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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暴力概念论析
道德暴力概念论析
[摘要]随着网络社会的膨胀和无序发展,道德暴力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而要解决道德暴力问题,研究者首要的工作是从纷繁复杂的用法中厘清其内涵。
道德暴力在网络上的用法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即道德谴责、道德高标、以泛滥的道德激情干预公共(他人)事务、不同道德观之间的冲突与不宽容、网络道德“围殴”以及延续到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惩罚。
道德暴力这一名称虽然较新,但其渊源颇为久远,历史上的“以理杀人”即是典范。
而且,道德暴力与道德制裁、道德法庭、道德绑架以及道德胁迫等概念紧密相关。
道德暴力的典型特征可以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被归纳为三点:
以目的之善良证明手段之正义、滥用捍卫法律的方式来守护道德以及工具层面的道德变为目的层面的道德。
[关键词]道德暴力;道德制裁;道德法庭;道德绑架
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精神元素,它的作用不容小觑,也很难有人能够逃脱它的影响。
有时候人们感慨“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纷纷指责各种道德失范问题;有时候人们又叹息道德表露出了过于强硬的色彩,开始反省道德泛化问题。
而道德暴力这一概念的浮现,反映了人们对强制道德的反思。
虽然道德暴力这一概念出现于网络上,但其实质问题由来已久,历史上的“以理杀人”正是强制道德的代表形式。
一、道德暴力的网络用法分析
直接以道德暴力为研究主题的学术论文很少,目前在CNKI上只能检索出两篇文章,即《道德暴力冷思考》和《安全之套与道德暴力》[1]。
前者提出对道德上有缺陷的人乱起绰号(如“范跑跑”、“杨不管”)以进行批判是一种道德暴力;而在后文中,作者认为文化因素造成女性对性的耻感是一种道德暴力。
除了此二文以外,大多数直接关于道德暴力的讨论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
可以说,道德暴力是个网络流行词。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其在网络中的具体用法,以从众说纷纭的网络用法中廓清其内涵。
笔者通过搜集和分析网络上有关道德暴力的文章后发现,道德暴力在网络中的用法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道德谴责
网络上对道德暴力的一种用法是指以公共舆论批评的方式来监督、纠正不道德行为,等同于道德谴责。
在《嘲讽男女干部裸死背后的道德暴力》一文中,其作者断言:
“从对裸死者的嘲讽中可以看出,国人们的冷漠心态令人震惊。
然而,在国人们冷漠心态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千百年来就有的道德暴力。
”[2]此文作者对道德暴力显然采取批判的态度,但道德暴力在此的含义比较中性化,几乎可以等同于道德谴责。
而在《从鸳鸯干部裸死车内引发“道德暴力”说开去》的帖子的回复中,很多网友强调“道德暴力很重要,这里我再来强调,谴责社会阴暗角,不然社会准乱套!
准乱套!
”“现在社会怪,拜金又媚外,道义放两旁,德字置度外,卑劣丑言行,不说心不快,你就得施点道德暴力,要不还不把我当盘菜!
”[3]在这些网友的言论中,他们所谓的道德暴力即是指对社会阴暗问题的道德谴责。
除了这种中性化的道德谴责之外,网民对官员、煤老板等被抹黑的特殊群体发生的无关本人德性的事件幸灾乐祸,也借道德谴责的外衣横行。
如《煤老板被杀活该——“集群式妖魔化”的道德暴力》[4]解读了民众对煤老板群体的道德偏见,这种极端盲目的道德偏见及不当言论被作者界定为道德暴力。
(二)道德高标
道德暴力还指社会大众对个人或某些群体(如教师)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从而给个人或某些群体造成了强迫,这无疑是对某些个人或群体的不公。
如《“范美忠行为”掘起社会对教师的道德暴力的沉渣》,[5]该文认为我国对教师群体较高的道德期望是一种道德暴力。
《论辩、法理与道德暴力》中提到:
特别喜欢道德鞭挞的吾国国民,却不失时机地将“范跑跑”置于高尚道德的砧板上,借道德利刃,必欲剁之而后快,碎之而开心。
