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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一、物权变动及物权行为理论

1、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和消灭的运动状态。

究其实质,物权变动乃是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权利客体之支配及归属关系的法的关系的变革。

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中。

物权变动的规制在大陆法系各国的物权立法中均是其重点内容之一。

学者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民法理论学说也是层出不穷。

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的选择与该国长期的历史和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等等息息相关。

例如,法国民法典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受习惯法的影响,为简化交易形式、追求契约自由而采用意思主义规制模式;德国民法典在潘德克顿法学理论影响下采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等等。

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在其创立以来对民法理论学界的贡献很重要。

所以我认为在比较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之前对此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2、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1840年出版的原著《现代罗马体系》一书中提出。

在之后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中,关于物权行为概念的见解大抵分为两种:

其一,物权的意思表示说。

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其二是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

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其形式相结合才能构成物权行为。

作者赞同第一种见解。

对于第二种见解,学者们显然忽略了物权意思表示的客观性,忽略了物权变动的形式中包括了当事人独立的物权意思表示这一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的形式中包含着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和废止为效果意思;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是以独立的法律事实表征出来的,它作为结果行为,不论其效果意思还是法律根据,均不同于债权法上的原因行为,所以物权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从性质上看,物权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孙宪忠:

《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135页。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包括:

1、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也称为独立性原则,是指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债权的合意予以确定,而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即物权的变动与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进行处理。

2、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而予以确定的原则。

这种客观的方式通常就是指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

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的效力所制约。

基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变动的结果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并不会对物权的变动结果产生影响,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二、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总的来说有三种:

1、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为意思主义或债权合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只需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而无须具备另外的物权合意,也不要求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就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变动模式。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当事人无相反约定,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完全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合意为根据,既不需要为所有权转移之目的而另行达成物权合意或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其他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生效要件。

法国、日本的民法典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

以所有权转移为例,《法国民法典》第938条:

“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即转移于受赠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

”;第711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

”;第1583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第1138条规定:

“交付标的物的债务依缔约当事人单纯同意的事实而完全成立。

”“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立从标的物应交付之时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使债权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上述诸条规定,均是法国民法典采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体现。

日本民法典作为法律继受的产物,其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与法国民法典非常相似。

例如,《日本民法典》175条规定:

“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其第176条规定: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登记法所定,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第178条规定:

“关于动产物权的转让,非有其动产的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上述诸条规定,均是《日本民法典》采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切证据。

“日本民法的债权意思原则比法国民法贯彻得更彻底,法国民法的债权意思主义对不动产是完全的,对于动产所有权观念性的构成则是不完全的,而日本民法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一概适用债权意思主义”。

崔建远: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xx年6月版,第93页。

转引自

【日】

川岛武宜:

《所有权法的理论》,245页、246页,东京,岩波书店,1987。

2、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谓形式主义是指债权契约只能产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导致物权变动,要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有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物权契约;而且当事人双方除了对物权变动的做出意思表示之外,尚须进行公示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公示作为表现形式构成物权变动不可或缺因素,故称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由《德国民法典》所确立,《德国民法典》为该模式的代表。

该法典第873条规定:

“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

”“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己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书交付给相对人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929条第1款规定:

“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第120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

“为设立质押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债权人,以及双方关于为债权人设立质押权的合意。

”上述法律条款,均是德国民法典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切证据。

3、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又称为意思主义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变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时,要求当事人之间除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履行交付或登记的法定方式始具效力。

也就是说,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如债权意思主义具有债权合意这一民事法律事实就足矣,而是要求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为前提,并与交付或登记的事实行为相结合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

但该模式同时并不承认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所要求的另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而是认为债权合同就是物权变动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

学术界一般认为,该模式是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折衷,虽然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产生早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近一个世纪。

《奥地利民法典》是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第380条规定:

“无权源和无法律上的取得方式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425条规定:

“仅有的单纯的权源,所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它一切的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仅可依法律上的交付和受领而获得。

”第426条规定:

“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

”;第431条:

“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中时,始生转让之效力。

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记。

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比较

1、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比较分析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是两种比较极端的立法模式,两才的主要差异在于:

一、是否承认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之存在,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债权意思主义认为,基于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合意不仅具有债权法上的意义,而且物权变动自身也作为债权合意的效力而发生,因而不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而物权形式主义认为,基于原因行为,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合意仅具有债法上的意义,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须有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另一个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的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要件。

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变动是基于原因行为而发生,不要求物权变动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而物权形式主义认为物权变动要具备当事人的物权合意与形式主义(登记、交付或其他表明具备物权合意的客观事实行为)。

