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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通行效率。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人员特别是新增“绿色通道”收费站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一线收费人员对“绿色通道”政策的认知和执行能力。

要积极探索研究快速鉴别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方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或者综合利用配货单以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辅助查验手段,尽量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和通过收费站的时间。

  (三)规范路面执法管理,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路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轻微违法的,应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四)严厉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可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

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对“绿色通道”政策调整对收费公路带来的影响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

对于影响较大的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视情给予补偿。

新批收费公路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影响,合理确定其交通流量。

  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加强养护管理,保证道路畅通。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

要着力提高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公路畅通,减少交通延误,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二)规范标志设置,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收费站,各收费站点应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并按照《关于规范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号)的有关要求,在专用道口上方设置统一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指路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迅速通过专用收费道口;同时,在收费站公示牌旁以及通道沿线的醒目位置,设置政策公示牌,向驾驶人员公布“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监督电话。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以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公告牌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力争使“绿色通道”政策的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加强对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依法装载、合法运营的意识,为“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2: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常见品种示例

新鲜蔬菜

白菜类

大白菜、普通白菜(油菜、小青菜)、菜薹

甘蓝类

菜花、芥蓝、西兰花、结球甘蓝

根菜类

萝卜、胡萝卜、芜菁

绿叶菜类

芹菜、菠菜、莴笋、生菜、空心菜、香菜、茼蒿、茴香、苋菜、木耳菜

葱蒜类

洋葱、大葱、香葱、蒜苗、蒜苔、韭菜、大蒜、生姜

茄果类

茄子、青椒、辣椒、西红柿

豆类

扁豆、荚豆、豇豆、豌豆、四季豆、毛豆、蚕豆、豆芽、豌豆苗、四棱豆

瓜类

黄瓜、丝瓜、冬瓜、西葫芦、苦瓜、南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瓠瓜

水生蔬菜

莲藕、荸荠、水芹、茭白

新鲜食用菌

平菇、原菇、金针菇、滑菇、蘑菇、木耳(不含干木耳)

多年生和杂类蔬菜

竹笋、芦笋、金针菜(黄花菜)、香椿

新鲜水果

仁果类

苹果、梨、海棠、山楂

核果类

桃、李、杏、杨梅、樱桃

浆果类

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

柑橘类

橙、桔、柑、柚、柠檬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

什果类

枣、柿子、无花果

瓜果类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

鲜活水产品

(仅指活的、新鲜的)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

其它水产品

海带、紫菜、海蜇、海参

活的畜禽

家畜

猪、牛、羊、马、驴(骡)

家禽

鸡、鸭、鹅、家兔、食用蛙类

其他

蜜蜂(转地放蜂)

新鲜的

肉、蛋、奶

 

新鲜的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新鲜的家畜肉和家禽肉、新鲜奶

 

 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厅、纠风办: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了《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章)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

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起,全国先后建成了山东寿光至北京、海南至北京、海南至上海、山东寿光至哈尔滨等四条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穿越全国18个省(市、区),总里程达到1.1万公里。

除此之外,一些省(市)也相继建立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

这些“绿色通道”的开通,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二)工作原则

1、合理布局,完善网络。

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对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进行合理布局,构建连接全国主要产销区的“绿色通道”网络,实现鲜活农产品全程顺畅流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提高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二、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全国鲜活农产品主要产销区之间“绿色通道”网络

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在全国建立布局为“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

具体走向和控制点如下:

“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布局表

五纵:

路线

里程km

主控点

涉及国道

银川—昆明

2700

银川-成都-昆明

G109/G213

呼和浩特—南宁

3000

呼和浩特-西安-重庆-贵阳-南宁

G209/G307/G210

北京—海口

长沙—南宁连接线

4345

北京-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海口;长沙—南宁

G107/G325/G207/G322

哈尔滨—海口

天津—北京连接线

5500

哈尔滨-长春-沈阳-天津-济南-合肥-南昌-广州-海口;天津-北京

G102/G205//G309/G104/G206/G320/G105/G325/G207G103

上海—海口

鹰潭—常山连接线

2500

上海-梅州-深圳-广州-海口

G320/G205/G325/G207

合计

18045

-

-

二横:

路线

里程km

主控点

涉及国道

连云港—乌鲁木齐

西宁-兰州连接线

4140

连云港-徐州—郑州—西安—兰州—乌鲁木齐;西宁—兰州

G310/G312

上海—拉萨

4800

上海-南京-合肥-安庆-武汉-成都-拉萨

G312/G206/G318

合计

8940

-

-

(注:

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布局图附后。

在“绿色通道”线路上逐步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样式见下图),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注:

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三)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

1、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

对于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提高通行效率。

2、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

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3、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

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要求,加大对公路收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4、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

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或免收通行费,并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以确保畅通。

非整车或违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得通过专用道口,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查处。

5、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

通过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6、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主要农产品种类、销往地区、运输路线和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业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信誉档案。

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农户和承运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和其它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7、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

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覆盖全国、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络体系。

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

通过网络、媒体、公告牌等形式及时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供需信息,以市场为导向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8、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

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

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合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户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

建立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从2005年开始,具体分为两个工作阶段。

1、准备阶段(2005年3月31日前)

对“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进行调查摸底。

各省(区、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纠风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4月至12月)

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七部门联合成立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工作小组,负责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本省(区、市)所辖“绿色通道”的组织实施工作。

至2005年底,基本建成“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并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二)职责分工

1、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根据政策实施要求,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通畅为主要目的,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有效监督,保证“绿色通道”网络的通畅。

2、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3、各省(区、市)的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各自的职能抓好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监督检查

1、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各省(区、市)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纠风等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能负责监督本地区建设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制止和查处各种影响“绿色通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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