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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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4〕10号)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由设区的市及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审批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规定执行。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由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涉及化工(含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染料、酵母、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电石、纺织、黄金采选(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造纸、垃圾填埋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建设项目。

3、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4、辐射类和涉密工程建设项目。

5、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6、可能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本办法附件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动需重新审批和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贵港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建设项目,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律按规定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受理和出具办结件,录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并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的环评文件基础信息报送贵港市环保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贵环﹝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表: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4年本)

 

附表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14年本)

 

项目类别

建设项目内容

备注

1、农林水利

新建5万亩、改造30万亩以上灌区项目;大中型防洪工程项目;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肉牛600头、奶牛500头、家禽1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区)项目;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2、能源:

煤炭:

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选煤、配煤、水煤浆生产项目。

3、交通:

公路:

50公里以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水运:

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煤炭、矿石、

油气、危险品泊位以外的泊位;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以外的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年吞吐能力100万吨以下港口、码头项目。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内河四级及以下航道整治项目。

民航:

总投资5亿元以下扩建民用机场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项目;500吨级以下(不含500吨级)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

4、金属制品

年产10万吨以上铸铁金属件制造项目。

5、金属、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铁矿、锰矿开采和选矿项目;其它黑色金属矿开采和选矿项目。

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土砂石开采项目;化学矿采选项目;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站项目;日产玻璃500吨以上项目;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纤维项目;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陶瓷、年产150万件以上卫生陶瓷、年产250万件以上日用陶瓷项目;年产5000吨以上岩棉石棉制品项目;石墨、碳素制品项目。

7、机械、电子:

除汽车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通用或专用设备制造项目;机动车及配件制造项目;自行车制造项目;金属船舶制造和拆船、修船项目;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航天航空器制造项目。

电池制造项目;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的前工序生产项目;、印刷电路板项目;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生产项目

8、化工

石化、化工类全部项目。

9、医药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制品项目;含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项目。

10、轻工:

年加工25万吨以上(或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项目;年加工油料30万吨以上制油加工项目;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以上的精炼加工项目;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上项目;年加工10万吨以上水产品加工项目;年加工20万吨以上乳制品加工项目;原汁生产的果菜汁类及其他饮料制造项目;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项目;采用化学方法去皮的水果罐头制造项目;年产30万箱以上的卷烟项目;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项目;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项目;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上人造板制造项目;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毛皮鞣制项目。

11、纺织、化纤

化学纤维制造项目;有洗毛、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

有水洗工艺的服装制造项目。

12、城市基础设施与房地产:

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城市道路、立交桥、隧道项目;煤气生产项目;有引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自来水项目;日处理5万吨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回收加工再生项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

13、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医院项目;容纳5万人以上体育场、容纳1万人以上体育馆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公园项目;旅游开发的缆车、索道建设项目;

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建设项目。

注:

1.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2.环境敏感区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执行。

 

附件2

《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实施后

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情况

《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实施后,与《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比较,将下放审批事项共七大方面11个类别,具体如下:

一、农林水利

水利:

非跨县(市、区)域境内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报告表、登记表项目。

禽畜养殖: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肉牛600头、奶牛500头、家禽10万只以下的养殖场(区)登记表项目。

二、能源

电力:

除浔江、黔江、郁江干流河段以外的县域境内河流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水电站项目。

煤炭:

自治区规划矿区内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50万吨以下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煤炭开发项目。

三、交通

公路:

县(市、区)域内50公里以下的一级公路、县(市、区)域内二级公路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

四、机械

除汽车整车以外的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汽车项目;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

五、轻工

甘蔗制糖、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制盐、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不涉及生皮制革及人造革、再生革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皮革项目。

六、城建

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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