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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汇总资料
出资瑕疵总结
第一节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曾胜强
66.8
66.8
许忠桂
33.2
33.2
合计
100
100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
序号
资产名称
数量
价值(元)
1
三星五座轿车
1
285,000.00
2
奔腾-100计算机
1
15,000.00
3
奔腾-133计算机
1
18,000.00
4
STAR-3200打印机
1
4,500.00
5
HPS(激光)
1
8,000.00
6
PANASLKX-7-50
1
16,000.00
7
手提电脑ACEKY
1
6,000.00
8
家俱一批
1
16,477.00
合计
368,947.00
律师认为:
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年-2004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
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
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采购时间与投入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左右),其间有关设备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恒顺香港将上述设备直接以购买价投入梅花伞业,未进行资产评估。
发行人股东在历次增资过程中向梅花伞业的实物出资作价虽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以有关设备的购买价格作价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中的必需设备,设备出厂时间分别为2002年和2004年。
同时,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顺香港销售的上述设备均按当时的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定价。
因此,上述设备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在投入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购买发票和进口报关单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4、2005年3月恒顺香港向厦门宝德利等四家单位转让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后,其他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均已做出声明对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恒顺香港已于2007年9月3日出具承诺,若因为实物出资作价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2002年-2004年实物出资的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
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
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出资未及时到位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
(一)公司前身川润集团的出资及验资情况
1、1997年9月12日,川润集团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
1997年9月9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出具了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对拟设立的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1997年9月9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情况,川润集团合计实收资本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万元,实物资产2,000万元。
具体为:
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钟利钢出资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罗全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忠出资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清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西润厂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川达厂出资29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研究所出资6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2、2001年1月,川润集团股权发生变更。
2001年1月16日,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自亚会验报字(2001)第028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川润集团截至2001年1月16日止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变更情况,川润集团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均为3,000万元,变更后出资情况具体为:
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钟利钢出资500万元、罗全出资350万元、罗永忠出资450万元、罗永清出资340万元、西润厂出资10万元、川达厂出资29万元、研究所出资6万元。
3、实际出资情况
川润集团成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形式、出资时间与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和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出资情况存有不符之处。
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1)1999年12月31日,股东罗丽华以货币资金出资171,574.51元。
(2)2000年9月2日,西润厂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将其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账面净资产合计4,440,245.46元,其中4,142,941.95元作为出资投入,剩余净资产297,303.51元由川润集团以账面值购买;同意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代罗丽华、川达厂、研究所出资。
2000年10月16日,罗丽华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其4,440,245.46元净资产中的2,292,941.95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
同日,川达厂、研究所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29万元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以部分净资产6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
2000年10月16日,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股东会提出的以部分净资产向川润集团投资和剩余部分净资产出售的方式将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由此形成:
西润厂对川润集团出资150万元、西润厂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29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6万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2,292,941.95元,合计出资4,142,941.95元。
根据西润厂与川润集团共同确认的《资产移交单》,截止到2000年8月31日,西润厂投入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情况为:
资产总额14,836,428.73元,负债总额10,396,183.27元,净资产4,440,245.46元。
(具体明细项目略----笔者注)
上述资产和负债均及时办理了帐务转移手续,资产交付川润集团使用,负债由川润集团承接且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正常支付。
(3)2001年1月,根据川润集团股东会决议,股东西润厂将140万元股份转让给股东罗永忠50万元、股东罗全50万元、股东罗永清40万元。
(4)2001年12月,股东罗丽华以16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资79,400.00元。
(5)2003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15,857,584.00元,其中:
股东罗丽华出资5,739,284.00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800,000.00元,股东罗永忠出资4,0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918,3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400,000.00元。
(6)2004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9,748,499.54元,其中:
股东罗丽华出资4,866,799.54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2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081,7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600,000.00元。
4、申报会计师的验资复核情况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出具的(2007)京会兴核字第1—136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
川润集团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股权结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罗丽华
1,315
43.83
钟利钢
500
16.67
罗永忠
450
15.00
罗全
350
11.67
罗永清
340
11.33
川达厂
29
0.97
西润厂
10
0.33
研究所
6
0.20
合计
3,000
100.00
川润集团历次投入的注册资本的账目处理情况:
自1999年12月31日第一笔资本金到位起,至2004年12月16日最后一笔资金到位,川润集团注册资本科目一直按实际到位资金和时间陆续入账。
5、公司因出资问题可能受到的惩罚
公司因出资存在问题所违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1994年《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规定,公司因出资问题最高可能被工商局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自贡市工商局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
公司所有股东于2008年5月18日、19日作出书面承诺:
“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自设立至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
6、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意见
川润集团出资设立过程中,存在股东未及时出资、净资产出资未评估等问题。
对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于2008年1月10日出具承诺:
对于股份公司由于前身川润集团自设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罗丽华、钟利钢夫妇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1)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的股东未按照川润集团成立时的约定及时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该情形已经川润集团及其股东自行纠正,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所有注册资本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全部缴纳到位。