[6]《“传统美德”还是“道德暴力”》一文通过分析男子办失物招领公司收取失主费用,被指违背美德一事,尖锐地指出某些人对文中人物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不失为一种道德暴力。
《安全之套与道德暴力》一文所使用的道德暴力概念也正是基于这个层面上来使用的。
道德高标也引发了很多夸大的、上纲上线的道德批判,这在网络中也被称为道德暴力。
《别把慈善捐款变成道德暴力》、《警惕捐款正义变成“道德暴力”》、《别让爱心激情沦为“道德暴力”》[7]等文章主要针对的是网民的逼捐事件,认为网民将富人或名企的不捐款或捐款少行为绑上道德的战车,进行谴责、攻击是道德暴力。
《要道德自觉不要道德暴力》[8]针对青少年未给老人让座遭到炮轰事件,分析网友随意的道德批判实无必要,有上纲上线的嫌疑。
《骂座暴力是道德的恶意绑架》一文记述了某女士由于身体不适而没有在公交车上给抱小孩的男士让座而被对方责骂的事情,并且对方还将此事件的性质上升到所有武汉人素质都差的“高度”。
该文认为“绝不可允许某些本来就无礼让无互信意识的个别人恶意绑架道德为自己口出秽言服务。
”[9]
(三)以泛滥的道德激情干预公共(他人)事务
个体在泛滥、不受控制的道德激情的支配下忽视法制,盲目干涉、参与公共事务,此种道德暴力基本属于“好心办坏事”的类型。
《赖伯海珠桥推人背后的道德暴力最该警惕》[10]主要谈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和尺度,分析了赖健生将在海珠桥上闹自杀而导致交通阻塞的陈富超推下大桥,是仅仅凭借道德激情参与公共事务。
如果人人如此,公共空间必定混乱如一地鸡毛。
《“道德暴力”,让人担忧让人愁》[11]针对一些社会事件,如大学教授扎破在小区里乱停乱放的汽车轮胎,中年男子在公交车上用钞票抽打不肯让座给老人的女孩的脸,退休老人投石砸闯红灯的违章车等,指出这种“道德法官”们以暴制暴的方式只会将自己变成“道德的小人”。
而且,“女孩拒给老人让座遭男乘客用钞票抽脸”这一事件还引发了网络上关于《道德是否要靠暴力侮辱去维护?
》[12]的讨论。
罗伯斯庇尔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以道德救赎政治实践酿成了“道德的血腥”,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归为此种道德暴力。
(四)不同道德观之间的冲突与不宽容
在不同道德观的冲突面前,一方对另一方的道德观的强制和压迫,也被贴上“道德暴力”的标签。
《浅析“道德暴力”》一文认为“‘道德暴力’在中国,多以多数人的道德观对少数人的道德观形成恶意的逼迫表现出来,即‘多数人暴政’”。
[13]《向女性吐道德口水是伦理暴力》 [14]分析了《教授被指诱奸考研女生 泄露考研试题和答案》一文在网上发布后,公众是如何更多地谴责那位考研女生,以此分析男性道德观占据主流地位,形成了对女性的道德压迫。
在《我不是为了不能游戏而愤怒,我是为了道德暴力而恐惧》[15]一文中,作者认为大地震哀悼日强制性要求全民哀悼,是道德观的压迫,对于公开发表言论反感强制性的全民哀悼的Die豹进行疯狂的道德谴责是对非主流道德观的压制。
《韩寒讽刺孙俪资助的贫困生是狼被批为“道德暴力”》[16],作者在比较韩寒与被资助的贫困生的不同道德观的基础上,将韩寒本人以及众多韩迷对被资助的贫困生的道德批评称为道德暴力。
(五)网络道德“围殴”以及延续到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惩罚
道德暴力指的是网络上的道德“围殴”事件,并蔓延到现实生活中,干涉、破坏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道德暴力的这种用法最初产生于对人肉搜索事件的分析与反思。
如《踩猫人生活已经被颠覆事件演变成道德暴力?
》、《踩猫事件变成道德暴力?
》[17]等文章,分析的就是虐杀小猫的某女士及拍摄虐猫视频的人外加幕后策划者如何遭遇网友的疯狂道德谴责,并道德追杀到其现实生活中,致使他们失去工作,正常生活也受到影响。
《“人肉搜索”:
从道德批判到网络暴力》[18]一文认为可以将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定位为网络暴民或道德民兵,其实质也是在讨论道德暴力问题。
《围堵郭美美:
娱乐窥私的泛道德暴力》则直指人肉搜索的实质,“涉及权利侵犯的‘人肉搜索’之所以这般毫无遮拦、毫无边界,不外乎是因为有道德旗帜的粉饰。
”[19]《网络暴力是“道德泡沫”》[20]也认为网民的道德追杀是一种带有欺骗性的伪道德。
人民网甚至组织了专题讨论《今日话题:
网络“道德审判”充斥暴力,你“暴力”过吗?
