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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避免带病申报

IPO避免带病申报

一、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出具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四笔,累计5,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均未入账或记录备查,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发生关联资金往来,该事项未经董事会批准,亦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3、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往来款项,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4、近三年发行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最近一期净利润为负。

五、因未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发行人财务资料未能在超期3个月内予以更新。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以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形。

7、发行人资产欠债率别离为%、%、%及%,且其欠债大体为流动欠债,大部份为短时间借款,偿债压力较大。

八、发行人的存货余额太高,占当期总资产%、%、%和%,发行人存货存在积存及减值的可能。

九、发行人审核期间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10、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超级高。

截至2021年6月末,账龄1-2年应收账款占比为%、3年及以上应收

账款占比%。

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且坏账预备按账龄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1一、发行人的大部份经销商都曾为发行人的员工,但招股说明书未能详细披露该情形;

1二、发行人在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答复中存在多处业务数据不一致、过失等情形,涉及原材料采购、进销存配比关系、要紧供给商客户的交易金额、关联交易数据等。

13、发行人经营战略及上市打算调整。

14、保荐机构在历次向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对发行人要紧股东、董事受让股分的资金来源的核查结论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且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向我会提交相关核查报告。

1五、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未向我会提交专项问核核查报告,发行人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提交更新的审计报告。

1六、发行人未在财务报告有效期内提交更新的审计报告。

17、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呈下降趋势,且发行人收入规模大体持平但同期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

1八、发行人要紧通过议标方式取得定单。

审核中关注到发行人合同毛利率较高,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详细披露其销售模式,说明产品销售进程中招标比例较低的缘故,是不是符合招投标法,获取业务是不是合法合规,业务开展是不是对总包商存在依托,合同毛利率波动是不是合理等。

以上这些问题值得认真分析,这些都是审核尺度。

二、财务审核五大新原那么

IPO财务审核的五大大体原那么:

一是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

监管部门将全面围堵“IPO造假”,完善监管流程和工作效率。

二是合规性审核、系统性审核、整体性IPO财务审核从申报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变更、整体变更、并购重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业务演变、经营模式、行业竞争、治理架构、会计基础工作等各个角度进行考量。

“财务审核不是孤立的行为。

”监管部门人士强调,即将成立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机制,并纳入日常审核的范围,财务审核将严格审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多项材料。

三是从行业——业务——财务角度,把好资本市场入门关:

在“真实”的基础上,力求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达到“充分、完整、准确”的要求,并符合及时性的要求。

四是催促各市场主体勤勉尽责。

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保荐机构严格把关,避免“带病申报”,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加情形和异样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券商应操纵风险健全内操纵度,充分发挥内核、风控部门的作用。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IPO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问责,发觉一路、查处一路。

监管部门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方法、移送稽察处置”等手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三、IPO出资带病申报常见形式及案例

一、出资方式不符合规定。

股东应当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明确认可的财产和权利作为出资,不然可能存在出资不实。

如公司以销售渠道作价出资,因销售渠道尽管具有价值,但会计上无法靠得住计量,应当认定为出资存在瑕疵。

在以实物资产出资时,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份不必然都必需确以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即实物资产出资能够分割。

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若是出资者一起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份作为所有者权益,那么企业确以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若是出资者一起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份作为欠债,待一按期间需要归还给出资者的,那么应确以为对某出资者的欠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二、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利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当上述非货币资产尽管未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利用,且股东未就公司利用相关资产取得或依照相关安排收取费用等,在权属转移至公司后不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将阻碍企业上市。

例如,1998年8月,大连华信实际操纵人刘军以对大连金座广场商品房的相关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大连华信的前身华信进行增资,增资额占那时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

刘军用以增资的《商品房生意合同》项下的全数合同权益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大连华信在2007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分时出资到位的理由不充分,且弥补出资不实的补救方法不适当,不符合《首发方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3、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

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无形资产出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规定,属于出资瑕疵。

一种情形是,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出资能够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公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功效出资入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

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功效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能够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功效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治理部门认定。

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治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功效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记录或变更记录。

