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EPC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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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EPCM

XXXX项目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合同

(EPCM)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项目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项目总投资:

项目计划建设资亿元,

5.工期:

月动工建设,2016年月投入开业使用。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项目管理公司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管理业务。

三、项目管理费

1.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管理费用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

本项费用为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

该服务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相关变化进行调整。

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

营销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

2.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

定的服务周期,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若本项目超期

咨询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为Y万元/月)计算延期服务费。

(若不足月按天计算),双方约

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

3•为了项目管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管理应配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8人。

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

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

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1项目管理合同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6、【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

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委托人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七、项目管理单位承诺

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委托人:

(签章)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XXXX区

邮编:

电话:

项目管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管理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设计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监理人”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9)“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10)“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11)“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12)“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

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

(14)“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15)“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6)“全过程项目管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实施过程、实施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7)“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是指由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的项目管理。

组织建设和实施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18)“服务周期”是指自项目管理公司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但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则服务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

惟需要说明的是,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公司需完成对工程结算的协调管理工作。

(19)“日历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2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21)“项目管理费用”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和组织本工程的建设所发生的,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2)“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费”是指:

①委托人单独委托本合同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的费用;

(23)“超期咨询服务费”:

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延期的,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

(24)“专业工作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部门颁布的规章、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节各方的(合同)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其意愿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公司定期绩效考核。

3.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和建议,

并有权随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就具体事项或突发事件向委托人提交专项报告。

并对项目管理单位批

准的工程进度、施工洽商、设计修改、投资概算、资金拨付计划的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4.委托人有权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编制设计概算工作,并对成果文件提出意见。

5.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6.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7.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审查权和决策权。

8.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等,有认定、批准权,对工程设计有变更权。

9.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就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决策。

10.委托人有权在审计部门审核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对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11.项目管理单位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

(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12.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13.委托人有权拒绝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项目管理单位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

14.因项目管理单位未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本工程在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发现存在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疏忽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委托人有权对该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进行综合评价或要求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1.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承包费申请;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委托人进行管理;

(3)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

(4)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5)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6)协助委托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7)根据国家与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代委托人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2.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3.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完成约定的管理工作后,有权依约获得服务报酬。

4.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监理、专业咨询机构、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的选择,有推荐、建议权及对其资格的审核权。

5.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建议权。

6.接受委托人委托,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单位、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以及材料供应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在委托人的授权下有权以委托人名义行使索赔和处罚权,并将相关文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

7.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经手的建设工程资料和档案有管理权。

8.有撤换不合格的各类履约方的建议权和经委托人批准后的处置权。

9.对工程的成本控制(包括各项相关单位的费用支付、材料采购等)承担监控责任。

10.对工程施工期间的进度计划在不影响总工期前提下有调整、审批权;有要求委托人配合进度进行赶工的建议权和要求各类承包人赶工的决定权。

11.负责起草和审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人与各类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第三节各方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单位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本项目的立项、征地与补偿等工作,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3.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

4.负责审核本项目设计、概算文件、投资计划,

5.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项目管理单位书面申请,及时支付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费。

6.委托人应保证在本项目资金按时到位,落实建设资金,并支付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合同款项。

以确保本项目顺利进展。

7.委托人有义务向所有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工程中的总体协调权力。

委托人对相关承包人的意见及要求应通过项目管理单位表达。

8.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9.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工作便利,包括授权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委托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10.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免费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在不影响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

(4)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办理与项目管理合同备案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5)委托人应在工地范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带采暖),并提供办公

桌、椅的便利条件、办公设施、网络设施及费用。

11.委托人应当在7日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书面做出决定。

12.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对项目管理单位为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而提交的任何报告、合同、协议、信函和其他文件审批、签署、认可或提出修改要求,或驳回上述文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13.委托人应及时审核确定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如:

