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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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问题研究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问题研究

  【摘要】

  自次贷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对巴塞尔协议Ⅱ暴露的问题纷纷提出了改进意见,短短两年内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新巴塞尔协议特别注重的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这一方面。

本文对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风险资产、监管资本、资本要求等方内容进行分析,并就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影响进行了阐述,找到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为避免全球信贷危机重演,由27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新的监管标准展开讨论,2010年9月1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巴塞尔协议Ⅲ》正式获得批准开始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高了银行资本标准:

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4%提高到6%,这一规定达标的时间是2015年,在最低要求之上还可以增加2.5%普通股权益的反周期缓冲。

《巴塞尔协议Ⅲ》引发了全球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变革,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会提高,但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和流动性的提高也将使银行业付出一定的代价:

众多银行面临资本金不足需要大量补充资本的压力,银行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将受到压缩。

本文通过对在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进行归纳及分析,找到完善适合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途径,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抗风险的能力,与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接轨。

  二、《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资本的基本内容

  

(一)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的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Ⅲ》中,将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了《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三级资本,规定损失只能从以及核心资本中扣除,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等项目。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均有所提高。

其中,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同一时期,核心资本充足率(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也要求由4%调整到6%;此外,包括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建立防护缓冲资本,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以满足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普通股要求,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留存超额资本的目的是确保银行维持缓冲资金以弥补在金融和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当银行在经济金融处于压力时期,资本充足率越接近监管最低要求,越要限制收益分配。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

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三)建立反周期缓冲资本。

  反周期缓冲资本,比率范围在0%-2.5%的普通股或者是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的资本,将根据经济环境建立,反周期缓冲资本的建立是为了达到保护银行部门承受过度信贷增长的更广的宏观审慎目标。

对任何国家来说,这种缓冲机制仅在信贷过度增长导致系统性风险累积的情况下才产生作用,反周期的缓冲一旦生效,将被作为防护缓冲资本的扩展加以推行。

  (四)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强化风险资本要求

  首先,加强关注了表外风险及衍生交易产生的风险,将表外业务、资产证券化资产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化为信贷资产。

对于杠杆率这一指标的计算,需将所有的表外业务通过一定系数的转化计算,同时也包括衍生金融资产;并且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证券化风险,采用内部评估方法,将其短期合格流动性的信用系数提高至50%,而不再利用外部评级得到的信用系数。

  其次,强化交易对手的风险资本要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再次,对系统性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问题进行探讨。

  三、《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内容的变动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对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的重视

  一直以来,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结构与其他国家相比要好很多,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

目前银监会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7%,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整体指标要求,截至2010年6月末,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除浦发和深发展外,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8%,而浦发和深发展在下半年都能实现资本补充计划,年底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超过8%。

  

(二)加强了银行对补充资本的需求。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会继续扩大扩大商业银行的偿付能力,但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并且各国银行对于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三)从短期看,反周期缓冲资本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较大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对国内银行可能有影响的是政策中逆周期的2.5个百分点的充足率缓冲,通过对财务杠杆的调节,充足率缓冲政策会在中长期降低银行盈利的波动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推行2.5%的反周期缓冲,对于银行利润分配也会有所限制,未来银行分红率将有所下降。

  (四)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战略和营业模式上需要转型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的主要业务就是存贷款,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存贷的利差,我们把这种业务模式称为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注重高杠杆,注重用更少的资金撬动更多的资本,简言之,就是以规模换效益。

巴塞尔协议Ⅲ的即将实行,再加之中国监管层目前正在进一步细化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杠杆率等新的监管指标,正在讨论对商业银行按照贷款总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行性方案,初步议定商业银行的拨备占总贷款的比率需达2.5%。

很显然,在资本约束日益强化的趋势下,这种业务模式难以持续,需要转变经营方式与战略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四、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快资产质量与结构的调整。

首先,考虑未来在杠杆率监管指标的约束下,由于有些表外项目将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故银行在表内外资产的分布上,要强调收益的比较与权衡,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加大高收益表内资产的占比;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资本补充、资本实用和分配、资本监控和考核、资本使用评估、资本规划修订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再次,商业银行可以考虑持有更多的现金和超额准备金等流动性高的资产,如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包括主权国家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央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等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缩小银行盈利空间,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股票增发、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从二级市场补充资本金。

  

(二)加强补充后备资本金的能力,落实“动态拨备法”相关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所说的动态拨备法是将准备金提取标准与经济和信贷周期相结合,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和贷款高增长时期多计提拨备,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在经济下滑时适当降低拨备要求,有利于银行提供贷款,以支持经济复苏。

对此,我国银监会出台相应文件,规定了我国的动态拨备监管制度,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指标为核心。

目前要求的贷款拨备率。

即贷款损失准备与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即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监管部门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来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要求。

一般而言,监管部门将在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适度调低,同时根据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三)建立反周期缓冲资本金的补充机制。

一是加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观念,即使在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也对银行风险状况保持极高警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增加对抗风险的资本金;二是建立相应的逆周期资本金准备,并能够及时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的调节,相关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反周期缓冲资本的重视,运用经验与技术,精确对经济周期的预测进行量化,不断对反周期补充资本金进行调整,必要时予以补充。

  (四)积极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转型。

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围绕资本约束,以有限的资本获取更高的收益。

这样的一个战略方向,要求中国银行业,尤其是资本有限的中小银行,必须高度重视个性化经营,细分客户、精细定价成为其未来业务经营中的重点。

其核心在于减少资本利用业务收入比重,加大不利用或者少利用资本业务的收入比重。

但转变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战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应在以下两个方面不断完善:

一方面,中国经济的主要融资来源还是银行贷款,来自股票、债券等比例过低,因此要不断的开发、发展中间业务,拓展银行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当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制度,这就限制了银行的选择,而欧美的主要国家、日本都已经实行了混业经营,这就意味着,中国银行业的战略转型不仅仅需要银行业本身转变观念,也需要中国金融制度的转变。

  五、后记

  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资本约束方面的深入分析,对应的找到我国商业银行提升管理资本的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的途径。

中国已经正式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中国银行业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未来的几年内,应鼓励更多的银行开发和使用评级模型,通过完善模型治理机制,而对于资本质量和数量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应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同时,不断强化对核心资本的附属资本构成的信息披露,引导资本真正流向充足率高、盈利能力强、稳健增长的银行。

  参考文献:

  [1]巴好胜: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发展》,西部论丛,2010.

  [2]史安玲:

《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湖北经济学院雪豹,2012年5月,第9卷,第5期.

  [3]江鹏、费方域:

《巴塞尔协议还是货币政策?

---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的政策选择》,现代管理科学,2012,(3).

  [4]宁?

疵簦骸栋腿?

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影响分析》,湘潭大学学报,2012年5月,第37卷,第3期.

  [5]孙冲:

《探析框架下中国银行也的发展》,经济研究导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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