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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内容

 

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法学发展的前提:

1、立法的广泛开展与成文法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级的形成。

2、马克思法学的特点(根本之处):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3、法学可分为:

1、法理学;2、部门法;3、外国法学;4、国际法;5、法律史学;6、比较法学;7、边缘法学。

4、原始社会的规范一般是习惯;

5、法律产生的2个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6、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7、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制定的《汉莫拉比法典》

8、我国第1部成文法是《法经》,对中国有影响的法典是《唐律》

9、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及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

10、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11、法律具有:

1、阶级性;2、社会性。

法律的本质就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2、法律规范不等同于法律条文,他们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13、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4、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一方面法律积极维护道德,另一方面道德替法律辩护。

15、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彻底废除旧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

16、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

17、法律的效力:

1、空间效率;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方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世界上国家的结构形式有两种:

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是单一制。

20、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最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最本质联系,构成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2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

23、全国人大:

任期5年,是最高权力机关,职权:

1修宪和监督;2制定修改法律;3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

24、全国人大常委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权;2立法权;3监督权;4任免权;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6荣典权;7由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5、全国人大代表的特权:

1在全国人大期间非受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受全国人大常委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公布权、发布权、外交权、荣典权、任免权。

主席连续任期不能超过2界,每界5年。

27、民族自治的机关是:

自治区、洲、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28、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公开审判;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6、合议制度;7、审判委员会制度。

29、人民检察院:

是依法行使检查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的机关。

30、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是有权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1、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制定法(成文法)。

32、不服行政行为的在对得知该行为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起复议请求,有权机关在收到请求5日内作审查。

33、民事主体包括:

1公民;2法人。

3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可分为:

1年龄能力;2智力能力;3健康能力。

35、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监护人。

对于成年后患精神病的人,其监护人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

36、公民的住所即其户籍所在地,常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住所。

37、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益;4某些行为成立还必须以一定形式进行。

38、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行为。

39、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40、财产所有权包括: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41、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2传来取得。

42、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

43、离婚按情况不同分为两种程序:

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和诉讼离婚(单方有离婚意愿,在法院判决)。

44、法定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丧偶儿媳对工、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5、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46、我国的主刑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47、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

48、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9、法院在收到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认为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的,7日内裁定不受理。

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再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请求上级法院批准。

50、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后法院判决由谁负担,一般是败诉或进行不当诉讼的一方负担。

51、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序,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有基层法院或派出的法庭审理,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52、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

二、选择题:

1、法律的三个要素:

1、法律规范;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法律规范的三要件:

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其中核心部分是行为准则。

3、法律规范按本身性质可分为: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按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度可分为: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4、法律渊源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5、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案的提出;2、对法案的审议;3、对法案的表决;4、公布法案。

6、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按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这是主要标准;2、按调整的方法划分。

7、构成违法的要件:

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8、权利的主体包括: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9、受限制的自由是指:

1、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2、受法律限制。

10、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行为。

11、财产所有权包括: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1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2传来取得。

13、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

14、判断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

15、合同担保的方式:

1保证;2定金;3抵押权;4质权;5留置。

16、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存在;3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17、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18、构成结婚的要件:

1一夫一妻;2双方完全自愿;3达到法定婚龄;

19、婚姻的效力:

1夫妻人身关系;2夫妻财产关系。

20、婚姻无效的条件: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21、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22、犯罪的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

1、犯罪客体;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

23、正当防卫的要件:

1必须是对不法的侵害才能实行;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卫不能过当。

24、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正遭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采取的;4不能过当。

25、量刑必须遵守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2以刑法为准绳。

26、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7、行政诉讼法原则:

1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原则;4不使用调解原则;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28、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

29、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30、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产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决定的。

3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实际。

32、代替旧的氏族组织和规范而兴起的新东西是国家和法律。

33、国家是统治阶级最基本的政治组织。

34、法律历史类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

35、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36、奴隶的劳动是社会生存的基础。

37、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

是封建阶级占有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38、农奴或农民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

39、法律以中国最为发达。

40、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

41、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2、法律价值可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43、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44、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45、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46、阶级斗争的焦点是国家政权问题。

