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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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
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
中方:
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住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络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
外方:
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国籍:
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
联络人: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施行细则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手册,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手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⑴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⑵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
法定代表:
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⑴合作企业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⑵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⑶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⑷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⑴合作经营的目的是: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⑵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开展新产品。
第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⑴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元),中方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⑵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⑶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⑷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
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⑸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⑹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手册进行资产评估。
⑺在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详细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手册。
⑻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⑼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消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⑽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⑾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汇报,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⑿合作各方之间互相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别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⑴中方:
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
(注:
土地开发费的承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⑵外方:
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
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七条 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⑴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⑵按照本合同手册,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⑶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________内的运输;
⑷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⑸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⑹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⑺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别人员;
⑻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⑼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⑴按照本合同的手册,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⑵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⑶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⑷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⑸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手册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⑹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⑴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⑵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⑶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⑷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⑴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手册,计算应纳税额。
⑵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手册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⑶外方按照前款手册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手册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⑷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⑸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⑹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手册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
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承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⑴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⑵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⑶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⑷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⑸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⑹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⑺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⑻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手册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
(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利机构,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手册,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习题。
⑴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⑵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规定由合作企业条程手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⑶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手册;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⑷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⑸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别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别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⑹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⑴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
⑵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⑶合作企业的解散;
⑷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⑸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⑹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⑴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⑵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⑷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⑹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别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⑺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辞退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
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手册,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⑴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⑵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手册,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⑶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纳税与保险
⑴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⑵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规定、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手册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⑴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手册的义务,以致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手册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⑵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手册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⑶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手册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及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手册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以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转让
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向第三方或者合作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或合作条件,须经以下程序:
(1)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法人合作企业须经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过决议;
(3)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声明与保证
(一)中方:
⑴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⑵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⑶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⑷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外方:
⑴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⑵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⑶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⑷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机密。
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
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
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⑴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
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⑵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
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
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
⑶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二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按照本合同手册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条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企业对双方送达通知的方法,假如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所列的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业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_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字。
中方(盖章):
_________外方(盖章):
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