基本要求。
(4)不能独立完成撰写过程、抄袭造假者。
第二、毕业论文答辩评判标准:
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判标准为百分制,答辩组成员根据答辩者的答辩情况给出等级。
1、85~100分
答辩过程思路敏捷,叙述清楚,论述全面、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基础知识、基础理论运用正确。
2、75~84分
答辩过程思路比较清楚,可以较清楚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运用比较正确。
3、60~74分
观点基本正确,材料基本齐全,论证有一定说服力,格式规,文字材料没有明显漏洞。
答辩尚可。
3、59分以下
答辩过程思路不清,观点不明,不能正确运用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回答问题。
第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程序
1、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在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根据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以百分制给出初评成绩。
2、综合成绩。
在答辩结束后,由答辩主持人组织答辩教师对学生答辩过程进行评议,根据毕业论文答辩评判标准,给出答辩成绩,并参考初评成绩以百分制评出综合成绩。
3、复审意见。
分校审核毕业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中对明显有问题的毕业论文提出修改意见。
复审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当学期重做一次。
4、终审成绩。
省电大对综合成绩进行验收,评定终审成绩。
毕业论文终审成绩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终审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所在工作站实践教学安排计划,在学籍有效期进行,上报终审的当学期不允许重做。
重修学生应在成绩登记表备注栏说明。
5、中央电大、学位授予高校将结合学位申报等对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进行抽查验收,其抽查验收后确定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中,上级电大的毕业论文成绩验收审核组织可以更改下级电大的评定成绩。
(八)上报审核及成绩录入
1、毕业论文综合成绩评定后,工作站(教学点)应填写毕业论文成绩汇总表(电脑打印,一式四份,省校教学处、考试中心、分校、工作站各存档一份),随毕业论文评定书报上级电大审核。
拟申报学位的学生可在成绩登记表的备注栏说明。
成绩汇总表使用省电大设计的模板,
2、毕业论文上报省校终审时间为每学期第十五周,省校在当学期第20周前完成终审工作。
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则不予终审。
3、省电大考试中心负责毕业论文成绩录入。
(九)毕业论文质量保证
1、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任务重、环节多,时间紧,分校、工作站应根据省电大毕业论文工作流程,科学、合理地制定每学期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含进程表),并报上级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开学第一周报),确保毕业论文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2、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水平、能力及责任心直接影响到学生毕业论文的水平。
指导教师的聘请和资格审核工作是毕业论文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各级电大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避免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走过场。
针对近年毕业设计终审中发现抄袭现象日益严重的迹象,各级电大应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管理。
省电大在终审中发现疏于指导学生而反映较大、终审成绩和初评、复审成绩差异较大,或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存在明显抄袭现象的指导教师,将减少其下一学期指导的学生数,指导人数控制在规定数的50%以。
有明显送分情况或学生抄袭现象严重而不纠正的,取消该教师的毕业论文的指导资格。
3、分校、工作站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和监控。
对不能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毕业论文教学工作,毕业论文质量得不到切实保证的单位,省校将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撤消试点办学资格等措施。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05年10月25日 禄兴
一、法理学
1、市场经济与立法平等问题研究;2、论法制现代化;3、论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4、论法律功能及其限度;5、经济全球化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问题研究;6、论权力与权利;7、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问题研究;8、论审判制度改革;9、论法官职业化;10、论司法公正;11、论“司法独立”;12、论程序正义;13、论法律文化的移植与继受;14、法治与德治关系研究;15、法学方法论研究;16、论法律解释;17、反腐败与法制监督研究;18、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与平等问题研究;19、政府守法的法理学分析;20、论守法意识。
二、宪法与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
1、人权入宪问题研究;2、新宪法修正案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研究;3、新宪法修正案背景下的土地征收问题研究;4、宪法诉讼制度初探;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8、关于我国公民财产权的研究;9、试论国家权力与公利之关系;10、我国宪法性法律初探;11、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12、国家求偿权初探;13、宪法诉讼制度初探;1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15、宪法司法化研究;16、我国宪法修改研究;17、论宪法中公民的迁徒自由权;18、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19、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0、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21、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22、论机构改革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23、行政收费问题研究;24、加入WTO与行政法制建设;25、论行政自由裁量权;26、论行政优先权;27论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28、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29、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政机关职权行为的区分;30、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31、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比较研究;32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33、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34、论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35、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36、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37、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38、论行政公益诉讼;3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40、加入WTO与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刑法学
1、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2、刑法司法解释研究;3、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4、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6、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7、“婚强奸”问题的刑法分析;8、持有型犯罪研究;9、贪污``贿赂犯罪研究;10、玩忽职守犯罪研究。
四、民商法学
1、论诚实信用原则;3、论要约承诺制度;4、论合同效力类型的分类;5、论无权处分;6、论无效合同的后果处理;7、论第三人履行;8、论同时履行抗辩;9、论债权人的代位权;1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11、论缔约过失责任;12、论预期违约;13、论加害给付;14、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15、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16、保险利益原则研究;17、保险代位权制度探析;18、论保险人义务与责任;19、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问题研究;20、票据债务人`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探析。
五、刑事、民事诉讼法学
1、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理论问题探讨;3、刑事证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4、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完善;5、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6、刑事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7、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8、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9、合议制度研究;10、回避制度研究;11、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12、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13、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15、论破产程序。
六、知识产权法
1、论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2、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3、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研究;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5、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七、公司法学、证券法学
1、论股东权;2、公司资本制度研究;3、论董事义务;4、论监事的义务与责任;5、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6、关联公司法律研究;7、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8、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9、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10、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研究
八、经济法学(竞争法学、税法学)
1、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2、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行为垄断;4、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5、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研究;6、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7、税法债上请求权问题研究;8、税收担保合同研究;9、税务行政强制制度研究10、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11、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研究;12、论税收法定原则;13、税法债上请求权问题研究;14、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15、论税法上的抵销制度;16、税务行政强制制度研究;17、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模型的建构;18、税法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探析;19、税收规避及其冲突解决机制;20、WTO规则与我国税法的完善
九、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国际私法中反致制度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之探讨;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3、信用证交易中的“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及其例外规则研究;4、国际货物贸易法问题研究。
例如:
4-1《国际货物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