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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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
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
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
订货人(全称):
供货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预拌混凝土承揽和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第二条订货
(一)订货要求
浇筑部位
性能要求
强度等级
坍落度(mm)
数量(m3)
单价(元/m3)
合计金额(元)
汽车输送泵
拖泵
小计
Y:
砼:
总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订货人提供原材料要求
材料名称
规格
产地
质量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Y:
合计金额(元)
总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验收方式:
(三)相关事项
费。
2.订货单: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签定订货单,订货单确定的内容应与本合同一致。
第三条原材料和其它技术要求
(一)原材料要求(含技术要求)
1.水泥品种、强度等级:
;
2.外加剂:
;
3.矿粉、硅粉、粉煤灰等掺合料:
;
4.砂、石骨料:
;
5.其它:
。
(二)其它技术要求
1.混凝土初、终凝时间要求:
2.冬期施工要求:
。
3.变更技术数据。
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订货人如更改约定的技术数据,须经设计单位和供货人对更改的技术数据进行验证,确认技术保证能力,并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时,订货人应出具有效的书面变更文件;
4.其它:
第四条供货验收和结算方式
供货数量验收,订货人和供货人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发货单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标准要求,订货人指定的代表应在每车发货单上签名,发货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订货人留存,另一份由供货人留存。
双方愿意按照下面第条方式进行验收。
1.按照每辆运输车发货单填写的发货数量计算供货数量
2.以抽检的方法验收供货数量,每车作为一抽检
组,采取计量方式,取平均值作为每辆运输车的发货数
量。
3.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混凝土的亏损方量或涨出方量误差应不超过±2%,超过±2%的解决方式。
第五条混凝土的检验
(一)依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及相关标准对混凝土进行检验。
(二)出厂检验:
供货人按有关标准要求承担取样试验工作。
(三)交货检验:
订货人按有关标准要求承担取样试验和验收工
作。
预拌混凝土运输至交货地点后,应在监理人员的主持下,会同建设方为订货人的代表、施工方代表、供货人代表参加,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制样、留样和坍落度试验,双方均应在取样单和坍落度试验记录上签字。
试块标
单位(承担该工程试验任务的检测试验单位)。
(四)当订货人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时,以形式通
知供货人,供货人应在(时间)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
双方就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协商解决。
并同时书面上报有关质监机构。
第六条付款方式与期限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订货人责任
1.于混凝土浇筑前日内向供货人提供较为详细的浇
筑计划及技术交底书。
浇筑计划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在施工过程中,订货人根据工程进度调整浇筑计划,应于浇注前(时间)内以形式通知供货人,供货
人以作为调整供货计划的凭证。
订货人必须保证混凝土
使用数量计划准确,如因计划错误导致混凝土的浪费,由订货人承担责任。
2.订货人供应原材料的,应按照混凝土供应计划和实际用
量,在混凝土浇筑3日前将原材料送到加工现场,并对材料质量和数量负责。
3.保证施工的时间准确、进出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工地卸料及时。
若因时间不准确、道路不畅通、卸料不及时,导致混凝土运输车辆在工地等待的时间超过分钟,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订货人承担。
4.指定专人负责对预拌混凝土数量、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验收签字,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
5.按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交接验收后混凝土工程的浇筑及养护质量负责,自备混凝土输送泵,则对混凝土泵送过程的质量负责。
6.禁止在施工现场向输送泵内及施工作业面任意加水。
7.负责施工现场混凝土施工组织、指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8.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供货人办理混凝土货款结算与拨付。
(二)供货人责任
1.供货人依据订货人提供的混凝土浇筑计划及技术交底书编制供货方案,供货方案须经订货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供货方案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承担未按供货方案供应混凝土造成的误工损失。
2.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及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预拌混凝土加工,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为同一工程的同一部位所提供的混凝土
应使用同厂家或产地、同品种、同规格或同等级的原材料。
4.负责将加工的预拌混凝土运送到工程地点,提供施工过程
的技术保证。
在混凝土供货过程中,保证供应混凝土的数量、质量,保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
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等待或影响施工连续性引发的质量与经济方面的责任。
5.在施工现场内,供货人车辆要听从订货人指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若供货方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6.对所用的原材料质量负责,对交接验收前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承担供货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路面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责任。
7.严禁在运输途中向运输车筒体内任意加水。
8.及时向订货人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运输
车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技术保证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
(一)订货人违约责任
1.非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出现的工程停建、缓建
或所提供的技术错误、材料质量问题等,造成供货人人力、物
力、财力的损失,订货人须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向供货
人计付违约金。
对供货人已完成的供货货款于日内付
清。
2.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货人有权向订货人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
超过天未能付款的,订货人应按未付款的百
分之偿付违约金。
(二)供货人违约责任
1.非不可抗力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合同给订货人造成损失的,
供货人应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向订货人计付违约金。
2.如果供货人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及本合同要求的,负责赔偿订货人相应经济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在所选项下打
",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
议。
订货人名称(盖章):
供货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址:
住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年月日年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或专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二、使用本合同时,合同主体双方应就预拌混凝土的供货、产品质量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
三、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
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本合同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非法人提供法人委托受权书、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等文件。
六、有关问题的解释:
1.工程名称是指订货人将预拌混凝土使用于某在建工程的名称。
2.工程地点是指预拌混凝土交货地点;
3.浇筑计划是指订货人根据合同约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向供货人提供有关实施预拌混凝土浇筑的具体供货起止时间、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供货数量、混凝土技术要求、参与交接验收的人员、注意事项等详尽的实施方案。
七、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