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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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2.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有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三)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0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50%)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2.
,是缴纳税款的主
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体。
纳税义务人是税收制度中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之一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的目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如: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
目。
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
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如:
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
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按结构不同,又可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按其与之适应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超率累进税率(原理基本同超额累进税率,只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级次)。
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情况。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
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X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X适用税率
如企业所得税等
(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计税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有重量、容量、面积等。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X单位适用税额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同时按照从量、从价两种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以两种计税依据计算的税额之和作为课税对象。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X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X适用税率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
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
9.纳税地点。
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减免税是减税和免税的合称,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2)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即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
违法行为时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
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按其规模的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企业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绝对l7%),除低税率适用的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l7%。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2.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