》,该讨论指出,“暴力语言、群体围攻、越界的‘审判’、毫无顾忌地公布和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种种原本以正义为出发点的行为,最终给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巨大伤害。
”[21]这种现象即是道德暴力。
在以上所分析的五种类型的道德暴力的用法中,等同于道德谴责的道德暴力是一种道德监督、评价和维护手段,属于比较合理的社会道德教化手段;过高的道德要求和夸大的、上纲上线的道德批判属于道德高标问题;不同道德观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但也不能为了宽容而走向道德相对主义,这是社会人群无法逃避的伦理困境;以泛滥的道德激情干预公共(他人)事务属于对道德与法律的职权与分工认识不清而产生的实践偏差,不过这类现象也反映了道德暴力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以暴力的方式维护道德;网络道德“围殴”以及延续到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惩罚是以上五种“道德暴力”中最严重的一种,也最能够被指称为暴力,而且它包纳了道德谴责、道德观的冲突、以泛滥的道德激情干预公共(他人)事务等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道德暴力的此种用法最为贴切,而前四种“道德暴力”多多少少有些夸大其辞。
而且考虑到网络发布的点击率问题,前四种“道德暴力”的产生甚至可能是“标题党”为吸引眼球而刻意炒作的结果。
二、“以理杀人”:
道德暴力的历史探源
虽然道德暴力是一个流传于网络上的新名词,但是道德暴力问题却由来已久。
例如我国历史上反响较大的“以理杀人”问题,正是以道德的名义对人强加的暴力。
狭义的“以理杀人”的“理”主要指的是以“存天理,灭人欲”为代表的宋明理学的思想以及相应的伦理规范。
而广义的“以理杀人”的“理”指的则是封建伦理规范,吴虞在鲁迅的《狂人日记》的影响下也曾将“以理杀人”改为“以礼杀人”,抨击封建礼教对人的压抑与摧残。
也有研究者跳出理学的框架,将“以理杀人”界定为“施事者根据某个正义的理由对应事者施加暴力”[22]。
出于联系当代社会问题的需要,本文对“以理杀人”的分析取其广义的用法。
“以理杀人”在我国历史上有很多种表现,由于篇幅所限,并为了突出研究的着重点,本文选取“二十四孝”与节烈之妇为对象进行分析。
前者反映长幼关系,后者则是夫妻关系伦理下的产物。
(一)“二十四孝”
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使臣民由孝到忠,便大力倡导孝的伦理价值与社会意义,并对突出的孝子进行表彰甚至加官进爵,这就在全社会刮起了行孝的风气。
虽然这也有助于尊长敬老的社会教化,但由于孝被附加了过多的功利色彩,引发了人们在孝方面的伪饰与表演,使得某些人不惜以极端的孝行赢取社会的认同与嘉奖。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愚孝一度发展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行为,《二十四孝》正是这样的社会思潮的凝结。
《二十四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重要的文化读本,它含有一些积极、合理的因素,如倡导子女反哺父母,在父母晚年悉心照顾他们等。
陈谷嘉在《元代理学伦理思想研究》中将其视为儒家孝文化的高度浓缩,并从“大孝尊亲”、“今之孝者是谓能养”、“父母,唯其疾之忧”以及“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的角度分析了《二十四孝》的人伦道德价值。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二十四孝》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单衣顺母、卖身葬父、恣蚊饱血、卧冰求鲤等9个故事要求子女做出无谓的自我牺牲,还有为母埋儿、刻木事亲的故事需要他人做出牺牲。
除了《二十四孝》所集撰的故事之外,封建社会后期还一度盛行割肉疗亲的愚孝行为。
“只要父母身染顽疾,久治不愈,孝子们就割肉啖亲,或抉眼断乳、剖腹探肝作为药饵,甚至自焚、自殉以祷天显灵,祈愈父母。
”[23]鲁迅在《朝花夕拾·二十四孝图》)中就以诙谐的手法抨击了这种压抑儿童个性、鼓励儿童做无谓的牺牲的“孝道”。
他还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对传统的父子关系进行了批判,认为那是“提倡了虚伪的道德,蔑视了真的人情”[24],呼吁人们加强对孩子的责任心与义务感,削减长者本位与利己的权力思想。
