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消防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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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消防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消防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消防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

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

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

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

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

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

2.1 主体

a)以非法定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

b)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

c)无被处罚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或被处罚对象不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或文书与证据材料中的被处罚对象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d)对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

e)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有法规依据的除外)按照单位实施处罚的。

2.2 事实证据

a)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

b)卷内材料未载明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缺失、无效,导致消防安全违法事实不清的;

c)证据之间,或证据与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导致消防安全违法事实不清的;

d)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的。

2.3 法律适用

a)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依据无效的;

b)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条、款、项错误,或未准确到条、款、项的;

c)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处罚种类或法定幅度范围规定,无法定情形的;

d)将行政措施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

2.4 执法程序

a)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批等时间之前的;

b)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调查取证记载的;

c)当事人要求听证,无听证执行情况记载的;

d)处罚决定未依法送达当事人,或无执行情况记载的。

3 一般要素检查

3.1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a)未印制法定执法主体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b)未填写文书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

c)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清、不全、不准确的;(0.2分)

d)认定违法事实填写不全或表述不清,或引用法律依据填写不全或未写全称,或表述不规范(不会引起歧义)的;(0.2分)

e)处罚种类、数额填写不规范,或处罚决定不符合有关裁量标准的;(0.2分)

f)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0.5分)

g)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未并处的;(0.5分)

h)未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填写错误的;(0.2分)

i)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或期限告知不规范的;(0.1分)

j)未依法填写复议、诉讼期限及救济途径,或填写错误、不全的;(0.2分)

k)未载明文书制作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0.5分)

l)未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无法辨认的;(1分)

m)当场交付当事人,无当事人签收情况记载或无签收日期的;(0.5分)

n)涂改且未经合法确认的。

(0.5分)

3.2 行政处罚审批表

a)无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1分)

b)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不准确的;(0.1分)

c)未记载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记载不全、不准确的;(0.2分)

d)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0.5分)

e)承办人未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况进行说明的;(0.2分)

f)应当法核的案件未法核,或法核人员不符合要求的;(0.5分)

g)法核意见不明确、不规范的;(0.5分)

h)审批意见不明确,或记载的处罚种类和数额与决定书不一致的;(0.5分)

i)审批人、审核人、法核人或承办人未签名,或未注明时间的;(0.2分)

j)审批人非作出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

(0.5分)

3.3 受案登记表

a)无受案程序记载的;(1分)

b)未印制执法主体名称或加盖接报单位印章,或印制、加盖错误的;(0.1分)

c)未按照规定编号的;(0.1分)

d)未填写案由或案由填写不规范,或未记载案件来源的;(0.1分)

e)有报案人的,未填写报案时间、方式、报案人基本情况和接报人,或填写不规范的;(0.2分)

f)“简要案情”栏未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有被侵害人的,未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未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0.2分)

g)无消防执法人员的受案意见、签名,或提请受案时间的;(0.5分)

h)无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或签名,或批准受案时间的。

(0.5分)

3.4 询问笔录

a)违法使用讯问笔录的;(0.2分)

b)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未填写、填写错误,或未记载询问时间或地点的;(0.2分)

c)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或询问时间或地点填写不规范的;(0.1分)

d)口头传唤未记录到达、离开时间及违法嫌疑人签名确认,或违法口头传唤证人、被侵害人的;(0.5分)

e)未采用一问一答方式制作的;(0.1分)

f)询问时,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0.2分)

g)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未询问是否受过刑罚、行政处罚等情况的;(0.2分)

h)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笔录上无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记录,且无合法理由的;(0.2分)

i)询问时,违法采用诱导方式进行询问的;(0.5分)

j)主要事实(包括地点、时间、行为、后果等)记录不全面、不客观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0.2分)

k)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后果等)涂改处未经当事人捺指印等确认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0.1分)

l)被询问人未在笔录末页签名,询问人员未注明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0.5分)

m)笔录内容涂改未经当事人捺指印等确认,或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或捺指印,无合法理由和注明,或被询问人未签署“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等意思表示,且未注明原因的;(0.1分)

n)询问人员未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或同一询问人同一时间询问不同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分)

o)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

(1分)

