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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弱势群体医疗权益法律保障

试论弱势群体医疗权益法律保障

(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试论弱势群体医疗权益法律保障

姓名:

李思

学  号:

1236001209790

专业:

法学

指导老师:

李晓芳

教学点:

赣州上犹党校

日期:

2013年12月

 

-赣州广播电视大学

目录

摘要及关键词………………………………………………………………………3

一、我国弱势群体及其权益的界定………………………………………………3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3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4

(三)弱势群体的综合特征……………………………………………………………5

二、现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5

(一)被保障主体范围不明确……………………………………………………………5

(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制度体系没有有效建立……………………………………6

(三)社会医疗救助难以及时有效实施…………………………………………………6

三、导致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7

(一)历史原因…………………………………………………………………………7

(二)现实原因…………………………………………………………………………7

四、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8

参考文献……………………………………………………………………………8

 

试论弱势群体医疗权益法律保障

作者:

李思

【内容摘要】由于“二元”经济结构、法律制度及文化素质等原因,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且是富人比例严重偏低、中等收入水平人群薄弱,加之制度尤其是相关法律制度空白从而弱势群体便不断增多。

“弱势群体”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转型前的弱势群体以显性状态出现,而且还催生了规模庞大的新的弱势群体。

而在这个群体中,存在诸多权益法律保障问题,亦不乏医疗权益法律保障问题。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凸显,不但影响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医疗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

本文主要通过对现行弱势群体医疗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应在解决对策,以期对解决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 弱势群体 医疗权益 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和社会阶层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转型前的弱势题的凸显,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降低社会的整合力,甚至有可能阻碍了社会的持续发展。

困此,建立一个面向弱势群体的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既是缓解其生活压力的必要举措,也是社会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入挖掘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研究弱势群体医疗保障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从法律的层面来思考探索解决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之道,我国法学研究界,尤其是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研究者们都应当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

这对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弱势群体及其权益的界定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

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

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从经济学角度,陈成文的专著《社会弱者论》中这样阐述的: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张友琴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劣势地位且有困难的各类群体,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不仅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也包括权力、信息、能力等诸方面的劣势与医缺;第二,这一群体存在生活困难且自身无法解决,需要外部的帮助。

”从社会学角度,郑杭生、李迎生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

”还有,邓志伟的《让“弱势群体”由弱到强》一文中肯定:

“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就个人理解而言,所谓“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较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

综上所述,不难得知弱势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概念,人类在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都会有特定的弱势群体,善待弱势群体实际上是强者对弱者的一种社会控制;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弱者是相对于强者而言,甚至不同人都有可能在弱者与强者的两个角色之间转换;弱势群体是一个动态概念,今天的弱者也许会是明天的强者。

同样,弱者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变成强者。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

这里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

典型的是劳动关系。

但一般来说,当医院职工生病,相对单位医院而言就成弱者了。

2、信息不对称。

在医疗关系中,往往由于病人与医生(医院)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例如,在一手术中,病人及家属因专业、文化素质等各种原因掌握的医学知识及常识根本无法与医生相比拟,这种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导致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

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制度原因。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三)弱势群体的综合特征

1、经济上的贫困性。

经济上的贫困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

弱势群体通常都是收入水平低和生活处境难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往往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有的则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或处在贫困线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的生计。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08年一季度就业和社保情况。

2008年一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2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0%。

从收入看,下岗职工是弱势群体中典型的贫困阶层。

2、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经济上的贫困性只是就弱势群体物质生活的数量状况对其特征的描述。

而与弱势群体的这一特征密切相关的是其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

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物质生活的质量。

衡量物质生活质量的高低有很多方法,其中恩格尔系数法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

二是指精神生活的状况。

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除了生理需求外,还有文化、娱乐、交往、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望。

因此,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衡量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大量研究表明弱势群体的精神生活状况都具有低层次性。

3、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是弱势群体主观状态上所具有的特征。

经济上的贫困性本身也蕴含着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贫困不仅指收入分配的最底层,而且指所处社会地位的低下,贫困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即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有权势的集团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

”朱力认为,脆弱由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和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使得他们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的社会群体,成为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一旦社会的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群体身上爆发”。

  二、现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被保障主体范围不明确

  弱势群体不仅客观存在,而且,由于多元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弱势群体有增无减,有法可依与有法难依并存,不利于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

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和孤儿、妇女,以及贫困老人,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

而对于早已存在和不断显现的弱势群体,人们却各有己见。

实际上,为数最多的贫困农民,失业与转岗的城市贫困者,流入城市并从事危重职业的民工,高校在读的特困大学生等,都是弱势群体的重要成员。

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扶助与医疗保障,本来应当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适时的将其纳入立法的内容和作为调整对象,并在行政规章和司法救济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分别予以资助和保障。

不过遗憾的是,却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完成这项工作,相反更多的则是依靠理论上的研究以及某些地方的试验性尝试来界定弱势群体的范围。

长此以往,不论是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从合法行政的需要来看都是存在巨大隐患的。

  

