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docx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
”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
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
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
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
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
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
(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
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
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
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
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
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
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
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
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
“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
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
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
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的遗产:
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
?
?
林某的财产:
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
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
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
应该如何分割?
答: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博客第一案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
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
近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时至今日,该案件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
问:
应如何看待“中国博客第一案”?
答:
“中国博客第一案”的症结所在也是现阶段失范的网络秩序症结所在。
结束混乱的网络秩序才能结束“中国博客第N案”的发生,那么社会管理部门和网民们就不应该撇开网络传播伦理的落实。
这离不开必要的技术监控、道德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制约等手段,也离不开各种网络实体的参与。
窃信事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19岁大四女生马蕾蕾(化名)今年申请了包括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在内的数所国外大学。
当她得知同班女生陈馨(化名)已被明尼苏达大学接收后,抢先从信箱里窃取了陈馨的大学邀请信,并冒名陈馨用E-mail与美国校方联系,拒绝了对陈馨的留学邀请,同时推荐了她自己。
该校日前召开校长工作会议,决定开除该学生的学籍。
经过调查,学校发现马蕾蕾共窃取私拆了4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
据了解,马蕾蕾15岁时就以优异成绩考入中科大少年班,曾被评为2003年至2004年度优秀团员,而且事发前已经收到美国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邀请信。
问:
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
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可耻的,应受谴责。
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都要关注。
马蕾蕾自己把错误行为完全归结于心理不健康;而有专家认为,她在思想品德上出了问题。
从马蕾蕾的悔过书和自己所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看,这个学生的心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与学生学习压力大和竞争激烈有很大关系,但她的行为已经算得上不道德。
就这件事而言,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品德教育问题都需要引起关注。
应试教育已经给学生心理、思想带来一系列问题,社会、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要求一直以学习成绩这个硬标准为主,而忽视了人格塑造、思想情操等软标准的培养。
这十分值得警醒。
在处理“窃信事件”的过程中,校方承认平时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关注学生的学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
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1.奖金归李甲所有。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
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
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
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
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7.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
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
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案情:
刘某于某日深夜2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楼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
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只拎包中偷出2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被起来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
方某一把揪住刘某,刘某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
方某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后脑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
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也走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
约十分钟左右,警察赶来,将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
途中,刘某苏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伤。
问:
(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8分)
(2)对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8分)
(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3分)
答:
(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起因是遇到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方某的行为在防卫时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1.案情:
2001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魏敏随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
2004年,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
2007年,魏某买下一套总价80万元的住房。
2009年12月,魏某身患重病医治无效去世。
魏某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李丽和儿子魏杰继承。
此时,魏敏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魏杰则刚上小学一年级。
另,魏某有一个姐姐魏兰,父母则早已去世。
问题:
(1)本案中,魏某的继承人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
为什么?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
为什么?
(3)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
为什么?
答:
(1)魏某的继承人应按遗嘱继承方式继承遗产。
因为魏某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
(2)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李丽、魏杰、魏敏、魏兰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其中李丽、魏杰可实现继承权。
因为魏某的遗嘱中指定李丽、魏杰为其遗产的继承人,那么除此之外的人均不能实现继承权。
(3)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是80元住房的一半和家中其他财物的一半。
因为80元住房和家中其他财物是魏某和妻子李丽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丽的财产,另一半是魏某的遗产。
?
2,案情:
刘某于某日深夜2点左右潜入某小区二楼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
当刘某从客厅沙发上放着的一只拎包中偷出2千多元现金、一只手机后正欲离去时,被起来上卫生间的男主人方某发现。
方某一把揪住刘某,刘某用力挣脱,并打开房门奔下楼去。
方某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追出去,并砸向已跑下半层楼的刘某后脑勺,刘某倒地流血昏迷。
此时,被惊醒的方某妻子也走出来,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
约十分钟左右,警察赶来,将尚处昏迷中的刘某送往医院。
途中,刘某苏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伤。
问:
(1)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8分)
(2)对照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本案中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8分)
(3)方某否是否要对砸伤刘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3分)
答:
(1)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遇到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合法的防卫意图,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起因是遇到刘某的不法侵害,方某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刘某,防卫的时间是刘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进行完毕,防卫的意图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方某的行为在防卫时间上和防卫限度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方某对砸伤刘某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