总的来说,封建社会对孝道的过分倡导,使孝这一私德行为被公共领域过分关注,并直接与誉满乡里、腾达官场等密切联系,导致孝伦理在一定程度上的扭曲,以至于削弱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的价值,而成为统治者的愚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节烈之妇
古往今来,很多文人学者对节烈之妇进行了描述与分析。
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对“节”与“烈”进行分析时,用看似轻松的语言揭露出“节烈”的残酷真相。
“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约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
烈可是有两种:
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
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
”[25]鲁迅的《祝福》是“以理杀人”在近代很典型的案例。
祥林嫂由于改嫁而被众人孤立与嘲讽,并被剥夺了参与准备神圣的祝福的资格,从而使其失去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变得失魂落魄,以至于殒命于风雪之夜。
鲁迅认为祥林嫂正是被这些传统道德沁入骨髓的“无主名无意识的杀人团”所害,他们心中怀着对神圣的道德的追求,不惜以嘲讽的言语与鄙夷的神情在现实生活中操起了杀人的“屠刀”。
王小波在《沉默的大多数》中也对孝子节妇进行了辛辣的讽刺,认为这是个体在社会舆论的不负责任的过度引导的情况下产生的自激行为。
节烈观不只引起了文人墨客的关注,它也引发了学术界的阐释与分析。
周晓光的《新安理学——徽州文化全书》分析了对“存天理、灭人欲”有系统的理论阐述的新安理学宗师朱熹对徽州文化的影响,徽州妇女将这种道德文化奉为道德规范与行为指南,导致徽州女性节烈之风盛行。
谭晓玲在对元代女性的社会角色与伦理观念进行分析时,也将“元代列女与贞节观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历史文献分析。
总的来说,“以理杀人是指打着正义旗号对他人强加暴力,也就是施事者要求应事者按照他所给出的标准行事,如果应事者不答应,施事者就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应事者。
在以理杀人中,施事者借以批评应事者的乃是上达标准。
而对应事者之行为,可以确定的是,它不是不正义的,即或者是正义的,或者既不是正义的也非不正义的。
如果应事者是正义的,施事者仍以理杀人,则施事者给出的理由就是更高的正义标准。
对二者的关系可以确定的是,应事者没有达到施事者给出的标准。
”[26]节烈之妇与“二十四孝”基本都符合这一界定,他们都是本身并没有过错,而是社会强加给他们过高的道德标准,要求他们做出很大的自我牺牲去行孝、守节。
当代的道德暴力行为有些是用过高的道德标准衡量本身无过错的人,并大举挞伐之,如逼捐行为。
不过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理杀人”已经不再沉迷于无端惩治无辜者,而主要是针对道德有缺陷的人进行无限度的赎罪性惩罚,大多越出了对方过错所应得的惩罚的范围。
三、道德暴力的交叉概念分析
尽管道德暴力是一个新名词,但是它也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在以往的一些词汇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如道德制裁、道德法庭。
而几乎与它一样同为新名词的道德绑架、道德胁迫也与道德暴力关系密切。
因此,厘清这些相关概念与道德暴力的关系,对于道德暴力问题的研究尤为必要。
(一)道德暴力与道德制裁、道德法庭
苏联伊·谢·康主编的《伦理学辞典》认为道德制裁指通过赞成或谴责人们已经作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象)对道德要求的一种确认。
道德制裁是精神影响的一种形式,它通过对人们行为进行评价来实现。
如果道德意识评定某种行为是善,它因此也就规定(不仅向作出这种行为的人规定,而且也向其他人规定)今后要作出类似的行为。
相反,否定的道德评价则表示道德上禁止将来发生类似的行为。
[27]这里的道德“制裁”不同于今人所使用的制裁的含义,而是包含了正反两方面的道德评价。
