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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湖南省农电工薪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农电工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农电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农电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本原则

1.总额控制,分级管理。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激励优先,技差有别。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与公司县供电企业(含代管、控股公司)有农村供电服务业务承揽关系的农电服务公司。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

第四条农电工工资总额从农维费业务承揽费预算中列支。

公司依据各市州农电工定员人数,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际人员编制、公司认可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下达业务承揽费预算。

第五条各市州局在公司核定的业务承揽费预算内,根据定员人数和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各农电服务公司的工资总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局制定。

第六条各农电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农电工的考核管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农电工的月度绩效工资要与安全生产、营销服务、降低线损、电费回收、工作完成数量与质量等工作绩效指标挂钩,根据考核结果计发。

第七条农电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薪酬构成

农电工的薪酬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包括岗位薪点工资和辅助工资。

第九条岗位薪点工资

岗位薪点工资是依据岗位劳动要素评价确定岗位岗级、用薪点数设置工资标准、根据经济效益确定薪点值、按工作绩效确定收入的工资单元。

岗位薪点工资实行“一岗多薪”,按岗位序列划分为6个岗级,每个岗级设12个薪级(见附件2)。

岗级差分300、500、1000三个等级,薪级差为200-300不等。

岗位薪点工资额=岗位薪点数×薪点值

薪点值由各市州局依据绩效考核情况、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以各种津贴以及单项奖励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性收入。

1.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是为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员工发放的津贴。

取得与岗位相对应专业技师资格的员工,津贴标准为200元/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津贴标准为300元/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津贴标准为400元/月。

技能津贴按“专业对口,在岗发放”的原则发放。

岗位专业与资格证书专业不一致的,不享受技能津贴。

同时取得技能等级和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就高的原则享受津贴。

2.特殊津贴

对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农村供电所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的农电工,按年龄段设特殊津贴。

具体标准:

(1)50岁及以上按200元/月;

(2)40岁及以上50岁以下按100元/月;

(3)30岁及以上40岁以下按50元/月。

3.误餐津贴:

标准为80元/月。

4.交通津贴:

测算标准为150元/人·月。

5.通讯津贴:

供电所所长120元/月,副所长100元/月,班组长80元/月,其他人员50元/月。

6.卫生津贴:

女性员工享受的津贴,标准为50元/月。

7.奖励:

(1)获得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获得市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名次的员工,按《员工奖惩办法》享受一次性奖励。

(2)各单位根据年度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设定的单项奖以及奖惩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各类经济性奖励。

第四章薪酬的考核

第十一条岗位薪点工资的80%作为农电工月度绩效考核的基数,各供电所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按月考核农电工的业绩,得出其当月绩效系数,按考核结果发放月度岗位薪点绩效工资。

月度岗位薪点绩效工资=岗位薪点工资×20%+(岗位薪点工资×80%×月度绩效系数)

第十二条年度绩效考核

1.农电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各月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价得出。

2.各农电服务公司要严格实行绩效考核,农电工年度绩效考核为A的不超过总人数的30%;B的为总人数的30%;C的为总人数的30%;D的不低于总人数的10%(此比例仅限本指导意见实施的第一年,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下调,但不得低于5%)。

供电所所长、副所长由各农电服务公司进行考核,其他员工由供电所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为D的人员需由农电服务公司年度绩效考评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的计1分、B的计0.5分、C的计0.25分、D的计0分。

年度绩效分值累计满1分的可晋升1个薪级,年度绩效考核为D的降低1个薪级,内部下岗培训1个月。

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为D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升薪后年度绩效分值清零。

第十三条农村供电所统一保管员工的绩效档案,对每月绩效考核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农电服务公司。

第五章薪酬的管理

第十四条初次确定岗级、薪级

1.员工初次定岗按《湖南省农电工岗位归级表》确定岗级(见附件1)。

2.员工初次入薪级按考试考核结果分别归入4、3、2薪。

考核结果应按员工人数的百分比予以控制:

入4薪比例为30%,入3薪比例为45%,入2薪比例为25%。

具体的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市州局制定。

3.员工在各岗位有其他兼职的工作时,上浮1个薪级。

第十五条岗位的变动

1.岗位变动。

农电工岗位变动的,须由农电服务公司按程序报批后,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的岗位薪点工资。

(1)岗位由低级岗位变动到高级岗位的,若专业相同或相近,按变动后岗位确定岗级,薪点按原岗位薪点垂直上靠。

跨专业转岗,若持有新岗位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变动后所从事对应岗位确定岗级,薪点按原岗位薪点垂直上靠执行;若无新岗位专业技能等级证书,需要3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岗位薪点工资不变。

试岗期满合格后,按新岗位岗级的2薪执行;考试不合格者,延长1个月试岗期,若考试再不合格者,退回原岗位。

(如:

某员工从营业员转至生产班运检工岗位,现岗位薪点工资为1岗3薪。

若该员工持有农网配电高级工技能等级证,则岗位薪点直接上靠为2岗3薪;若无新岗位技能等级证,则试岗3个月,试岗期间岗位薪点工资执行1岗3薪,考试合格后,执行2岗2薪;若考试不合格,延长1个月试岗期。

