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安装检验细则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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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装检验细则概述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1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确保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附录1所列起重机械的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对于未列入附录1的起重机械,各监检机构(指院本部和各分院,下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编制、审批监检方案并报省院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监检方案开展监检工作。
3编制依据
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
4.1监检人员
从事起重机械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4.2监检仪器设备
各监检机构必须配备附录2所述的仪器设备。
监检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施监检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的要求。
5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
5.1安装监检
起重机械的安装,是指将未使用过的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活动,但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起重机械安装监检流程见附录3。
5.1.1监检申请的受理
执行《检验工作程序》(JSTJ-CX-12)。
此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
(1)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是否提供了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施工合同(复印件)。
——施工计划。
——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如上述资料齐全并且复印件上加盖了施工单位公章,受理人员应当登记有关情况,填写《起重机械施工资料接收清单》(JSTJ-JL-051-01-19/2.1,以下简称《接收清单》)并签署确认。
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安装单位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2)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并确认施工单位已经获悉配合监检方面的要求和其它相关事项。
(3)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情况登记资料、《接收清单》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等交实施监检的部门。
5.1.2监检前的准备工作
5.1.2.1获悉监检申请情况后,监检部门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符合4.1要求的人员,负责实施监检工作。
其中现场试验项目的监检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其余项目可以由1人实施。
5.1.2.2施工单位与监检部门联系监检事项时,监检部门应告知施工单位参与监检的人员情况。
监检人员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1)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拟施工设备的有关情况。
(2)查验是否提供了如下资料:
——5.1.1所述资料;
——受检起重机械的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不要求提供);
——有关施工资格和施工作业的文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如上述资料齐全并且复印件上加盖了相应单位公章,监检人员应当填写《接收清单》并签署确认。
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起重机械施工报检资料补正通知书》(JSTJ-BG-051-01-13/2.1),要求其及时补正。
5.1.2.3熟悉受检起重机械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按照附录1选择相应的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记录(以下简称监检记录)等文件。
5.1.3监检的实施
5.1.3.1实施现场监检时,监检人员应当执行《安全管理程序》(JSTJ-CX-16),并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1.3.2实施监检时,对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监检人员认为需要保留查验的(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自检记录等)各项资料,应当填写《接收清单》并签署确认。
5.1.3.3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录4~12的规定,采用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的方式实施监检,并且按照《起重机械施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作业文件填写规则》(JSTJ-TX-051-01-01/2.1,以下简称《填写规则》)的要求,将监检情况实时记录在监检记录上。
对于已经核查合格的工作见证,还应当在该工作见证上签署核查人的姓名,标注核查日期。
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上确认签字的,应当在监检记录上记载。
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本细则所列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按照《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及检验案例管理规定》(JSTJ-CX-17)的要求执行。
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起重机械或者施工单位存在问题,或者施工单位提出异议,按照5.1.4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附录4~12实施安装监检的具体流程如下:
(1)进行工序①所述的监检。
当该工序中所有A类项目均监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本工序的监检时间最多为5个工作日(施工单位补正和监检人员复核时间除外,下同),一次性申报材料达20台以上的最多为10个工作日,自接收相关资料之日算起。
完成本工序后,通知安装单位:
在进行部件施工之前,提交工序②所述项目的自检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如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铭牌(复印件或拓印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2)获得相应的自检记录后,进行工序②所述的监检。
完成本工序后,通知安装单位:
安装调试完毕后,提交工序③~⑦所述项目的自检记录。
(3)获得相应的自检记录后,进行工序③~⑦所述的监检。
(4)上述工序中所有项目均监检合格后,进行工序⑧所述的监检。
(5)工序⑧所述的项目监检结果为合格后,依序进行工序⑨~⑫所述的监检。
工序⑨~⑪中,任一项目监检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其中额定载荷试验中有挠度测量项目的,挠度测量应当在静载荷试验之后进行。
在上述监检过程中,对于工序③~⑦中需结合其后工序中的各项试验进行监检的项目,监检人员可以适当调整监检顺序。
5.1.4问题处理
5.1.4.1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监检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填写规则表》(JSTJ-TX-112-01-01)的要求,填写并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JSTJ-BG-051-01-11/2.1,以下简称《联络单》),要求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
(1)对设备选型有质疑。
(2)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资料、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存在不齐全、复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现象。
(3)施工、自检记录存在缺失、填写不齐全、未签署和加盖公章等现象。
(4)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物不符。
(5)经现场监督发现空载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额定载荷试验中的制动下滑量测试结果为不合格。
(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一般性问题。
(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无唯一识别编号,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有效期内或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等)。
在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录4~12规定的监检方法,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5.1.4.2监检过程中发现下述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填写规则表》(JSTJ-TX-112-01-02/2.0)的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签字一栏除外),填写《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JSTJ-BG-051-01-12/2.1,以下简称《通知书》),经本监检机构指定的人员审核后,加盖监检机构公章发施工单位,同时报受检起重机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见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如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将处理结果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受检起重机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见施工单位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中的有关内容有失实之处。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不能覆盖受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内容与起重机械不符。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起重机械。
(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经两次整改都未能整改合格。
(5)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发现受检起重机械出现挠度不符合要求,以及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出现损坏现象。
(6)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如:
——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
——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监检结果多处偏差较大;
——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8)施工单位对上一次出具的《通知书》中所列的问题未能整改合格,或者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9)其它对受检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在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按照附录4~12中规定的监检方法,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5.1.4.3如果监检机构在《联络单》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收到施工单位对《联络单》和《通知书》的书面异议,应当按照《申诉、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JSTJ-CX-20)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5.1.5《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的填写与审核
所有监检项目的监检均完成,并且各项目的监检结论均为合格后,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录1选择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格式,根据监检记录,按照《填写规则》的要求,及时填写、签署《项目表》,交监检机构指定的人员审核、签署。
5.1.6报告、证书和合格标志的填写、审核与批准
完成前述工作后,监检人员(或录入人员)应当按照附录1选择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监检报告》)格式,按照《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JSTJ-CX-28)、《填写规则》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填写规则表》(JSTJ-TX-041-01-15/2.0)的要求,填写、审核与批准《监检报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JSTJ-BG-051-01-10/2.1,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JSTJ-BG-041-01-03/2.0)。
按照5.1.7的要求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出具的《监检报告》,不包括其格式中“目录”所述的二~五项内容,但按照5.1.8项要求由监检机构存档的《监检报告》,必须包括“目录”所述的全部内容。
5.1.7《监检报告》、《监检证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出具
监检机构应当在监检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JSTJ-CX-28)的要求,向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出具《监检报告》(只包含《监检报告》目录中的第一部分)、《监检证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如使用单位提出要求,监检机构可以先出具《监检证书》。
施工单位领取《监检报告》、《监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