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技术交底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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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技术交底大全
一、技术交底说明
1.本技术交底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检查用表填写说明)来编制的。
2.在使用中要根据施工环境、条件作一些适当调整或增加有针对性的交底内容,以确保施工作业中的技术可行性。
3.施工工长对单分项工程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另一份作资料保存。
4.技术交底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分工种、分项目、分施工部位进行,一般情况主体施工同一工种每月进行一次。
5.各班组每天根据工长签发的技术交底,工序程序技术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讲话,讲话应有记录。
6.为了帮助集团公司工长及时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专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编制了一套常规技术交底资料供施工中参考。
1、土方开挖、回填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1.1强制性条文
1.1.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2土方开挖
1.2.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2.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1.2.3的规定。
表1.2.3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
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
0.75~1:
1.00
硬、塑
1:
1.00~1:
1.25
软
1:
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
0.50~1:
1.00
充填砂土
1:
1.00~1:
1.50
注:
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1.2.4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2.4的规定。
表1.2.4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
控
项
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
般
项
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1.3土方回填
1.3.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1.3.2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1.3.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1.3.3的规定。
表1.3.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1.3.4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3.4的规定。
表1.3.4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
控
项
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接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
2、排桩墙支护工程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2.1强制性条文
2.1.1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2.1的规定执行。
表2.1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2.2排桩墙支护工程
2.2.1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2.2.2.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GB)所规定。
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2.2.2.-2的规定。
表2.2.2.-1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小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表2.2.2.-2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桩长度
mm
+10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0.1%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
般
项
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横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2.2.3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2.2.4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3、降水与排水工程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3.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3.2降水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3.3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3.4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3.5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
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4、地下连续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4.1强制性条文
4.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2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2.1的规定执行。
表4.2.1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4.2主控项目
4.2.1防水混凝土所用原材料、配合比以及其他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措施和现场抽样试验报告。
4.2.2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3一般项目
4.3.1地下连续墙的槽段接缝以及墙体与内衬结构接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2地下连续墙墙面的露筋部分应小于1%墙面面积,且不得有露石和夹泥现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3.3地下连续墙墙体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
临时支护墙体为50mm,单一或复合墙体为30mm。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
表4.2.2地下墙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查试件记录或取芯试压
2
垂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1/300
1/150
测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一
般
项
目
1
导墙尺寸
宽度
墙面平整度
导墙平面位置
mm
mm
mm
W+40
<5
±10
用钢尺量,W为地下墙设计厚度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2
沉渣厚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mm
mm
≤100
≤200
重锤测或沉积物测定仪测
3
槽深
mm
+100
重锤测
4
混凝土坍落度
mm
180~220
坍落度测定器
5
钢筋笼尺寸
见GB规范表5.6.4-1
见GB规范表5.6.4-1
6
地下墙表面平整度
永久结构
临时结构
插入式结构
mm
mm
mm
<100
<150
<20
此为均匀粘土层,松散及易坍土层由设计决定
7
永久结构时的预埋件位置
水平向
垂直向
mm
mm
≤10
≤20
用钢尺量
水准仪
5.灰土地基工程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5.1强制性条文
5.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5.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5.2.1的规定执行。
表5.2.1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1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6、砂和砂石地基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6.1强制性条文
6.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6.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6.2.1的规定执行。
表6.2.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
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7.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7.1强制性条文
7.1.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7.1.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4.2.1的规定执行。
表7.1.2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
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土工合成材料强度
%
≤5
置于夹具上做拉伸试验(结果与设计标准相比)
2
土工合成材料延伸率
%
≤3
置于夹具上做位伸试验(结果与设计要求相比)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土工合成材料搭接长度
mm
≥300
用钢尺量
2
土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3
屋面平整度
mm
≤20
用2m靠尺
4
每层铺设厚度
mm
±25
水准仪
8.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8.1强制性条文
8.1.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8.1.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8.1.2的规定执行。
表8.1.2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预压载荷
%
≤2
水准仪
2
固结度(与设计要求比)
%
≤2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
3
承载力或其他性能指标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
般
项
目
1
沉降速度(与控制值比)
%
±10
水准仪
2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3
砂井或塑料排水带插入深度
mm
±200
插入时用经纬仪检查
4
插入塑料排水带时的回带长度
mm
≤500
用钢尺量
5
塑料排水带或砂井高出砂垫层距离
mm
≥200
用钢尺量
6
插入塑料排水带的回带根数
%
<5
目测
注:
如真空预压,主控项目中预压载荷的检查为真空度降低值<2%。
9.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按表9.1执行
表9.1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支撑位置:
标高
平面
mm
mm
30
10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2
预加顶力
KN
±50
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一
般
项
目
1
围囹标高
mm
30
水准仪
2
立柱桩
参见本规范第五章
参见本规范第五章
3
主柱位置:
标高
平面
mm
mm
30
50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
开挖超深(开槽放
支撑不在此范围)
mm
<200
水准仪
5
支撑安装时间
设计要求
用钟表估测
10.灰土地基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强制性条文
10.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10.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表4.2.4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筛分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1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11.砂和砂石地基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强制性条文
11.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11.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表4.3.4砂和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
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12.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内容:
强制性条文
12.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12.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