另一种情形是,地址文件规定冲破《公司法》规定,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记录注册治理方法》第三章第13条:

“以高新技术功效出资设立公司和股分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功效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功效出资的,对高新技术功效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无形资产每一年需要摊销,假设至首发申报前最近一期,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样可不能对公司申请上市组成实质性阻碍。

例如,2004年6月10日,西安宝德自动化股分总领导赵敏以其自身拥有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转入宝德有限,无形资产评估值万,占注册资本%。

尽管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可是随着法律环境的转变,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这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这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组成公司此刻合法存续的障碍。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分(SZ300204)、山东日科化学股分(SZ300214)也存在类似技术入股超标的情形。

舒泰神的前身是舒泰神(北京)药业,在2002年8月16日发起设立时,股东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以非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出资175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50%,远远超出旧《公司法》无形资产比例20%的限额。

2005年12月28日,日科化学前身山东日科化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

同意永力化工以专利技术《核与壳之间以化学键连接的核—壳节肢共聚物及其制备方式》(专利号为依照评估值作价万元对日科有限进行增资。

永力化工在增资后持有日科有限30%股分。

显然,日科化学在股权变更历程中也明显违抗了旧《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不能超出20%的规定。

尽管上述企业在那时无形资产出资超标,但未形成发行上市障碍。

4、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问题。

一是变相违背货币资金出资规定。

为了知足《公司法》关于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股东先以现金出资,再由公司以现金收购其资产。

该种情形下是不是组成违规出资,还要考虑非货币资产的资产

质量、出资金额、该等瑕疵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因素来综合确信。

二是公司第一次设立时货币资金知足出资比例后,以后变更增资是不是仍应不低于30%的比例?

该问题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公司法》第179条和第27条规定,货币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0%,对此明白得为截止最后一次注册注册资本变更后货币资金累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例如,湖北省鄂工商文[2020]212号文《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增进市场主体改革进展的假设干方法》明确规定:

放宽企业出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资后股东累计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30%的,许诺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货币出资低于30%。

关于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是不是属于货币资金出资,较为复杂,因为资本公积的形成有可能来源于货币资金,也有可能来源于非货币财产,而留存收益是经营结果,更无法分清属于货币性仍是非货币性资产,实务中大多数情形下视同货币资金出资。

三是整体变更净资产出资时,如何界定货币资金出资比例,是不是只要资产总额中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比例高于30%即可?

实务中并无明确规定,但能够按此操作。

五、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股东出资资产经评估具有实际价值,但与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并无紧密关系,投入后未产生相关经济效益,存在股东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从会计角度看投入资产存在减值。

六、关联股东资金占用。

整体变更折股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他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若是为经营性形成的应收款项,不认定为出资不到位;若是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尽管是经营形成,但长期未收回形成事实上的资金占用,尤其是占股本比例较大或乃至超过股本金额,涉嫌出资不实。

7、划拨土地出资。

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利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假设上市前仍未解决将形成实质性障碍。

八、评估基准日以后显现亏损。

依照国有企业改制规定,若是评估基准日到工商注册记录日之间显现亏损,股东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不然存在出资不实。

但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具有季节性,发生季节性亏损,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不是合理值得商议。

关于拟上市企业,显现这种情形的可能性较小,除非经营中碰到内外部重大不利环境转变。

九、出资资产来源不清楚。

清点时存在实物资产,可是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能提供购买发票、股东付款痕迹等证明资产权属的原始单据,无法判定是股东资产仍是公司资产。

该种情形多数是公司账外经营所得,以股东名义购买的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后实际应当认定为公司资产。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为了证明资产权属而利用虚假单据。

例如,某公司上市进程中被举报设立时实物资产出资(固定资产、存货)用的是假发票,称系评估机构评估时要求提供,而股东取得时未有发票。

涉及金额700万元,占那时注册资本的90%,尽管申报期末存货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金额不大,但造假性质严峻,可能会阻碍发行审核。