3.5 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a)材料无消防执法人员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的;(0.2分)

b)材料字迹不一致或有改动,未注明合理解释,或未经当事人捺指印或盖章确认的;(1分)

c)提供人未在材料末页签名或捺指印的;(1分)

d)提供人未注明提供日期的;(0.5分)

e)材料未附提供人身份证明文件的。

(0.2分)

3.6 鉴定意见、检测结论

a)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检测,而卷中无鉴定、检测文件的;(1分)

b)鉴定意见、检测结论未加盖鉴定、检测机构印章,或无鉴定人签名或盖章的;(0.5分)

c)鉴定意见、检测结论未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的;(0.2分)

d)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无分析过程说明的;(0.2分)

e)无鉴定意见、检测机构或人员资质、资格说明的;(0.2分)

f)具有法定重新鉴定、检测情形,未进行重新鉴定、检测的;(0.5分)

g)鉴定意见未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的。

(0.1分)

3.7 勘验、检查笔录

a)未记载勘验、检查时间或地点的;(0.5分)

b)勘验、检查的内容记载不规范、不准确的;(0.2分)

c)被检查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未注明且无见证人签名见证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分)

d)勘验、检查人员未签名的。

(0.5分)

3.8 现场照片、物证照片

a)重要物证未随卷移交归档,未拍照或摄像的;(1分)

b)无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签名、拍摄时间的;(0.2分)

c)不能反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痕迹、物证情况的。

(0.5分)

3.9 传唤证及审批材料

a)书面传唤无传唤证的;(1分)

b)未印制执法主体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c)无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

d)传唤理由、依据、时间、地点填写不全、不正确的;(0.2分)

e)传唤对象错误或传唤地点不符合规定的;(1分)

f)未记载被传唤人到达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的;(0.5分)

g)传唤证无被传唤人签名的;(0.5分)

h)未加盖执法主体印章或印章不正确的;(1分)

i)书面传唤无审批材料,或审批人未签署意见、姓名、时间的;(0.5分)

j)未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定情形并注明的。

(0.2分)

3.10 与案件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a)原件未按照要求存入处罚卷中或复印件未加盖核对无误章的;(1分)

b)其他不规范问题,按照消防安全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有关案卷的评查规则执行。

3.11 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a)依法应当使用而未按照规定使用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的;(1分)

b)清单未印制执法主体名称或不准确的;(0.2分)

c)物品持有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不准确的;(0.2分)

d)未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的;(0.5分)

e)未载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保存地点和方式的;(0.5分)

f)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未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未注明原因的;(0.5分)

g)无两名消防执法人员签名的;(1分)

h)清单其他规定事项记载不全、不规范的;(0.1分)

i)未加盖执法主体印章或印章不正确的;(0.5分)

j)扣押物品超30日未处理,无法定情形和负责人批准的;(0.5分)

k)先行登记保存物品7日内未作出处理的;(0.5分)

l)先行登记保存无审批表,或审批人未签署意见、姓名、时间的。

(1分)

3.12 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明材料

a)无消防执法人员签名、注明收到时间的;(0.5分)

b)无违法行为人(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0.5分)

c)未加盖核对无误印章的。

(0.1分)

3.13 授权委托书

a)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人未签名或盖章的;(0.5分)

b)无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的;(0.2分)

c)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

(0.2分)

3.14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a)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权利的;(1分)

b)未印制执法主体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c)未记载或未准确记载告知单位、告知人的;(0.2分)

d)未记载或未准确记载被告知人基本情况的;(0.2分)

e)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准确、不全面,或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记载不全面的;(0.5分)

f)适用听证的,未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的;(0.5分)

g)告知内容或对象错误的;(1分)

h)被告知人未签名或未记载告知日期的。

(0.5分)

3.15 举行听证通知书

a)举行了听证,无举行听证通知书的;(1分)

b)未载明执法主体名称或通知日期的;(0.5分)

c)未载明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时间的;(0.2分)

d)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0.2分)

e)未加盖执法主体印章的;(0.5分)

f)被通知人未签名或无签收日期,无合法理由的。

(0.5分)