该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已规范运作三年以上;自贡市工商局已出文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发生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并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2)2000年西润厂以净资产4,142,941.95元出资未评估、2001年股东罗丽华投入实物资产79,400.00元未经评估,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对此:
①上述净资产虽未评估,但该净资产出资是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作价依据,且已分别经过西润厂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会议决议确认,原账面价值已经北京兴华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②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作为西润厂和川润集团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于因上述问题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综上,国金证券认为:
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出资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已自行纠正,发行人已依法规范运作三年以上,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
上述川润集团股东未及时出资到位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验资报告存在瑕疵、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陕天然气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在出资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上海东华对公司的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出资以及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东会陕核[2008]004号《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到位的复核报告》。
上海东华认为: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于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未客观反映省石化局是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275万元的净资产出资改制设立靖西天然气公司的情形,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也未客观反映其余125万元的净资产增资靖西天然气公司的情形,上述验资报告均未反映共计400万元的净资产投入到靖西天然气公司未经评估的事实。
经复核,我们未发现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3月18日出具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字(2005)第144号验资报告,在重大方面有不符合当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验资相关规定的情形。
鉴于:
(1)陕西石油化学工业厅原投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资金全部用于靖西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前期设计和勘查工作,是建设靖西天然气管道工程资金的组成部分,其形成的全部净资产、业务成果与靖西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建设权和运营权均由靖西天然气公司承继,陕西省石化局已实际交付相关资产;
(2)靖西天然气公司的合资对方也为国有企业,故没有评估作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靖西天然气承继的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债务已由靖西天然气公司偿还或转为出资,未损害债权人利益;(4)靖西天然气公司设立后,根据1999年7月15日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靖西天然气输气工程国有资产划转的批复》(陕国企[1999]048)和1999年7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1999]143号),已将相关方投入的资金均划归陕投集团并按原始投入资金额划转,包括了陕西石油化学工业厅投入到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全部出资;(5)靖西天然气公司成立后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已经变成空壳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且现已注销,无法律纠纷;(6)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申报报表按当时有效及现行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消除了公司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计价问题;(7)陕投集团的所有出资也得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国资产权函[2008]2号《关于核实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结构的函》的确认。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靖西天然气公司设立和第一次增资时省石化局以400万元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计价问题,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所存在的瑕疵和问题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2005年6月30日公司改制基准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及验证的净资产与按申报报表口径的该时点净资产存在差异,是由于期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重新确认的差异所致,并在申报报表、原始报表中通过调减2005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而于2005年12月31日前得以消除,故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五、设立时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恒星科技
根据后来出据的验资报告调整注册资本,----在没有增资或减资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虽说是对以前不准确出资金额认定的规定,但毕竟此种案例也是相当少见。
上市公司恒星科技在其2007年4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曾披露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出现过此种情况:
2003年12月16日,经前身恒星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16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02号文批准,前身恒星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本公司,并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注册,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10103。
公司股本总额以前身恒星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为1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谢保军
5,610
51
焦耀中
1,430
13
谢富强
990
9
吴定章
990
9
陈丙章
990
9
谭士泓
990
9
合计
11,00
100
2004年12月,公司调整注册资本:
由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均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恒星科技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身恒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复核和审阅。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特字[2004]628号《审阅报告》,认为:
“恒星金属2003年12月31日的已审会计报表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导致有关数据存在不准确性”。
基于该《审阅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9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该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规范和调整注册资本。
2004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32号文《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调整为12,207.80万股,并于2004年12月6日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10103。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谢保军
6,226
51
焦耀中
1,587
13
谢富强
1,098.7
9
吴定章
1,098.7
9
陈丙章
1,098.7
9
谭士泓
1,098.7
9
合计
12,207.8
100
......
五、历次验资情况
本公司设立时及设立以后一共进行过四次验资:
1、1995年7月,公司成立时的验资
......
2、2002年10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的验资
......
3、2004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时的验资
2004年1月29日,巩义市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巩注会验字(2004)第01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
根据前身恒星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巩义市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巩注会审字(2004)第005号《审计报告》,公司以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113,082,391.37元折股,其中净资产110,000,000元作为股本,3,082,391.37元作为资本公积。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由原6名自然人股东按原有比例分别持有。
4、2004年12月,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时的验资
2004年12月6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豫股批字[2004]32号文的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由11,000万元调整到12,207.8万元,该注册资本调整行为由2004年11月26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4]238号《验资报告》验证。
从理论上讲这样处理并非错误,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在现实中较为少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例是调整后增加了注册资本,如果是减少注册资本则要履行公告等减资的法定程序。
六、无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