10、实物等非货币性资产未通过评估。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的一个错误,是不是组成上市障碍需视具体情形分析判定,如在整体变更折股时进行了评估,即可排除之前的阻碍。

例如,梅花伞业股分(SZ002174)股东之一恒顺香港在2002-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用于增资,金额185万元,未通过评估,是不是存在出资不实需要取证说明。

1一、出资未通过验资。

有的企业成立或变更注册资本,没有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也办理了注册记录,或重大的出资尽管进行了验资,但验资机构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

例如,某拟上市企业2007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分时,工商记录机关在企业未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情形下,就进行了工商记录变更设立,致使股分公司改制设立存在重大瑕疵。

1二、出资不及时。

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实际未投入资本,通过一按期间后才实际投入,阻碍资产折旧或摊销。

13、设立方式与工商记录不符。

公司出资分为设立出资、变更出资,实务中分立设立、归并设立、整体改制设立、整体变更设立等情形下,法律形式上为新设立公司,但工商记录机关从企业经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转变,依照变更设立记录。

14、出资手续不完善。

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改、未分派利润转增股本时,企业及注册会计师未依照《关于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记录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行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治理局资本项目治理司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等文

件规定办理外汇记录及验资,可能存在因违背规定被罚款、不予通过年检等惩罚。

另外,出资手续不完善还包括减资,但未履行减资程序等不标准的行为。

1五、出资与捐赠的认定。

企业在经营进程中,有时因为资质需要较高的资本金(净资产),但又不希望扩大注册资本金额,从而致使资本溢价较大,如某企业股东投入1亿元,约定将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9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那么,这种“象征性”增加注册资本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资本投资行为,仍是股东捐赠行为?

尽管会计处置并无区别,假设认定为捐赠,那么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股东资本性投入那么不要要交税,但有时很难判定股东是不是存在成心规避捐赠的行为。

1六、特殊用途(净)资产折股。

以净资产出资时,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净资产不能折股,如涉及平安生产企业计提的专项储蓄。

依照财政部、平安生产监管总局2006年12月公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治理暂行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的,其节余的平安费用应当继续依照本方法治理利用。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分(SZ300121)在以202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时,提取的平安费用专项储蓄526,元,未纳入折股的净资产范围。

17、因汇率不同致使验资瑕疵。

例如,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分(SZ300258)2020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美国檀岛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转让价钱为万美元。

同日,美国檀岛公司与夏汉关等11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20年3月26日,姜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太平洋周密锻造股权转让并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姜外经贸资字﹝2020﹞13号),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治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2)。

公司2020年4月由中外合伙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将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按股权交割日的汇率折算为34,173,000元人民币,进行了工商变更记录。

而依照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按投入时的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致使公司注册资本少记录2,073,315元。

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作出

决议,同意对公司从中外合伙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时的注册资本按投入时入账汇率折算为36,246,315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公司2020年11月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随之更正为40,273,684元。

同日,各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修改,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20年12月25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姜明会验(2020)第221号),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应为人民币3,万元,实收资本应为人民币3,万元,并对姜明会验字(2020)第052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予以更正。

2020年12月25日,苏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州岳华验字﹝2020﹞1341号),对相关注册资本更正事宜予以验证确认。

就上述注册资本更正事宜,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了《公司勘误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2020﹞第号),并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本次注册资本勘误更正,2020年12月,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签定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要紧内容为按持股比例不变的原那么调整公司实收资本,并相应调整了资本公积。

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没有对赌条款,也没有其他可能阻碍股权变更的条款。

除上述《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公司与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和汇智创投未签定任何对赌协议

或其他可能阻碍股权变更的协议。

江苏鼎鸿、青岛厚土、上海石基、汇智创投已于2020年1月出具《许诺》: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与江苏太平洋周密锻造签定的《增资协议》及2020年12月签定《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系两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伪造情形。

除以上协议,本公司与太平洋不存在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对赌、回购、期权等利益安排。

四、带病申报要紧解决方式及思路

关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要紧解决方式及思路如下:

一、股东补足出资

不管是何种出资瑕疵,第一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沛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

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

一是股东再拿显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派利润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派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样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依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

补足,剩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分。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置,第一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份,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阻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分。

二、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进展股分)或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分),完全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沛。

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该低于原出资作价;不然,除非有合理说明,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那么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

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

义出售。

另外,如何以股分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能够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分。

3、验资报告复核

关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形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

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

若是可能,还能够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分。

但关于原出资时未体会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分,那么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查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

注册资本是不是到位、属实?