47、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48、工人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的阶级意志的最主要内容是要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建设社会主义,进而过渡到共产主义。

49、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

5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统一的保证是共产党的领导。

51、规律具有普遍性、重复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5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时正确、合法、及时。

53、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54、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55、违法行为按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可以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56、违法行为按其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57、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58、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5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物、智力成果、行为和人体。

60、法律就其内容来说,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6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62、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63、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6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誉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64、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是内容(国家性质)与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

65、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6、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67、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

68、实行民主平等,首先必须实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

69、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70、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71、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

72、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73、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4、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75、改造世界包括两个方面。

即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

76、“三个代表”同“三个文明”在内涵上也是相对应、相吻合的。

“三个代表”中的“先进生产力”,对应的是物质文明;“三个代表”中的“先进文化”,对应的是精神文明;“三个代表”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与政治文明相对应。

77、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78、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79、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80、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足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根本的特征。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是民主与法治建设。

81、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

8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

83、是否具有某一个国家的国籍,是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的前提。

8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使者。

86、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8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

一方面它是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因而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另一方面,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机关,因而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88、行政强制执行有三种形式:

间接强制。

2、直接强制。

3、强制征收。

89、社会监督主要有:

人民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名词解释:

1、法律: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的渊源:

是指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3、法系:

是指内容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法系。

4、法律汇编:

指对法律形式上的整理加工,汇成书册,不改变法律内容,属于非立法活动,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

5、法律编撰,对原有法律内容进行增、删、改,属于立法活动,只能由有权机关进行。

6、法律部门:

指调整某一类或几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7、法律的时间效力:

开始生效的日期、终止生效的日期、是否溯及以往(在个别情况下)。

8、违法:

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当法律责任的行为。

9、法律制裁: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当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0、法律关系:

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1、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

12、国家性质:

又称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国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

13、政权组织形式:

又称政体,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

我国政体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公务员:

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6、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7、职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专门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18、行政执法:

指主体对相对方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19、行政复议:

指具体行政行为作用的相对方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有权机关提出,有权机关接受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20、我国民法:

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1、民事法律关系:

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2、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全力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23、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24、代理:

指代理人依法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帮助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制度。

25、委托代理:

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而发生的。

法定代理:

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根据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定的代理,其代理的权限范围应在指定的时候加以明确。

26、相邻权:

指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27、商标权:

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但可以延续,而且对注册商标可无限延续。

28、债:

指按照合同或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债的发生来分,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

29、不当获利:

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的利益。

30、无因管理:

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动,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31、继承权: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32、法定继承:

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33、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而没有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我国规定一般为2年,当有以下特殊情况时,其诉讼时效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明而致人损害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坏的。

34、刑法:

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这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罪刑法定原则:

指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无明文规定不罚。

3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7、罪罚相当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份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8、犯罪的构成:

指依照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9、正当防卫:

指因制止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40、犯罪未遂:

指已经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份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遂的。

犯罪终止:

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1、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必需具备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3各个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犯罪。

42、犯罪集团:

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3、数罪并罚:

有人犯有数罪,法院对其各罪分别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44、民事诉讼(法):

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与下,法院依法审理、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45、移送管辖:

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受理。

但受移送法院认为此案件也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要得再自行移送。

46、哲学:

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

47、经济学:

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其中包括研究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政治经济学,以及以部门经济为研究对象的部门经济学。

48、法律的价值:

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49、法律的工具价值:

是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因此,这种价值是中介性的、服务性的。

50、法律的目的价值:

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包括法律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

51、法律的适用条件: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即在什么具体的时间、地点和对什么人才能适用该规范)的那一部分。

52、法律的行为准则:

或称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即规定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的那一部分。

53、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54、确定性规范: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55、委任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56、准用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57、法律原则:

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58、法律概念:

是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适用。

59、大陆法系:

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60、英美法系:

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61、道德:

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不公平、光荣与耻辱的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62、规则:

或称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6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64、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65、法律的效力:

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66、立法解释: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67、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68、行政解释: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9、学理解释:

一般是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

70、法律责任:

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71、行为违法:

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反行为就不发生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72、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7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使这种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4、法律关系的主体:

亦称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75、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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