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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建筑制图规范doc

建筑制图规范

建筑制图规范1总则

  1.0.1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手工制图;

  建筑制图规范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下列的工程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建筑制图规范3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图线

  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

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

0.25b。

2.1.2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2比例

  2.2.1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3图例

  3.1构造及配件3.1.1构造及配件图例及说明见表3.1.1。

中国工程检测网:

 

   3.2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

  3.2.1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及说明见表3.2.1。

  4图样画法

  4.1平面图

  4.1.1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

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如需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则应以虚线绘制。

  4.1.5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

编号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4.1.6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

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

在组合示意图中要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4.1.7顶棚平面图宜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4.1.8为表示室内立面在平面图上的位置,应在平面图上用内视符号注明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

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可选择8~12mm。

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内视符号如下所示:

   4.2立面图

  4.2.1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

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只画轮廓线。

  4.2.7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

应用文字说明各部位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

①~⑩立面图、(A)~(F)立面图)。

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如:

①立面图、(A)立面图)。

   4.3剖面图

  4.3.1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4.3.5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有所表示。

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应在图纸上绘出。

   4.4其他规定

  4.4.1指北针应绘制在建筑物±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轴测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比例大于1:

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比例等于1:

50的平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而定;

  3比例小于1:

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比例为1:

100~1:

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如砌体墙涂红、钢筋混凝土涂黑等),但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比例小于1:

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

   4.5尺寸标注

  4.5.1尺寸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

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

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并予以说明。

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

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

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

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以米计)。

  4.5.3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平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

  2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其余部分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室内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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