3.16 听证笔录

a)举行了听证,无听证笔录的;(1分)

b)未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0.2分)

c)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0.1分)

d)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记录人等回避权利的;(0.5分)

e)未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的;(0.5分)

f)案件调查人介绍案情情况记载不准确的;(0.5分)

g)听证参加人未签字且未注明原因的。

(0.5分)

3.17 听证报告书

a)举行了听证,无听证报告书的;(1分)

b)未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0.2分)

c)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0.2分)

d)案件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0.2分)

e)未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的;(0.5分)

f)未记载听证案由、处理意见或建议的;(0.5分)

g)听证主持人未签名的。

(0.2分)

3.18 集体议案记录

a)依法应当集体议案但无记载的;(1分)

b)未记载集体议案时间、地点,或集体议案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之后的;(0.2分)

c)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不准确的;(0.1分)

d)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等记载不清的;(0.1分)

e)无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名的;(0.5分)

f)集体议案结论不明确,或与决定书不一致的。

(0.5分)

3.19 罚没收据

a)使用非法定罚没收据的;(1分)

b)缴款人和决定书被处罚人不一致,无合法理由的;(1分)

c)缴款票据注明执法主体和决定书执法主体不一致的;(1分)

d)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1分)

e)未依法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1分)

f)罚没票据为复印件的。

(0.5分)

3.20 行政拘留通知书和执行回执

a)行政拘留送执行单位执行,无执行回执的;(1分)

b)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中被拘留人、拘留期限等与决定书不一致的;(1分)

c)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投送人、经办人未签名、盖章的;(0.5分)

d)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未加盖执行单位印章的;(0.5分)

e)无法定情形,无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记载的。

(0.5分)

3.21 送达回执

a)不能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未依法使用送达回执的;(1分)

b)送达回执无编号的;(0.1分)

c)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对象错误,或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0.5分)

d)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等填写不全的;(0.2分)

e)受送达人未签名,且无法定情形注明;或未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0.5分)

f)邮寄、公告送达,未将凭证、公告文书等归档入卷的。

(0.5分)

3.22 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a)未使用公安部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制式文书的;(0.5分)

b)文书字迹模糊或存在错别字、语法逻辑错误等问题,不影响文书实质内容的;(0.1分)

c)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0.1分)

d)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笔或其他不能长期保存的笔墨,书写、打印文书的。

(0.2分)

3.23 立案归档的其他规范性问题

a)未按规定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的;(0.5分)

b)案卷封面全宗名称、案卷题名、案卷编号等填写不规范的;(0.1分)

c)未按照规定顺序装订文书,或卷内目录、文书页号、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1分)

d)卷内有金属物,或压字、掉页现象的;(0.1分)

e)未采用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未修补、裱贴和折叠的。

(0.1分)

3.24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a)有纸质执法案卷,但系统中无信息的;(1分)

b)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制作文书、录入执法信息、流转执法流程或系统中法律文书、执法信息与纸质案卷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0.2分)

消防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

评查组织单位

 

案卷评查人

 

复核人

 

被检查单位

 

评查日期

 

评查形式

 

案卷基本情况

案卷题名

案卷编号

承办人

审批人

立卷时间

 

 

 

 

 

评查情况记录

序号

基本要素检查

评查结果

复核情况

情况说明

1

主体

 

 

 

2

事实和证据

 

 

 

3

法律适用

 

 

 

4

执法程序

 

 

 

序号

一般要素检查

扣分情况

复核情况

扣分说明

1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审批表

 

 

 

3

受案登记表

 

 

 

4

询问笔录

 

 

 

5

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6

鉴定意见、检测结论

 

 

 

7

勘验、检查笔录

 

 

 

8

现场照片、物证照片

 

 

 

 

 

 

 

 

 

 

 

 

9

传唤证及审批材料

 

 

 

10

与案件有关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11

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审批、处理材料

 

 

 

12

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明材料

 

 

 

13

授权委托书

 

 

 

14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5

举行听证通知书

 

 

 

16

听证笔录

 

 

 

17

听证报告书

 

 

 

18

集体议案记录

 

 

 

19

罚没收据

 

 

 

20

行政拘留通知书和执行回执

 

 

 

21

送达回执

 

 

 

22

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23

立案归档的其他规范性问题

 

 

 

24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综合评查结果

合计扣分

 

 

□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

实际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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