增加项目成本、改变项目功能或延长工期等。

14.委托人应对项目管理单位管理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15.委托人应及时与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签署本项目必须的相关合同文件,以保证本项目顺利进展。

16.委托人应配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本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对设计、监理、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协调。

2.项目管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项目管理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4.对所派出人员的工作及行为后果负全部合同责任;项目管理单位需更换派出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项目管理单位委派的项目管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管理部主要成员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参加本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活动时所提交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相一致。

6.承担本合同约定与项目管理单位工作有关的办公用品的日常费用,承担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所有费用。

7.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总体采购计划,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实行甲供的项目清单。

总体采购计划应与审批的设计概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吻合,并上报委托人审批。

8.组织项目管理例会及各种专题例会,坚持规范例会制度和会议纪要制度,承担会议纪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工作。

9.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10.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报委托人核准。

11.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12.对本项目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及委托人应注意事项,项目管理单位基于自身知识与经验,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建议。

13.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委托人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14.编制项目各类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月报、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委托人;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分析和建议。

项目管理单位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的时间和方式:

每月5日前项目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委托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15.参与组织工程设备和特殊建筑材料的采购。

在委托人许可后,项目管理单位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16.协调处理施工期间有关单位(设计、监理、总包、分包、材料供应商等)的关系。

17.负责组织实施委托人的各类招标活动,负责组织并参与委托人与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谈判,并进行合同管理,监督与落实合同的履行。

18.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监督和督促各方编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措施。

19.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20.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委托人移交。

21.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22.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委托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23.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24.进行竣工结算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有关资料;享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影像、技术文件和经济数据等,未经其所有者、委托人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亦不得将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图纸及其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他处。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资料等均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提供的设施和办公用品、资料等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服务期内,自费办理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保险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及所委派人员不得参与、进行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如与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等有利害冲突或利益相趋的,应如实向委托人通报;项目管理单位及所委派人员不得接受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报酬。

第四节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双方有一方违约,则对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经济赔偿,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和合同责任。

2.委托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委托人未按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签署的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而对工程造成的一切影响与项目管理公司无关。

(2)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项目管理酬金的,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息按日向

项目管理单位支付违约金。

3.项目管理单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使用委托人设施物品造成损坏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损失。

(2)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3)项目管理单位违约,参与、进行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未向委托人通报的,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损失。

(4)未经委托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管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管理部主要成员。

4.项目管理单位严重违约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旦合同解除,委托人将不再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剩余的费用,已支付给项目管理单位的费用,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单位违约情况或部分索回。

项目管理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违约责任

1.项目管理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未能完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

务,无法完成委托工作、完成的工作不符合约定的要求与标准、延迟完成委托工作等。

(2)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因其工作过失,致使工期延长、投

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出现安全事故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工程有违法分包或转包的,项目管理单位未发现或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纠正的,

(3)项目管理单位和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因项目管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项目怠于协调管理,而发生的相关单位的索赔费用,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5)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若是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疏忽,把关不严的,怠于管理,导致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的,

(6)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若是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疏忽,把关不严的,怠于管理,导致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的,

(7)因委托人未及时审定设计图纸、确定招标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等非项目管理单位的原因致使工期影响的,项目管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工期顺延,但该申请必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上述原因也不能免除或减轻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五节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项目管理单位原因使得项目管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服务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相关遗留问题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1.当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当项目管理单位在其正常工作范围内出现过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但其行为已严重影响项目的实施计划时,委托人有权立即中止/终止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委托人延期支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管理单位向委托人发出催款通知后14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款项(双方另外达成协议除外),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发出中止/终止合同通知,并于发出通知后14工作日中止/终止生效。

中止/终止通知书生效后,项目管理单位有权自行停止管理工作。

5.中止/终止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或协议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6.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终止即日,向委托人交还全部档案资料及使用的委托人财产。

7.项目管理单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基建审计,与委托人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节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长春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系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控制和克服的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恐怖主义活动、政府决策等社会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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