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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资料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编制细则

浙江水利水利工程审价中心

二00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第三节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组成

第四节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管理

第二章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第三章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第二节调整项目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办法

第三节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四节防汛应急抢险费用计算标准

第五节其它费用计算标准

附表

表一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表二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1-1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土石坝)

表1-2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混凝土坝)

表1-3水库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1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2-2水闸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1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3-2堤防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经费计算表

表4-1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4-2海塘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1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5-2泵站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6-1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费用计算表

表6-2灌区工程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表三防汛抗旱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一)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完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与核定,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的需要,特制定《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编制本细则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国家、浙江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以国家财政预算政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相关规定为依据,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力求科学合理,操作方便;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编制依据、标准和方法做出具体规定,使维修养护经费编制有据可依,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

(三)本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定岗定员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专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本细则适用于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海塘、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编制。

(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维修养护经费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六)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时,《定额标准》的各项规定不变。

(七)维修养护经费文件形式包括:

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决算等形式。

第二节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依据

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要以水利工程技术档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规范)、考核标准等及有关技术指标为依据。

主要依据有:

1.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程;

2.水管单位管理对象的地理位置、范围、工程规模、等级、使用年限及相关技术资料;

3.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

4.定额标准:

《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定岗定员标准(试行)》等。

5.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节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组成

维修养护预算文件(测算书)由编制说明、编制依据、预算总表、分项明细表、预算附件五个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类别、工程位置、任务与规模、主要建筑物级别、工程特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2.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性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状况,以及工程管理现状、固定资产、维修养护模式等。

3.预算编制说明。

按工程类别分别说明预算年度的主要维修养护项目名称及内容、进度、使用计划、技术措施,维修养护费用预算,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编制依据

包括预算采用的定额标准、细则,以及调整及新增项目、固定资产等计算依据。

(三)维修养护经费总表

(四)维修养护费用分项计算表

1.基本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2.调整维修养护经费计算表;

3.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五)预算文件附件

1.基本维修养护项目调整系数计算依据与结果;

2.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养护经费计算依据、方法;新增调整维修养护项目经费计算说明、预算价格;

3.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及其他经费计算表。

4.其他费用计算依据、方法等相关资料。

第四节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文件管理

1.预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专业的执业资格,预算编制成果由编制者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单位行政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查、签字,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2.预算的修改与调整

主管部门对水管单位申报的预算文件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后,若需重大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调整或修改,重新编报。

第二章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一)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是指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对主体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日常维修(岁修)发生的项目,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维修养护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二)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调整项目维修养护项目是指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以外,为维护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维修养护项目。

水库工程包括观测设施配件更换、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机电设备配件更换、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安全监控系统维修养护、门式启闭机维修养护、检修闸门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大坝电梯维修、自备发电机机组维修养护、水库森林防火及消防设施维修养护、水库库面清理保洁、防汛公路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水闸工程包括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自动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勘测设计等项目。

堤防工程包括护堤林带维修养护、前后戗堤维修养护、防浪墙维修养护、消浪结构维修养护、盘头、顺坝、管理房维修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河道保洁、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河道自然岸线维修养护、城市防洪堤景观绿化带、堤上交通道口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海塘工程包括混凝土坦水、丁坝、盘头、顺坝、直立鱼鳞石塘、护塘林带养护、消浪结构、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海塘隐患探测、安全监测系统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泵站工程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辅助设备维修养护配件更换、检修闸门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自备发电机组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灌区工程包括护渠林养护、生产交通桥维修养护、渠下涵闸及放水涵闸维修养护、撇洪沟维修养护、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渠顶路面维修养护、渠道(沉砂池)清淤、管理房维修养护、管理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渡槽清淤、倒虹吸清淤、涵洞清淤、灌溉调节池维修养护、勘测设计等项目。

上述调整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或实际不发生的,不列入调整项目;实际需要,但《定额标准》和本细则中没有规定,且不属于基本维修养护项目的专项维修养护,可在调整项目中增列。

为满足工程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的需要,小型设备进行更新,按本细则规定在调整项目中增列。

(三)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

防汛抗旱经常性经费是指为满足防汛抗旱日常需要所需的经费,包括:

1.水库、水闸、堤防、海塘、泵站、灌区工程管理单位的日常防汛抗旱检查、巡查经费,防汛抗旱会议、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经费。

2.水库、水闸、堤防、海塘、泵站、灌区等防汛抗旱期间组织专业和调用民工的工资、防汛抗旱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补助费。

