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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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知识基础提纲
档案法规知识基础
淮安市档案局法规宣教处谈有法
一、档案法规概述
1、档案法规的基本概念
档案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因档案活动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档案法规的特征
档案法规不仅具有国家的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而且还具有社会性特征、公益性特征和综合性特征。
3、档案法规的本质
档案法规同其他所有的国家立法一样,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实现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
4、档案法规的基本原则
档案法规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体现档案法规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准则。
它反映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原则;反映利用档案的权利与保护档案的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反映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5、档案法规的主要作用
一是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二是增强社会档案意识、有效保护档案的有力武器
三是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维护公民享有利用档案权利的法律保障
四是强化我国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中国档案法规的建设
1、中国古代档案立法
2、中国近现代档案立法
*1931年,由周恩来同志提出,委托瞿秋白同志起草的《文件处置办法》是目前发现的,在我党历史上迄今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3、中国当代档案法规建设
三、档案法规知识
*1、档案法律概念
档案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2、档案法律特点
(1)档案法律的规范性。
(2)档案法律的专业性。
(3)档案法律的具体性。
(4)档案法律的综合性。
(5)档案法律的一致性。
*3、档案法律实施意义
依法管理档案和档案工作,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档、依法管档的需要,确定了依法保护档案资源和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法律的实施,一是提供了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依据;二是奠定了建立和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基础;三是档案法律的实施,提高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
*4、档案法律关系
它包括: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档案民事法律关系和档案刑事法律关系。
档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档案法律预先确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必须的当事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档案法》的制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予以公布,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法》的颁布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他使我国档案事业从此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改善档案工作的社会条件,促进档案事业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档案法》颁布的意义)
2、《档案法》的修定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七十一号令颁布施行。
3、《档案法》的作用
(1)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力武器。
(3)档案法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是强化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4)档案法是维护公民档案权利,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4、《档案法》的基本内容
《档案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七条。
《档案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定《档案法》的目的和档案工作的原则,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事业的地位及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对档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制度,提出配置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明确了档案馆和博物馆、图书馆和纪念馆等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关系,确立了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法律地位,规定非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卖,严禁倒卖牟利和私自携运档案出境;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特别是档案馆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即违法行为和依法惩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5、《档案法》制定目的
一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二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和保护,发挥档案的作用。
6、《档案法》中档案的定义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7、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8、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1)档案机构。
我国档案机构包括: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档案室、档案科等)。
(2)档案机构职责。
第一类是党和国家指导和管理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即各级档案局的职责。
第二类是属于集中保存、管理和提供利用的档案机构,即指有文化事业性质的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职责。
第三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即档案室职责。
9、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是指各类专、兼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是履行《档案法》赋予档案工作任务和职责的人员。
*10、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文件材料归档与档案的移交。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年终集中交还是实时交各单位按档案移交制度执行),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3)科学管理措施
(4)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5)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管理。
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如果向社会出卖,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7)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11、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余30年”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公布,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寄存或者捐赠给档案馆的,未经所有人同意,档案馆不得随意公布。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12、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各级档案馆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管理方面。
一是档案馆永久保管理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二是按有关规定接收档案进馆;三是配备必要的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四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级的变更和解密等。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设置,均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3)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档案行政法规
1、档案行政法规的涵义
档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档案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批准的档案和档案工作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
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指档案行政法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3、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则
档案行政法规的制定的原则:
一是依法制定的原则;二是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原则;三是发扬民主的原则;四是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
*4、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行政规章;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构成。
5、《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与修改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档案法》。
《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后,国家档案局即着手制定《档案法实施办法》,并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施行。
1996年7月5日对《档案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1号令发布实施。
国家档案局于1997年3月开始对原《档案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经过两年多的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6、《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
《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三十一条,将《档案法》的内容更加具体化。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有关的县级档案馆移交。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三级档案复制件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六、地方性档案法规
1、地方性档案法规涵义
地方性档案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管理档案与档案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制定与修改
《省条例》于1998年8月2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月21日省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审议通过。
3、《省条例》的主要内容
《省条例》共分六章三十四条,其内容及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对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
(2)关于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3)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
(4)关于档案馆设置的原则和程序
(5)关于城市建设档案和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规定
(6)关于立卷归档的规定
(7)关于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规定
(8)关于档案向社会开放的规定
(9)档案管理的规定
(10)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档案行政规章与档案工作标准
*1、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
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