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工新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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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工新考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制冷工)新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申请表(附件1)

原件

2

纸质

申请人或单位应签名或盖章;

2

身份证

复印件

2

纸质

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3

彩色白底免冠1寸照片

原件

3

纸质、电子

纸质照片需标注姓名;

4

学历证书

复印件

2

纸质

必需初中或以上;需提交本人签名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并须出示原件核对;无法提供学历证书的,可依法出具学历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

体检表(附件4、5、6)

原件

1

纸质

需提交加盖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专用章及医生签字的原件一份;体检表半年内有效;

复印件

1

注1: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大小与原件相符。

注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原件形式。

 

附件1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单位全称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必填)

个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初次领证日期

上次复审日期

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关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机构印章

年月日

单位意见:

(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方式(必填):

附件2

全市已完成信息登记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序号

培训机构名称

所属区(分区)

登记从事项目

地址

咨询电话

1

广东诺瓦安评检测有限公司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瀚天科技城B区2号楼B座505-508室

83122670

2

佛山市安联安全生产培训有限公司

南海、禅城、三水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西路质监培训基地8号楼11楼

83359743

3

佛山市南海区曙光职业培训学校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南海桂城深海路瀚天科技城A区6栋三楼303-2单元

86398586

4

佛山市质安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西路质监培训基地6号楼

88376006

5

佛山市南海安企注册安全主任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南海区盐步直街2号

85758898

6

佛山市泰达安全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禅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

禅城区华新路8号2座三楼(港口路西侧)

82261910

7

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17号

86255872

8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98号

81773207

9

佛山市高明区育安职业培训学校

高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

佛山市高明大道东293号14铺及二层

88664982

10

佛山市高明区光明职业培训学校

高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69号

88889088

11

佛山市晟皓安安全生产培训有限公司

三水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40号

87825517

12

佛山市禅城区权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禅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西路32号

82738269

13

佛山市凯利德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禅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禅城区华宝南路基德福科技创新园1座405-406号

82580569

14

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

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禅炭路黎岗路段

86232850

15

佛山市南总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157号

86200253

16

佛山市世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禅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高新科技园二座502

83875350

17

广东达康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南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南海南海区瀚天科技城B区3号楼809

86282621

18

佛山市禅城区创业职业技能学校

禅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

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18号东星大厦二楼

83276767

19

佛山市机电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禅城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

禅城区塱宝西路26号国际企业园2座607室

83219713

20

佛山市三水区扬格安全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三水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卫五巷六座三层301号

87721812

21

华安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翔路80号飞马大楼二层A11

22264286

22

佛山市顺德区中等专业学校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桃源路

22617387

23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职业技术学校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桂园路69号

26656729

24

佛山市顺德区特种设备协会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新路13号

22382589

25

佛山市顺德区梁球琚职业技术学校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西路

22234863

26

佛山市顺德区安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容奇大道天诚大厦四楼复式1之A03

26611903

27

广东顺德郝睿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顺德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新路13号

22383371

特别提醒:

可按照属地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培训,关于培训考证如有疑问请直接咨询培训机构。

一、安监培训咨询电话

南海安监:

86293605

禅城安监:

82340713

三水安监:

87709326

高明安监:

88222239

顺德安监:

22803199

二、其他常见问题提醒

1.特种作业查证:

可以在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佛山安监”点“查找服务”通过国家系统查询,在佛山考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焊工、制冷与空调作业等)可以从佛山系统查询,也可以致电83280855凭身份证号查询,只接受异地复审不接受异地换证。

2.特种作业证遗失补办、办证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咨询电话:

83280855,全市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补录咨询(不含顺德)83992332。

顺德咨询、考证、补录业务请直接致电顺德区安监局电话22383379。

3.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证查询,致电市安全协会考核部(禅城区普澜二路):

82360696。

 

附件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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