3.防汛抗旱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经费。

4.水文报汛以及汛期临时设置和租用通讯线路所支付的经费。

5.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保管、补充经费。

(四)防汛应急经费

防汛应急经费是指为防洪应急抢险而准备的临时经费,包括:

1.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

2.水毁工程修复应急经费。

(五)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鉴定费、工程保险费。

1.安全鉴定经费

安全鉴定经费指各种类型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对工程安全进行鉴定所需的经费,内容包括:

⑴分项工程或专题项目勘测、测试经费;

⑵安全(观测)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编制经费;

⑶现场安全检查及报告编制经费;

⑷对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安全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的咨询、会议经费等。

2.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工程管理单位为维护工程安全、转移工程运行风险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工程保险费用。

第三章维修养护经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一节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

基本(标准)项目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编制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试行)》执行。

(一)一般规定

1.《定额标准》中的维修养护经费标准,是以定额规定的工程基准规模及养护工作(工程)量为依据计算所得。

由于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量与工程规模、结构、尺寸、周边条件等因素密切其相关,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定额标准》的规定,分项确定维修养护经费,累计计算。

2.工程使用年限

⑴主体工程未除险加固的工程使用年限按建成年代起算,已除险加固的工程使用年限按除险加固完建后的使用年限进行计算。

⑵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未更新的按照原投入运行时间起算,已经进行部分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的工程无论更新范围多少,均按改造后实际投入运行年限计算。

⑶主体工程除险加固与闸门、启闭机等机电设备更新年代不一致,导致使用年限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3.计算基准的调整

⑴基本维修养护项目与《定额标准》规定的计算基准相同时,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标准和工程量不作调整。

⑵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与《定额标准》规定的计算基准不同时,子项的养护经费需进行调整。

子项养护经费调整采用内插法或系数法,根据工程实际对照《定额标准》的调整系数表,对相关子项进行调整,与该项目无关的子项不作调整。

⑶《定额标准》中的基本(标准)维修养护项目,除调整系数表中另有规定的子项外,不管实际发生与否,一般不作增减。

4.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的价格调整系数

⑴采用《2006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调整到2009年度定额水平指数为1.30。

⑵若不采用价格调整系数,根据《定额标准》第5部分“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表”编制水利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经费,需在编制说明和附表中阐明采用的定额、材料价格、人工工资、费用标准和相关依据。

(二)各类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计算规定

1.水库工程

⑴维修养护等级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以水库总库容为主要指标,当水库主坝坝高超过《定额标准》表2-1拦河坝坝高的等级指标时,可提高一个等级确定维修养护等级;副坝坝高未超过原等级指标时,仍按原维修养护等级计算基本维修养护费用。

⑵坝型的确定

根据工程坝型,按表3-1确定套用《定额标准》的坝型。

表3-1水库工程坝型分类

坝型

分类

备注

各种类型土坝、

土石混合坝;

干砌石面板坝;

砼面板堆石坝。

砼重力坝、拱坝;

细骨料砼砌石重力坝、

拱坝、空腹重力坝;

浆砌块石重力坝、拱坝;

砼面板浆砌石坝。

塘坝、拦泥库、

尾矿坝参照

土坝执行。

套用

定额

土石坝

砼坝

⑶坝长调整系数

主、副坝的坝长按实际长度采用内插法计算坝长调整系数,以库岸挡墙、防浪墙等形式出现的主、副坝延伸段不应计入坝长。

⑷副坝维修养护定额

副坝坝高等于或大于13m时,土石坝类型的副坝执行《定额标准》表4-2第一部分“主体工程维修养护1.3”定额标准,其余项目维修养护费用不计算;砼类型的副坝按照土石坝定额标准乘以1.05的扩大系数。

副坝高度低于13m时,土石坝维修养护费用参照同级别堤防工程《定额标准》,并按坝高(堤身高度)、轮廓线长度、坝顶(堤顶)宽度、坝体与路面结构、内坡形式等确定调整系数,再按坝长(m)/1000进行折算;砼类型副坝按同等级堤防标准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乘以0.3的系数进行调整,再按坝长(m)/1000进行折算。

⑸库岸挡墙、防浪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主、副坝延伸段库岸挡墙、防浪墙(不含坝顶防浪墙),无论何种形式,均按表3-2标准执行:

表3-2库岸挡墙、防浪墙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维修养护等级

定额标准

(元/100m)

2000

1500

1200

1000

800

⑹土石坝条石护坡调整系数

条石护坡结构执行干砌块石标准,系数调减0.1(《定额标准》表4-4编号3);草皮护坡面积按实有面积列入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标准,定额标准4.5元/m2·年。