(2)岗位由高级岗位变动到低级岗位的,同专业或相近专业转岗的,按原岗位的薪点垂直下靠至新岗位的薪点工资标准执行。

若同时持有新岗位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同专业转岗执行岗位薪点工资;无新岗位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需要3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间的岗级执行所从事新岗位1薪,试岗期满合格后,按新岗位确定岗级,薪点不变;考试不合格者,延长试岗期1个月,若考试再不合格,按新岗位2薪执行。

如:

某员工从台区班班长转至生产班运检工岗位,现岗位薪点工资为4岗4薪。

若该员工持有农网配电专业技能等级证,则岗位薪点直接下靠为2岗4薪;若无新岗位技能等级证,则试岗1个月,试岗期间岗位薪点工资执行2岗1薪,考试合格后,执行2岗4薪。

(3)岗位由低向高变动后,若出现新岗位薪点工资与原工资额相等的情况,则向上加1个薪级。

2.技能津贴

农电工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从发证时间次月起享受相应的技能津贴。

第十六条新进人员

1.新参加工作的农电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参加工作时学历

试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标准

大专

3个月

基岗5薪

本科

3个月

基岗6薪

硕士研究生

1个月

基岗8薪

2.试用期内不参加绩效考核。

3.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岗位的2薪岗位薪点工资。

第十七条待岗、内部下岗

待岗及内部下岗人员在待岗(内部下岗)期内工资待遇执行基岗1薪岗位薪点工资,其他工资项目均不执行。

第十八条农电工不再实施内部退养。

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员工待遇按当时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工资计算

农电工月工资额=[(岗位薪点工资×20%)+(岗位薪点工资×80%×月度绩效系数)]+辅助工资

农电工年度工资总额=Σ农电工月工资额+其他奖励

第二十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各种假期待遇的标准工资。

第六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福利是农电公司为农电工提供的除货币之外的各种间接的经济待遇,包括培训、住房公积金、劳保用品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待专题讨论**)

由农电服务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农电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兼顾承受能力,合理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新进人员第一年按当月应发工资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七章各类假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电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四条事假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事假期间日扣发工资标准为: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

如:

某员工上年月均工资为2500元,本月事假3天,则本月应扣发375元。

计算方法:

2500×5%×3=375

第二十五条病(伤)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附件3)给予相应医疗期。

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见附件4。

计算员工病(伤)假工资时,文件中“本人标准工资”统一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2.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局、县供电企业应加强对业务承揽费的使用监督,保证农电工工资来源。

第二十七条各农电服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农电工工资台账制度,准确记录工资收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完整。

第二十八条各市州局要建立工资调整的常态机制,每年应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经济效益、省公司下拨工资计划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对各农电服务公司岗位薪点工资的点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年初公布。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形成县供电企业到农电服务公司、农电服务公司到各供电所的纵向贯通、层层落实、指标完善、评价科学、激励到位的绩效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绩效管理与工资分配挂钩的办法。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建立考试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考试考核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真正实现收入与能力挂钩,收入与贡献挂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原有关农电工薪酬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公司农电部解释。

附件:

1.湖南省农电工岗位归级表

2.湖南省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标准表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4.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一览表《湘劳险[1989]218号》

5.按本指导意见模拟计算的各岗位人员工资待遇

附件1:

湖南省农电工岗位归级表

系列

岗级

农网配电系列

农网营销服务系列

其他系列

12

农村供电所所长

配电运检所所长

供电营业所所长

11

生产副所长

配电运检所副所长

营销副所长

供电营业所副所长

10

生产班班长

运检班班长

低压维护班班长

台区班班长

营业班班长

供电所综合管理员

9

生产班主运检工

运检班主运检工

8

运检工

台区员

7

营业员

基岗

试用期员工、待岗、下岗人员

附件2:

湖南省农电工岗位薪点工资标准表

岗级

1薪

2薪

3薪

4薪

5薪

6薪

7薪

8薪

9薪

10薪

11薪

12薪

12

4000

4300

4600

4900

5200

5500

5800

6100

6400

6700

7000

7300

11

3500

3780

4060

4340

4620

4900

5180

5460

5740

6020

6300

6580

10

2500

2760

3020

3280

3540

3800

4060

4320

4580

4840

5100

5360

9

2200

2440

2680

2920

3160

3400

3640

3880

4120

4360

4600

4840

8

1900

2120

2340

2560

2780

3000

3220

3440

3660

3880

4100

4320

7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基岗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此表薪点值为1

附件3: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一览表

湘劳险[1989]218号

类别

连续工龄

职工短期病假

(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及以内者)

职工长期病假

(年病休累计在6个月以上者)

不满5年

本人标准工资的60%

本人标准工资的55%

满5年不满10年

本人标准工资的70%

本人标准工资的60%

满10年不满15年

本人标准工资的80%

本人标准工资的65%

满15年不满20年

本人标准工资的90%

本人标准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30年

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本人标准工资的75%

满30年及以上的

本人标准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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