(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制度体系没有有效建立

  1、从我国现行立法的实践看,不足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有涉及外,我国多采取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立法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统筹性的法律而造成医疗权益法律体系的混乱。

  2、缺失指导思想与调整手段。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畸重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行的行政规章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相对地忽视科学、严谨的国家立法。

既不利于国家长远的法制建设,亦与中国加入WTO以后所承诺的法制义务格格不入。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深得民心并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保障和其他社会公共政策,应当适时的提升和转变为国家法律。

政策太繁又过于空泛原则与极易波动,行政规章过多又缺乏透明度,明显的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

  3、没有建立有效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医疗保障制度,推动健康服务公平性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

迄今为止,尚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实践操作,加上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普遍紧张,我国医疗保障处于不规范不系统的状态,只有少数发达省市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而且覆盖面小,水平低。

有些地方最低生活保障仅只是达到应保尽保的要求,尚谈不上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

  (三)社会医疗救助难以及时有效实施

  社会医疗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

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

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从医疗救助来看,针对的主要是收入极低的人群,帮助他们减轻大病医疗负担,而对那些位于极端贫困人群之上的大量边缘贫困人群和相对贫困人群的关注不够。

缺乏统一的救助制度与机制。

截止近日,医疗保障问题仍然是困扰中国社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对“社会保障”和“医疗制度改革”的社会关注率都几乎是名名列前茅。

医疗保障问题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影响更大。

  三、导致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1、对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意识缺乏

  我国缺乏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意识,认为弱势群体就是低人一等,平等的观念不能深入人心,而弱势群体本身也不会去争取权益的保障。

《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5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公民的某项平等权被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处于社会低层。

歧视弱势群体的观念意识还较为普遍,对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的意识缺乏,弱势群体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其医疗群益保障也就无从说起。

  2、人治思想的长期存在

  由于我国受长达数千年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转型期司法体制并没有及时跟进,部分司法人员陈旧的观念和官僚主义作风,包括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导致了权利弱势人群的最终形成。

3、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影响也是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之一。

中国封建社会特权和等级的传统文化使人们缺少追求平等的动力,大多数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常常自认倒霉,缺少抗争意识。

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人格尊严时常得不到保障。

在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弱势群体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缺少追求平等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现实原因

  1、经济体制的转变对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的冲击

  在改革开放以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国没有重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而是十分热衷于追求经济的高速度增长。

人们往往把发展问题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速度问题,进而又将衡量发展成功与否的尺度也归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高速度问题,亦即GDP的高增长率。

本来,重视经济政策并没有错,但如果同时轻视了社会政策则是极为有害的。

因为,一旦失去社会政策的屏障,那么,社会的主要群体就必然地会出现弱势化的情形并引发其他许多社会问题,弱势群体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便是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认识到这是任何经济体制转变时期都会发生的,旧有模式在新条件下逐步转变或淘汰的正常反应,而绝对不能简单的将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经济体制本身。

  2、户籍制度制约了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

  由于我国是经济结构是二元经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二元结构。

城镇户籍人口可以依靠城镇社会保险,农村人口也可以享受新农合保障,而城镇的这些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最低的医疗保障,只能成为城镇里的边缘人。

导致我国缺乏完善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别提有健全的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虽说有部分省市建立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内容的不完善,加之这些法律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这样对流动人口实施与市民有区别的社会保障待遇,严重侵害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也极不利于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

  3、弱势群体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增长趋势明显。

从总体特征上分析,除收入水平低、生活贫困这一最明显的特征外,我国弱势群体在以下方面还存在显著劣势:

年龄偏大,身体较弱,文化程度低。

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低文化导致他们缺乏法制观念,更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由于弱势群体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弱势群体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现行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建立的,使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能表面地把法律援助看成公益事业。

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是构成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部分,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治国家的政府对本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舍。

但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阻碍了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进程。

比如,认为法律援助是公益事业,应交给社会去办,政府有钱就办,钱少少办,没钱不办:

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服务,应交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去办,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的义务等等。

所以,既然弱势群体所依赖的法律援助自身的健康发展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当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又何谈依靠法律援助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面对现实的法制需求,现行立法应当将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作为责无旁贷的使命,致力于创造可行的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秩序。

1、立法重心的展望方面,从长远计议,可考虑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律。

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立法和创制,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追求法典不现实,适时改善和改进现行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保障法体系。

2、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鉴于客观形势的演变和现实需要,又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

3、扩大对弱势群体医疗权益维权方面的法律援助范围。

同时,应该进一步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意识。

4、扭转监管乏力、监督机制不畅的对策。

对于现行的多头主管的法律实施机制,应当进行大胆而果断的革新。

一是统一纳入全国人大常委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体系与内容之中,提升监督的档次和权威;二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督职责,理顺条块关系,减少监督和实施的部门,避免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陋习;三是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保障的功能。

对于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实行普遍的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倡行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有法不依,形同虚设。

无法可依,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法律白条”,极易失信于民。

因此,“执行力是法律的生命”,否则,有再多再好的现行法律,都形同虚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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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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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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