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
《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standardization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版
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全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交通运输的促进作用,确保我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交通科技项目管理指项目立项、项目合同、项目实施、项目经费(包括工程建设中的研究试验经费,下同)、验收与鉴定(评审)以及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厅管理项目立项、审查经费预算、安排经费补助、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评审)、成果报奖和推广。
各市(州)交通局(委)和厅直单位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项目初审和申报、筹集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四条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要在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时提出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预算报省交通厅。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立项条件:
(一)符合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交通发展趋势,能为交通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符合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二)研究开发目标明确,内容完整、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基础及支撑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四)持有授权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
(五)项目自筹资金基本到位。
第六条立项范围:
(一)推动交通发展的应用技术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二)交通行业实用性强的应用基础技术研究。
(三)推动交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软科学研究。
(四)交通科技信息、标准、计量、环保等技术基础性研究。
(五)促进交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的新产品开发。
(六)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资助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
申请科技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关系报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初审。
初审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时间:
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受理下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项目审查。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查的主要依据。
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进度、经费预算、承担单位及研究人员。
第九条项目立项。
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条科技项目要通过竞争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交通科技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
省交通厅下达项目计划后三十天内,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二),并组织项目实施。
由省交通厅提出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并由厅直接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与省交通厅签订合同书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可撤消该项目或重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项目时,须在合同中注明第一承担单位,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
第十三条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二)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解除或中止合同执行的项目,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厅审计部门审核,按已完成的研究工作支付费用,收回多拨部分经费。
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验收与鉴定(评审)。
第十四条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省交通厅有权中止项目合同,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所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能承担同类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条款,应向省交通厅提交书面报告,附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意见,经厅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如需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应与承担单位及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协商。
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合同执行或不履行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合同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通过验收后,合同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由第一承担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跟踪检查与监督管理。
可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定委托监督检查合同,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时间、要求及其它事项。
被委托单位应向厅科技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检查情况报告。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经费的来源:
(一)从交通规费中按比例提取的科技资金;
(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的研究试验经费;
(三)交通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科技资金。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列入厅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
(二)科研项目的前期评审论证;
(三)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经费、评审费、监督管理费随年度项目计划一并下达。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研究所需常规非易损设备购置不得列入项目研究费用。
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经费根据项目性质和直接经济效益不同,采取免于偿还、部分偿还、全部偿还三种方式。
项目经费视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分期拨付,20%待项目通过验收或观测期后拨付。
第六章验收与成果鉴定(评审)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关系经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初审通过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研究报告;
4、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5、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6、设计与工艺图表;
7、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国际);
8、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省、部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9、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10、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1、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二)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颁发验收文件,对项目完成的质量与效果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如需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应及时申请和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第二十八条申请鉴定(评审)的条件:
(一)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二)成果没有异议或争议;
(三)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
第二十九条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按国家、部、省有关鉴定(评审)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如条件具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评审)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后应及时申请成果(新产品)登记。
第三十二条省交通厅资助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交通厅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成果持有权。
项目申报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科技项目有关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项目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
担
单
位
主要研究人员
姓名
技术职称
专业
起止
年月
总经费
万元
项目
负责人
补助经费
万元
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的动态
关键技术和预期水平效益
研究基础及主要措施
经费概算及经费来源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地(州)市交通局或厅直二级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省交通运输厅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一:
湖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
项目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制
年月
填写说明:
1、此文本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铅印,字迹清晰;
2、项目合同编号由合同甲方填写;
3、合同甲方为湖南省交通厅;
4、合同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5、合同保证方为项目申报单位[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
6、第三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具体的技术经济参数。
一、研究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
二、项目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
1、目标
2、主要研究内容
3、依托工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计划进度(按半年安排进度,明确半年内完成的目标)
五、项目经费预算
经费投入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预算数(万元)
科目
金额(万元)
1、国家、部、省拨款
1、土建费
2、交通运输厅拨款
2、仪器、设备购置费
年
3、材料、燃料费
年
4、加工费
年
5、研究开发费
偿还额
6、试验费
3、工程配套研究经费
7、国内、外调研费
4、单位自筹
8、引进软、硬件费
5、银行贷款
9、劳务费
6、其他经费
10、人员培训费
11、会议费
12、资料印刷费
13、各种税费
14、不可预见费
15、其他
合计
合计
注:
“其他”一栏是在与上几栏均不相同时具体填写。
六、承担单位分工及经费分配指标:
1、承担单位分工(注明第一承担单位)
2、经费分配指标
七、项目参加人员表
姓名
单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专业
签名
负
责
人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八、共同条款
签约各方共同遵守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1、乙方必须于一月底前向甲方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并提出本年度工作安排及经费拨付申请。
2、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应根据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包括变更内容及理由的书面报告,并附项目保证方意见,经甲方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未接到正式批复前,双方仍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3、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合同不能执行,甲方有权中止项目合同,并视情况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所拨经费。
4、甲方监督经费的使用,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拒付或在拨款中扣除。
5、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及保证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不得收回。
6、乙方及项目保证方负责按合同规定偿还额偿还科技经费。
7、甲方及保证方应协助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方各存一份。
9、本合同在各方签章后生效,规定内容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合同自动失效。
九、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人(签字):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专用章)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财务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保证方: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联系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