⑺闸门数量

①水库工程闸门数量指溢洪洞、非常溢洪道、泄洪洞(含泄放空洞)等工作闸门的数量,不包括发电等输(引)水建筑物的各种(工作、事故、检修)闸门。

②水库工程同时具有弧形闸门、平板闸门等多种“闸门类型”时,弧形闸门按其数量、调整系数折算为平板闸门,纳入闸门总量对《定额标准》表4-2第二项2.1、2.2项进行调整;表4-4编号5“闸门数量”按实有数量,对表4-2第3.1、3.2、3.3项及第四、第六项进行调整,闸门类型不予区分。

③一、二、三级水库工程灌溉闸门维修养护费用,按《定额标准》规定计算,列入调整项目。

2.水闸工程

⑴孔口面积的计算

以设计孔口面积为准,船闸参与泄洪时,船闸孔口面积计入总面积。

设计孔口面积不明确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开敞式:

孔口面积=孔口总净宽×(设计洪水位-闸底板顶高程)

胸墙式:

孔口面积=孔口总净宽×(胸墙底高程-闸底板顶高程)

涵洞式:

孔口面积=涵洞断面积

⑵孔口数量

船闸参与泄洪时,计入水闸孔口数量(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船闸不参与泄洪,不计入孔口数量。

水闸上的交通道口不得计入孔口数。

孔口数量不因闸门数量的变化而调整。

⑶设计流量

设计流量是指水闸的平均流量,计算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经费,依据设计流量对照定额计算基准,确定调整方法。

当设计流量在定额基准范围内时,按直线内插法进行计算;当设计流量超过定额基准的上限时,按照直线外延法进行计算;当设计流量小于10m3/s时,按照表4—8编号5的规定计算调整系数。

⑷闸门类型

有两种不同类型闸门时,检修闸门(叠梁门等)不作调整。

木制闸门调整系数按钢闸门系数调减0.75。

⑸接触水体

水闸有一侧接触海水时,按海水进行系数调整。

3.堤防工程(含护岸)

⑴堤身高度

堤高为堤轴线处堤顶高程与基础底高程之差,不含堤外坡基础、大方脚等。

堤身高度是指同一等级的堤防的平均高度,当堤线较长、不同堤段堤高相差较大时,可以分段计算平均高度,再加权平均。

⑵堤身建筑轮廓线长度

堤身建筑轮廓线长度为堤顶宽度加迎水坡、背水坡长度之和,淤区和戗堤长度不计入堤身断面轮廓线。

迎水坡长度指堤顶至戗堤顶高程以上的平均长度,没有戗堤的为护脚顶高程以上的平均长度;背水坡长度是指堤顶至背水坡堤脚的平均长度。

⑶堤身土质及结构

除《定额标准》表4-12第三项规定外,混合式土质堤防按黏性土质对系数进行调减;混凝土结构堤防、钢筋砼挡水墙,按浆砌石结构,套用相应级别堤防定额标准,取消表4-10第一项。

⑷堤外坡结构形式

定额基准为混凝土结构,如堤外坡为浆砌块石,干砌石护坡,表4-10第3.1项不作调整。

⑸堤内坡结构形式

定额基准为干砌块石,如堤内坡为草皮护坡,取消表4-10第3.2项,该项按第3.5项标准计算。

⑹河道驳坎护岸维修养护

河道级别以确权、划界确定的长度为准,护岸高度自驳坎基础底面计算到坎顶。

已按堤防工程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的不得再计算驳坎养护费用。

⑺堤顶路面与公路相结合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其养护费用可参照浙江省交通厅2005年7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4.海塘工程