即物权变动因独立的物权合意(物权行为)加上登记、交付等形式主义要件。

三、对公示(登记、交付)所具有的意义认识不同。

一般的债权意思主义不认为公示对物权变动有特别的意义,对抗主义则认为作为公示手段的登记和交付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不生直接关系,而只发生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物权形式主义认为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手段不仅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有其意义,而且也是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四、原因行为的瑕疵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债权意思主义认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并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基于债权的效力而发生。

原因行为因某些理由而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变动也当然失去了效力,无因性问题无从谈起;物权形式主义则奉行无因主义,原因行为因某些理由而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变动效力本身不因此而受影响,当事人之间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返还原物或进行赔偿。

2、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缺点分析2、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优点有:

其一,认为该模式完全实现了物权交易之成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意思之所至,物权关系即随之而变动。

这极大的限制了国家公权力对于物权交易个人意思的干预。

其二,该模式能够使交易便捷、迅速。

因“因债权意思主义系完全建立于当事人意思尊重的基础之上,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不需要任何形式,故有使物权交易获得便捷、迅速之优点,并可免去前资本主义时代物权交易所需要的诸多繁琐程序。

”梁慧星主编:

《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转引自

【日】

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创文社1994年版,第96页。

存在的缺点有:

其一,也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只要有债权合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需要公示以为外部公众所知悉,外部公众(第三人)因而无法认识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时间和变动的状态,于是交易安全难免会受到威胁。

其二,无法保障契约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按照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买卖契约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契约成立时发生移转,所以在契约履行期届至时,买受人以所有权人的地位行使债法上的权利(实质上此时买受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而出卖人依然处于债权人之地位。

契约的履行与所有权的移转两相分离,出卖人仅能以标的物的拒绝交付而不能以所有权的移转为同时履行的抗辩。

由于所有权与债权的巨大差异交易双方利益的不平衡性是显而易见的。

2、2物权形式主义确定物权独立意思的客观存在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它澄清了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的区别,使物权的变动按照既符合当事人的意思、又能保障交易的安全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从而彻底实现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之价值。

其次,物权行为理论可实现更高层次的公正。

物权形式主义所主张的抽象原则更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物权形式主义中显示的缺点也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并不能真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如果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而未获得价金的情况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将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出卖人依据先前的合同已经做出了履行,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并未做出履行,这表明出卖人并无过错而买受人是有过错的,否认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认有过错的买受人享有所有权,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而且也鼓励了交易当事人的不法行为。

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再让与第三人,出卖人对该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如果买受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出卖人也不能提起异议之诉;如果买受人破产,出卖人也并不享有取回权。

可见,无因性理论下卖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

根据无因性,债权合同即使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而且当其将标的物移转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也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因性避免了过分强调出卖人的利益而忽视对买受人利益保护的弊端,在整体上较好的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然而这种平衡是以违背民法的公平和诚信为代价的,尤其当第三人在恶意的情况下,依据无因性理论,也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萨维尼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通过历史的溯源而寻找法律的规则和理论,不失为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尤其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确有必要,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及法律文明的演进,过去的规则不一定符合现实的需要。

现代各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发展,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从这点上讲,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可谓已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它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初衷,现代民法中相应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很好的代替着无因性理论而发挥着其作用。

目前世界上采用无因性理论的国家并不多。

2、3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作为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的折衷,其在否定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同时,舍弃了债权合意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代之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因否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当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但也存在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移转时间做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时,以交付这个僵硬的形式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准,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此时意思主义的灵活性与自治性更符合实践。

其次,尤其在不动产、准不动产(船舶、航空器、车辆)以及其它需要进行通过登记达到公示目的的物权领域,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显得不是很妥当。

比如:

当事人的物权转移不是由自己控制而非得受制于登记;某些时候会产生连所有人都不承认的畸形所有权;登记往往还导致民事活动的低效率、高成本;现实生活中房产证迟迟未发且产权不清;登记往往还容易导致行政权力对民事活动的干预等等。

另外,债权形式主义不利于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生效不一定导致作为结果行为的物权变动实际发生,所以在法理上或制度建设上应当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实践当中,合同生效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一定发生的情况是非常多见的。

这有可能是客观方面的原因所致,如合同成立生效后标的物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以不动产交易为例,“一物二卖”甚至“一物多卖”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标的物只有一个,实际上出卖人只能给其中的一个买受人交付。

而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因并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如果“一物二卖”或“一物多卖”债权合同均被认定为有效,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合同无法得到履行的问题17:

00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

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

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3、2加班管理3、2、1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

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

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

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

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

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

加班可按1:

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

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13:

00—17:

00度。

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

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

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

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

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

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3、2加班管理3、2、1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

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

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

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

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

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

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

加班可按1:

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

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

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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