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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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
云府登314号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公告
2008年第1号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经委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实体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三条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代表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1.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监督评价拟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企业技术中心、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3.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六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显著,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建设、运行资金有保障.
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8.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9.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0.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4.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省经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6.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布认定证书。
第八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省经委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不开展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填报相关工作总结与评价材料。
国家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我省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委).评价材料包括: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等。
2.数据初审。
相关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经委。
3.数据核查。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确认。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有二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一);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和省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经委。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消原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6.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8.企业有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获省认定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对调整与撤消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认定和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省经委应在有关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及时更新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国家、省自主创新试点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对运行良好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从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用于技术中心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研究开发条件建设.
第二十六条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初审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经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条件、资质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创
新
机
制
30
创新投
入机制
1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2
万元
>50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4
%
≥2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2
百分点
≥0
人才激
励机制
6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3
%
>1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
〉1
创新合
作机制
6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3
人月
〉10
对外合作项目数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
〉10
技
术
与
人
才
30
创新队
伍建设
12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2
人
〉20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4
%
>1
技术中心高中级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人数比重
4
%
>20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2
人
≥1
创新条
件建设
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6
万元
>500
通过本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与检测机构数
2
个
≥1
技术积
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3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6
%
〉10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
项
≥1
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
2
个
≥1
产
出
与
效
益
40
技术创
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10
项
〉10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2
项
≥1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
项
≥1
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
2
项
≥1
技术创
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11
%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11
%
>7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3
万美元
〉0
加分
扣分
加分
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
≤3
项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3
万元
二、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
0。
8
0。
6
0。
6
电子
0。
6
0.4
0。
4
轻工Ⅰ
0.6
0.4
0。
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
8
0。
4
0.8
化工
1。
2
1。
0
0。
8
机械
1。
0
0.6
0。
6
医药
0。
8
0。
8
0。
6
冶金
1。
2
1。
4
1.4
纺织
1。
0
1。
0
1.0
建材
1。
0
0。
8
0。
6
有色
1。
0
1.4
1.4
铁道
1。
2
0.6
0.4
石化
3。
0
1。
2
1.2
其他
3。
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建筑、石油等特殊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I为家电行业,轻工II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省经委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实际状况和政府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附件2: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附企业及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经费列入企业预算与落实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州(市)经委推荐意见(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可不提供)
附件3: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支出额
万元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6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7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8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9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0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1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2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3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4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5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6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7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人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人
18
技术中心专家人数
人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含在站博士后)
人
19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0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1
通过本省、国家以及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与检测机构数
个
22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5
最近三年企业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数
项
26
获国家以及本省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27
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
个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州(市)经委审核意见(公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二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科技活动表(B107-1、B107-2)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