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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嘉补偿器招标文件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登记栏:

 

本招标文件已报备

 

 

备案人:

备案日期: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页

第二章投标须知……………………………………………………………………第5页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第14页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第15页

第五章合同格式……………………………………………………………………第24页

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第25页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7页

第八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41页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项号

编列内容

1

工程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务员集资建房住宅小区灯具采购一标段(九家湾片区、民政局片区、卫星路片区、东八家户片区)

交货地点:

乌鲁木齐市公务员集资建房住宅小区院内

招标内容的有关说明:

详见第六章

投标报价:

报价应包括出厂价、货物到达安装地点的相关运保费、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保险费、税金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2

招标范围:

设备采购

3

交货日期:

中标后30日内

4

质保期:

验收合格后两年,并提供终身维护

5

资金来源:

自筹

6

投资规模:

310万元

7

资金到位情况:

已到位

8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9

要求投标人:

1、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2、申请人为经销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经销商的经营范围须标明可以经销本次招标货物);

10

联合体协议书

不需要

11

投标保证金:

伍万元

12

投标保证金形式:

电汇、支票、现金。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到帐。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份

副本:

4份

14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2013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

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标书送达室

15

招标工程开标

开标时间:

2013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地点:

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30天

17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10%

18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第八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资金。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的款项。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人:

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2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新疆汇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合格的投标人

1)通过资格预审审查的申请人。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3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卸车、保险、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评标标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承诺书

2)投标一览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5)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6)服务实施计划(供货计划实施说明、现场服务计划及易损件供应计划)。

7)投标产品性能说明

8)近三年项目业绩表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保险费、税金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投标人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7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最低投标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所有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材料的具体参数值。

3)服务的内容包含售后服务以及承诺等。

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指出的材料设备。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开标日期前3天将投标保证金汇至建设单位账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投标保证金收据。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电汇;

2)支票;

3)现金;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招标人将无息退回投标保证金。

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后原额退还。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不接受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4)投标人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18.2投标人可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且在标书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密封袋开口处密封;封口处均同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章。

18.3密封袋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密封袋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并将此通知报市招标办备案。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如未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评审。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投标时请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交相关部门审查。

22.2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

23.1.1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八章)。

六、投标文件的初审

23.3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23.3.1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初步审查标准

序号

标准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

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了投标单位的公章。

3

技术性能、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

交货期及交货地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6

投标文件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要求。

备注:

以上条件有不满足的作废标处理,技术规格有负偏离的作废标处理。

23.3.2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算术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3.2.1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23.3.2.2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3.3.2.3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初步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七、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4.5.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综合评估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4.5.1详细评审的内容:

(1)投标企业规模、信誉、生产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投标企业产品质量产品配置先进性及技术参数指标

(3)投标企业业绩及售后服务

(4)投标企业投标报价

(5)投标企业合理化建议及标函质量

24.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二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八章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3.5中标人的确定 

23.5.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分数高低作出排序,推荐2名

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

如果二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

23.5.2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3.5.2.1、评标委员会通过综合评分并按分数高低作出排序确定出前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从二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出最终的中标人。

23.5.2.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时的原则: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4.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八、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除第28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6.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6.1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中标通知书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五(15)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保函须由省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

30.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以及本招标文件中有关章节中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高评估分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1-6、7

买方名称、地址: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9号

卖方名称、地址:

1.1-8

项目现场名称:

光明路集中供热工程金银大道管网改造补偿器设备采购

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的工程施工现场。

4

合同生效后7日内,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所供货物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式六份,具体如下:

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材质书等。

7

1.在货物发送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

卖方检验的结果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并提供规定检验的证书。

在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

2.开箱验收

2.1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须与卖方共同开箱验收,卖方若不能到达现场验收,则买方可自行检验,其结果将视为卖方同意。

2.2开箱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外观质量、出厂日期、随机抽样检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检验。

最终验收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试运行后,依据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

3.最终验收

由买方会同有关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在买方工程施工现场验收。

货物验收参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特殊要求,如果卖方实际执行的标准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按卖方所执行的标准验收。

8、9

运输要求:

投标人自行承诺。

10

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安排须保证满足买方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

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达到交货地点的运输、卸货落地等有关事项,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11

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货物运至施工现场由中标人负责卸车。

2.卖方须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卖方承担。

13

1.滞留质保金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使用两个采暖期。

卖方须对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2.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保证货物在其使用寿命内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时应具有良好的性能。

3.卖方对不属于自产的外协材料问题,也须提供与自己生产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服务保证,并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及证书。

14

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应负全部责任,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同意退货,并采用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买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价款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2根据货物质量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合同双方协商降低货物的价格。

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或设备来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对更换或修理的设备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4由于卖方设计制造缺陷原因造成在货物安装现场改造或影响货物性能时,改造或修补缺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视情况扣除质保金。

造成拖延买方工期时,按卖方违约处理。

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告1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的1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时间内按照上述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余留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行使法律诉讼权利。

15

付款方法和条件

1.合同生效后,买方收到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十(10)天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预付款:

1.1等额的收款收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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