工商部门结论的权威性是无可置疑的,在可能的情形下,应尽可能取得工商部门确认问题已取得解决并免予惩罚的明确意见,如四川川润股分。

资产权属瑕疵,应取得国资委、上级单位及其他资产权属相关方的确认文件,如四川北方硝化棉股分。

划拨用地转让的,需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资委的批文,如合肥城建进展股分。

涉及税务问题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免予惩罚的证明文件。

五、股东许诺

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幸免拟上市公司的没必要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许诺。

股东许诺有三种方式:

(1)发行前全部股东许诺;

(2)责任股东许诺;(3)其他股东许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

一样而言,第

(1)种方式为最正确;若是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

(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

(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利用为妥。

股东许诺内容有:

(1)对出资瑕疵可能致使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补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

(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

具体应依照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六、中介机构意见

拟上市公司显现出资瑕疵,在庞大的中介机构阵容(含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

究竟需由哪些中介机构发表意见,通常依照证监会的反馈意见确信,但如果是在第一次申报时即由适当的中介机构发说明确的意见也一样不失一种好的做法。

7、诚信

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超级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用意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在评估出资瑕疵是不是组成实质性阻碍、解决出资瑕疵、说明瑕疵显现缘故时都应付此专门留意。

五、出资带病申报问题判定是不是组成实质性障碍

判定是不是组成实质性障碍,可分为二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过标准,此刻已不存在不标准的问题,即不标准问题已解决。

假设那时涉及的金额较小,现在自然可不能有实质性障碍;假设那时涉及的金额较大,那么需要运行三年。

第二个层次,通过标准,此刻仍然存在必然程度的问题,即不标准问题未完全解决。

现在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标准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阻碍,假设阻碍较大,那么组成实质性障碍;假设阻碍较小,那么可不能组成实质性障碍。

这需要较多的专业判定。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标准问题没关系,只要找到适合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可不能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六、IPO带病申报核心问题:

一、持续经营时刻,满3年实践中把握是36个月;有限整体变更业绩持续计算,需注意的是应按审计不能调账。

国务院能够宽免3年,大型国企,行业龙头、盈利状况好,整体上市,独立运营满1年。

二、发起人资格

3、董事、高管重大转变,合体的概念没有量化的指标,视具体情形判定

4、PE腐败,转让或增资价钱是不是公平

五、国企改革程序瑕疵,是不是符合那时的政策要求

六、股权质押冻结,一旦强制执行有可能引发操纵地位转变,如被冻结全数或大部份是关注问题,要等结果出来或提示发审委关注。

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如何,偿债能力如何,如好的话披露,如差那么关注。

7、重大诉讼,作为披露问题来做,包括对发行人、操纵人、董监高有重大阻碍的都要披露。

关于专门重大诉讼可能阻碍合规性问题;商标、专利等核心阻碍持续盈利,会提示关注。

八、商标与专利权属,有效期,有无被撤销,对生产经营的阻碍或是爱惜性的。

正在申请的,原那么不披露。

有无纠纷?

商标专利的保护及治理。

九、出资瑕疵,要进行弥补,关注一是发生时点是报告期内仍是期外,数额大小,行为性质。

是不是组成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意见,如抽逃资金。

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是不是定可,要尽调。

一旦发生争议,损失不能由发行人承担。

10-1二、独立性,资产相对独立,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操纵人。

1一、同业竞争,只要有就组成发行障碍。

竞争方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原那么上不算。

操纵人的近亲属,直系亲属认定为同业竞争,旁系从事竞争业务依照具体情形判定。

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具有替代性,不能够的。

同业但不竞争是从严的,简单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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