罗国杰主编的《伦理学名词解释》则认为所谓“道德制裁”,就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某种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进行社会性的舆论谴责,或自我的良心谴责。
[28]边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使用道德制裁,他指出道德制裁(舆论之力量)与物理制裁、宗教制裁(死后的天国、地狱之观念)以及政治制裁一样都是将自然人塑造为道德人的重要方式。
[29]
道德法庭是借用法律术语来形象表达道德评价作用的概念。
人们在道德评价中,总是一方面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做出善恶、邪正等的判断,另一方面又根据这种判断,相应地采取称赞或谴责的褒贬态度。
“道德法庭”的权威,则主要诉诸于社会舆论和当事人的内心信念。
[30]
在以上所列的道德制裁和道德法庭的定义中,它们等同于以社会舆论的方式实施的道德评价以及针对不道德行为的道德谴责,可以说是一种精神性的惩罚。
道德制裁和道德法庭作为道德的监督、维护机制而存在,它们是劝善的手段。
在实施过程中不产生偏差的情况下,它们是正义的行为。
虽然道德暴力含有道德制裁和道德法庭的因素,但道德暴力之所以成为暴力,正是因为对不道德行为的审判和“制裁”超越了精神层面,而故意涉及到人的身体与正常生活。
道德暴力突破了道德的软约束的特性,以强制的手段来逼迫人们奉行道德。
道德暴力虽然也打着维护道德的旗号,但它使当事人失去了过正常人的生活的机会,那么让当事人在道德上向善似乎价值也不大,甚至可以说很苍白无力。
总的来说,无论道德暴力的动机是否真的出于对正义的维护,它的过程与结果都决定了它的不正义性,这种道德暴力式的“劝善机制”是反道德的。
或许有道德暴力的拥护者将道德制裁与道德法庭作为词源依据来证明道德暴力的正当性,然而,它已具有性质的变化,道德暴力是变异的道德制裁与道德法庭。
(二)道德暴力与道德绑架、道德胁迫
道德绑架作为主要在网络上流传的新名词,它和道德暴力一样遭遇了用法随意的困境。
在一般较网络严肃的报纸、期刊中,道德绑架依然用法较杂,它被等同于道德高标、道德谴责等。
如《慈善需慎“道德绑架”》一文指出受恩者在精神上乃至行动上受治于施善者是一种“道德绑架”。
[31]《教师的幸福人生与专业成长》[32]一文认为对教师只谈义务不提权利是一种道德绑架。
《“书包很重”的现实不需要“道德绑架”》[33]分析了在学生未给老人让座事件中,某些道德家的指责是“挟道德以令天下”,是用公德将更多的人绑架的方式来解决公德问题。
虽然道德绑架与道德暴力有很多相似点,例如,它们都打着维护道德纯洁性的旗号,都给施加对象造成了压力和伤害等,但是道德绑架没有道德暴力激烈和严重,道德暴力的干涉甚至破坏个体及其亲友的私人生活的道德制裁方式是道德绑架所不具有的。
道德胁迫是一方以道德名义迫使另一方做与特定道德标准相一致的行为。
道德胁迫通常使用的手段是对他人的人格、名誉、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某种负面的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公众言说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比对。
对胁迫者而言,其胁迫行为是受道德情景的感召而实施的行动;而对被胁迫者来说则是受外部不良信息刺激所付诸的非自愿的行为。
胁迫者通过与当时的人物、事件和环境对被胁迫者进行强有力的心理施压,从而使之形成一种“不得不能、必须服从”的环境状态,给对方造成一种“必须接受、不得不屈从”的紧张感与压迫感,最终实现其胁迫的目的。
[34]由此可见,所谓“道德胁迫”即是在劝善的过程中并未取得被胁迫者内心对道德的认同,而被胁迫者只是在外部压力之下“纠正”了道德错误、表现出某种道德行为。
道德胁迫作为一种“劝善”机制,它能够取得暂时的、表面的效果,但终归治标不治本。
而道德暴力同道德胁迫一样,未能掌握劝善的有效手段,而是采取粗暴的强制性手段劝善。
长期受道德胁迫的人可能会心口不一、养成双面人格,而受到道德暴力的人则往往丧失向善的机会,并失去了过正常人的生活的条件,几乎“永世不得翻身”。
就道德制裁、道德法庭与道德绑架、道德胁迫的异同点来看,前者作为对恶的惩罚,是一种事后行为,强调对不道德行为的惩戒价值;而后者直接指向某种道德行为的出现,是一种事前行为,侧重对道德行为的引导价值。
道德制裁与道德法庭是一种必要的道德监督、惩罚手段;道德绑架与道德胁迫虽然有以暴制暴的嫌疑,但仍然停留在舆论谴责的层面上。
道德暴力不同于它们的关键环节在于它打破了道德规范的作用机制的常规,采用了捍卫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道德,对不道德者甚至其亲友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不仅让他们很难获得改过迁善的机会,甚至让他们失去了过正常人的生活的条件。
