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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请求再审申请书通用范文

民事请求再审申请书通用范文

  请求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

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__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_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20__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

“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__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20__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

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àn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

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

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

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

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__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__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

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

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_月_日

  

  请求再审申请书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

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

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

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_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

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

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

20_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

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

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已经自认20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

王_也自认20__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

而王_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

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

20_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

20__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为该房屋权利人(20__年7月12日杨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

  ,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

但20__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的自认),并由王_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

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

20__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财产权益。

  20__年3月7日王_起诉再审申请人杨_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于20_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__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

虽然杨_与王_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

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

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

王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

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_

  申请日期:

__年__月__日

  

  请求再审申请书3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

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19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19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

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19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

牛_梅自2019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19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

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

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

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请求再审申请书4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与被申请人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对被申请人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与被申请人___20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与被申请人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据申请再审人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

被申请人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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