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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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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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自1990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
①查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②查防火责任制;
③查防火检查记录;
④查灭火应急方案;
⑤查仓库电气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⑥查仓库物品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⑦查仓库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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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查火灾事故台帐;
符合
19
国务院令第39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①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②国家质监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管理办法》;
③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④国家质监总局令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⑤公安部令第7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①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否符合;
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③查其他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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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04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共9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①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②查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③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④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⑤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交费凭证;
⑥查安全评价报告;
⑦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⑧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
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②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及持证上岗情况;
③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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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自1987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①查电气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②查变电站值班是否符合规定;
③查变电站交接班是否符合规定;
④查电气专业巡检记录;
⑤查电气专业组织及技术措施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⑥查电气事故档案。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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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自2004年9月8日起施行)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五)安全生产条件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
(二)收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④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⑤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安全评价通则》;
⑥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⑦GB/T15236-94《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⑧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①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②查化学品档案;
③查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第十三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①查女工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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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自2002年12月18日起施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查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台帐;
②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是否参加再培训;
③查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否符合要求;
④查其他人员安全教育是否符合要求;
⑤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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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自2002年12月起施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十一、十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①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和上岗证;
②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③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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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监发〔2002〕10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①查职业病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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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①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②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③新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④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⑤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符合
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①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②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记录:
③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
④查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符合
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弟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查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②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否与从事岗位相适应;
③查调岗人员是否进行新岗位再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④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管理档案。
符合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项)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查事故管理制度;
②查事故管理档案。
符合
32
财企[2006]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六项)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①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②查安全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提取标准提取使用;
③查安全费用使用台帐。
符合
33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灾难预测预警工作,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①查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②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③查定期排查事故隐患登记,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④查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符合
34
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7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①查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
符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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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①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②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③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④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
⑤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⑥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⑦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①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号的使用(安全标签);
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的变化;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贮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③查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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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4月8日发布)
所有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②查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①查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查气瓶建档登记是否规定;
③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④查气瓶充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①《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①查作业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②查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台帐;
③查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④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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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共十项)。
①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查建筑、设施消防验收资料;
②查消防管理制度;
③查消防设施台帐及检测记录;
④查消防演练记录;
⑤查消防火检查记录。
38
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4月14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妥善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①查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是否配备押运人员;
②查货运经营者是否了解货物的相关情况,是否设置明显标志。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②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①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档案;
②查储存产所、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③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④查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台帐;
⑤查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⑥查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
4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①查职业危害管理措施;
②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③查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记录
④查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⑤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材料;
⑥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
4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发布)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①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4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2006年5月10日下发)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①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