四、道德暴力的典型特征分析
为了进一步明确道德暴力的内涵,我们应当了解道德暴力的典型特征。
在分析道德暴力的网络用法、探源道德暴力以及比较道德暴力与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笔者提出道德暴力的三条典型特征,即以目的之善良证明手段之正义、滥用捍卫法律的方式来守护道德以及工具层面的道德变为目的层面的道德。
(一)以目的之善良证明手段之正义
无论是历史上曾盛行的“以理杀人”,还是曾在网络社会嚣张的“人肉搜索”,参与者都以其目的之善良来证明手段之正义。
即便他们参与的动机各不相同,但都标榜自己是在维护道德的纯洁性,是在为对方好。
学者在分析“以理杀人”时也指出,“由于理具有公共性,施事者在以理杀人时,常常宣称自己对应事者怀有善良目的,并‘自以为于心无愧’,以其目的之善良来证明其手段之正义。
”[35]
道德暴力的动机可分为好意、无意与恶意,但都打着维护道德的旗号。
有些道德暴力的施加者是抱着正义之心来维护道德,如伏尔泰所说那样,“人人手持心中的升旗,满面红光走向罪恶”。
也有些人参与道德暴力纯属无意,他们多半受凡事以德进行评价的泛道德的文化传统的影响,对自己的越轨行为并不自觉。
有些参与者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抑或空虚无聊或借机发泄自己的阴暗心理,但是他们也搭载道德的航船,宣称自己是为了正义的目的。
张岱年也指出不少“以理杀人”是假借理的名义以势杀人。
“清代思想家戴震批判宋明理学,有‘后儒以理杀人’之说,他说:
‘而及其责以理也,不难举旷世之高节著于义而罪之。
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
于是……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胜指数。
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
’(《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从《孟子字义疏证》这段话来看,所谓以理杀人其实是在上者假借理的名义以势杀人。
‘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其所凭借的是地位,是权势。
‘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可见卑者幼者贱者不是没有理的,只因为没有权势,于是有理变成无理了。
……所谓‘举旷世之高节著于义而罪之’,乃是假借‘义’的名义以‘在上’之势而陷人于罪。
‘以理杀人’,事实上是理屈于势。
”[36]
(二)滥用捍卫法律的方式来守护道德
道德暴力不同于常规的道德制裁手段的重要一点即滥用捍卫法律的手段来守护道德,这只会导致观照人心灵的道德变味为对人精神与生活的桎梏。
1.道德惩罚非必要则不超出精神惩罚的范围
道德制裁、道德法庭等合理的道德监督、惩罚手段都局限于精神惩罚的范畴,除非不道德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物质利益,不道德者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外,道德惩罚一般不超出精神惩罚的范围。
就道德暴力的过程来看,道德暴力是形式激烈的道德谴责,并超越了精神性的道德惩罚的范畴。
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系列道德暴力事件都是网民首先在网络上进行大规模的道德谴责,而后在道德激情的驱使下,以干扰当事人及亲友的现实生活的方式迫使其改正不良行为。
言辞激烈甚至恶意进行人身攻击的道德谴责酝酿了无限度的道德攻击的氛围,导致随后的道德惩罚逾越了不道德行为应得的惩罚的限度。
这种惩罚干涉到当事人及亲属的正常生活,甚至使其失去了过正常人的生活的机会。
这是道德暴力的核心要素,缺失了这一条特征,道德暴力就不成立,而只是道德谴责、道德高标等。
某些“标题党”刻意用道德暴力来描述缺失这一特征的道德失范行为,是用“暴力”等重口味的词来吸引看客的眼球,属于夸大其辞。
那不属于严谨的学术研究的讨论范围。
2.法律杜绝人情,道德讲究关爱
法律讲究公正,而道德强调公正与关爱兼备。
所以捍卫法律的手段可以为了公正的目的毫不留情;但是维护道德的方式除了力求公正外,还需要恻隐之心发挥作用,为被惩罚者留有余地,不要让他们感觉自己已被社会抛弃。
被惩罚者在公正与仁慈兼具的惩罚之下,会感觉自己受的惩罚应得,但又能感觉到社会期待其向善的殷殷之心,他才不会自暴自弃。
而道德暴力的参与者以惩罚为乐,热衷于施加超出不道德行为应得程度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