⑴塘身土壤类别

塘身外侧为重力式砼或浆砌块石结构,内侧为壤土或粘土质结构,表4-14第一项系数调减0.5;内侧为堆石及混合料结构取消表4-14第一项。

⑵塘外坡结构

塘外坡为砼与灌砌块石混合结构,或浆砌石直立墙结构时,表4-14第3.1项系数不作调整;塘外坡为直立式混凝土外坡结构时,执行混凝土护坡标准。

⑶塘身高度

海塘塘身高度自原地面(涂面)起算,不计迎水面基础嵌入地面以下深度。

不同地段塘身高度不一致时分段计算,按控制长度加权平均。

⑷丁坝

按丁坝的实有座数及每座丁坝的不同长度、高度分别确定调整系数。

⑸盘头、顺坝

按盘头、顺坝的实有座数及每座盘头、顺坝的高度与长度分别计算调整系数。

⑹塘顶防浪设施

塘顶防浪设施指塘顶防浪墙,不包括塘前直立墙。

⑺草皮养护及补植

草皮养护及补植指的是塘内侧护塘地草皮养护及补植。

没有护塘地的,取消定额标准表4-14第3.7项。

5.泵站工程

⑴装机容量

泵站装机容量是指泵站水泵主电动机装机总容量,不包括技术供水、检修排水、渗漏排水、消防供水等辅助电机容量。

⑵水泵类型

定额基准为混流泵,离心泵系数调减0.1,混合泵站系数调增0.05。

6.灌区工程

⑴渠道工程

渠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依据不同设计流量、相应渠道长度分别计算后累计。

采用混凝土衬砌的渠道定额标准不作调整。

⑵渡槽结构

定额基准为钢筋砼结构,系数调增0.1;浆砌块石、混凝土混合结构不作调整。

⑶倒虹吸为地下涵管时,可按其长度,依据涵洞定额标准计算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节调整项目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办法

(一)一般规定

1.调整项目维修养护经费根据定额标准按年度计算。

2.勘测设计费

勘测设计费是指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对养护对象进行勘探、测量、试验、设计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无需勘测设计的维修养护项目不计算勘测设计费,不列入调整项目。

必须进行勘测设计的维修养护项目,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列入调整项目。

3.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维修养护项目一律不计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不聘用监理人员的维修养护项目不计算工程监理费,不列入调整项目。

必须进行工程监理的维修养护项目,监理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列入调整项目。

4.调整项目固定资产的计算

按固定资产百分比计算调整项目维修养护费用的,其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原值为计算依据。

5.按固定资产比例计算维修养护经费的调整项目,不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计地区、价格调整系数;《定额标准》中以单价定费用标准的调整项目,应计算价格调整系数,不计使用年限和地区调整系数。

(二)调整维修养护项目计算规定

1.水库工程

⑴观测设施配件更换

大坝观测设施包括表面变形观测、内部观测、坝体及绕坝渗流观测、水位观测等全部观测内容的观测设施和仪器设备。

观测设施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的1.5%计算。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参考值×调整系数

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参考值见表3-3。

表3-3水库工程观测设施固定资产原值参考值

项目名称

维修养护

等级

坝型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基数

(坝高×坝长)

观测设施

一级

土石坝

250

坝高×坝长

=60000

砼坝

300

二级

土石坝

150

坝高×坝长

=20000

砼坝

180

三级

土石坝

100

坝高×坝长

=16000

砼坝

120

四级

土石坝

50

坝高×坝长

=9000

砼坝

60

五级

土石坝

15

坝高×坝长

=3000

砼坝

20

调整系数=(坝高×坝长)/基数。

其中,坝高为坝体设计最大高度;拱坝坝长指坝顶弧长;主、副坝(坝高×坝长)分别计算,累计后进行系数调整。

⑵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

启闭机是指溢洪道、非常溢洪道、泄洪洞(泄洪放空洞)等泄水建筑物的闸门启闭机,不包括发电输(引)水建筑物的闸门启闭机。

启闭机维修养护配件更换费用,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启闭机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启闭机固定资产原值=启闭机启闭力×单台启闭机固定资产定额

其中,启闭力以设计或设备铭牌数据为准;多台启闭机,启闭力不同时,按启闭机型式、启门力、台数分别计算后累计计算。

共用启闭机的,按启闭机实际台数计算固定资产。

单台启闭机固定资产定额基数见表3-4。

表3-4按启门力计算启闭机固定资产参考表

卷扬式启闭机

液压式启闭机

闸门型式

启闭机型式

固定资产

参考值

(元/kN)

备注

启门力

(kN)

固定资产

参考值

(元/kN)

备注

平板

(浅孔)

QPQ

单吊点

350、400

启门力

≤400kN

取大值;

>400kN

取小值

单缸

1000

双吊点

400、450

双缸

≤600

1200

平板快速

QPK(双吊点)

500、600

600~

1000

800~1200

固定资产

按启门力

内插

平板

高扬程

QPG

700、800

>1000

800

弧形

QXQ(双吊点)

1000、1100

螺杆式启闭机,固定资产按启门力、400元/kN计算。

⑶机电设备配件更换

机电设备是指溢洪道、泄洪洞等泄水建筑物启闭设施附属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操作设备、配电设施、输变电系统、避雷系统等全部机电设备,不包括输水建筑物机电设备、发电设备的附属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配件更换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算。

水库机电设备固定资产原值资料不全的,按下式计算:

固定资产参考值=启闭设备固定资产×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调整系数

其中,启闭设备固定资产值计算方法同上;机电设备固定资产调整系数为0.50。

⑷洪水测报系统维修养护

洪水测报系统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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