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规程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考试范围与相关题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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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规程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考试范围与相关题目

考试范围

本次考试知识点为“知识管理及员工培训考核平台中”以下内容,每个知识点下有相应知识点的详细内容以及对应题库,考试全部试题按比例从题库中抽取。

Ø第21章(60%)---21.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1.2广东电网公司继电保护管理规定(修订)

21.3广东电网公司调度运行操作管理规定

Ø第23章(40%)---网络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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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3

第十一章 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第325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均称为新设备。

第326条:

凡接入统调电网的新建、改建、扩建220kV及以上工程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中调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并通知中调参加设计审查,以保证工程投产后电网运行的安全和经济合理。

第327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能计量装置(包括遥测装置)等必须按设计要求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产。

第328条:

系统设备均应统一编号。

接入统调电网220kV及以上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命名及新设备的命名和编号由中调负责,编号原则参见附录二。

1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命名、编号由各归属地调负责,编号原则可参照附录二。

发电厂的所有主设备的调度命名与编号原则上归属中调统一管理,6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厂用电等附属设备由电厂自行命名与编号,但须报送中调备案。

第329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工程可研阶段向中调提交厂站调度命名申请,中调在收到厂站调度命名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下达该发电厂或变电站的正式调度命名。

第330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工程投运前三个月向中调提交新设备编号申请,并同时报送该工程的电气主结线设计蓝图及相关技术资料(详见附录三)。

中调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新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调度编号等。

第331条:

新设备接入系统启动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经各发供电单位内部审查后向中调报送。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的启动方案必须在工程投产前一个月报送,由中调审核后,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改建、扩建的新设备启动方案最迟须与设备停电申请同时报送,经中调审批后执行。

重大技改项目的接入系统启动方案须经上级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332条:

电厂或地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启动,如在启动过程中涉及中调调管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则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已经各发、供电单位审批的启动方案报送中调审批后方可执行,中调仅对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方式变更及操作正确性负责。

第333条:

厂站自动化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接入系统需按相关的联调及投运方案进行。

第334条:

新设备启动方案应有以下所列的章节与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计划启动时间。

3.新设备调度命名与调度编号。

4.启动范围及主要设备参数。

5.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6.设备启动次序纲要。

7.启动前有关变电站(电厂)的运行方式。

8.启动操作步骤。

9.附件(包括启动委员会名单或发供电单位审核签证页,电气主结线图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

第335条: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有可能变动的设备在送电前必须进行核相,检查绝缘电阻(有条件的线路)是否合格,接地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继电保护是否完好并按要求投入。

电力电缆线路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进行试验、验收,送电前必须检查两端电缆头的相位与电力系统相符,充油电缆的油压正常,如设备极性可能变动的,则必须进行相关极性测试,测试正确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336条: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技术参数有可能变化的设备如线路、开关、CT、GIS母线等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应以工作电压的全电压冲击合闸三次,也可先递升加压。

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可能引起相位变动的,投入运行前应先核相,并经工作电压全电压冲击合闸五次(大修后变压器可按冲击三次考虑,具体冲击次数由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确定)。

第337条: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启动条件具备,启动方案批准后,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生产运行单位于启动前三个工作日向中调提交启动申请。

第338条:

在新设备安装、调试至投产前的过渡期间,有关电厂和变电站值班员可在工程建设单位或新设备启动委员指挥下进行不影响系统运行的操作。

下令人应对其操作的安全性及工作的必要性负责。

第339条:

中调调管范围内的系统输变电及发电厂升压站工程如涉及运行设备停电解口改造的,运行设备一经停运操作完毕,该设备即视为新设备退出调度运行,所有涉及该设备的工作审批交由启动委员会负责。

第340条:

新建设备的启动,由现场总指挥负责,由运行单位负责操作,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各自派人员监护。

由该工程的启动委员会指定现场调度指挥,现场调度指挥负责现场与中调间的启动协调。

第341条:

新设备的投产启动方案一经批准,即可作为中调当值调度下达操作指令的依据,启动现场也必须以该启动方案为依据填写操作票。

如需变更启动方案,须由现场启动委员会对变更后的方案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342条:

凡属中调直接调管的新设备,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禁止自行将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新设备一旦接入系统运行(包括试运行期间),即视为系统的运行设备,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第343条:

发电厂、变电站启动投产,通信部门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开通调度自动化通道,其通道质量应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第344条:

调度自动化设备接入系统必须按照有关的验收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及工程资料。

第345条:

新调度自动化设备投运前,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生产运行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提出投运申请,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按调管范围审批。

第十二章 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

第346条:

系统关口电能表是负荷管理、电量计算、线损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落实专职人员,认真加强管理,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347条:

日常的电力、电量关口计量由中调管理。

供电局的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及供电量的计算方法由广东电网公司主管部门确定。

发电厂及涉及区外电力交易的关口计量点、计量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为准。

第348条:

关口表需要进行换表、代供等工作,必须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并有临时计量表计或方法替代后才能工作。

关口计量点(厂或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在关口表记录册上清楚记录换表、代供前后的电能表读数,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349条:

关口电能表计应接入各级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

厂站端计量遥测设备由所属各供电局、发电厂以及直供用户负责运行维护。

第350条:

在省网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主站、采集装置、电能表计、传输通道、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电源等各部分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电量数据正确的,应事先取得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和中调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无法避免对其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也应采取临时性的补救措施。

第351条:

各关口计量点要配备符合中调要求的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

新建发电厂、变电站关口计量点的计量装置必须安装完备,经检验合格,并接入省网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方可启动投产。

第352条:

电能表精确度要求:

发电厂有功表0.2S级,无功表1级,配用的计量电流互感器0.2S级、电压互感器为0.2级。

供电局有功表0.5S级,无功表2级,配用的计量电流互感器0.2S级,电压互感器为0.2级。

第353条:

关口电能表的校验周期为6个月。

发电厂关口电能表的校验工作由交易双方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

供电局关口电能表的校验工作由地区供电局负责。

如电能表关系到两个地区供电量的计量,校验时相关地区派员参加校验。

第354条:

根据系统网损计算结果及关口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中调可以组织有关供电部门对关口计量表进行抽查。

第355条:

关口电能表所在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设有关口电能表记录册,按规定时间抄录电能表读数,并计算电量值,发电厂报中调值班调度员,变电站报所归属的地调,由地调汇总报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356条:

各关口点管理单位每月最后一天24:

00抄录当月关口计量数据,计算当月电量报中调,并对所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发电厂应会同经授权的供电局人员进行抄录,并签名、盖章确认。

第357条:

未经省网关口电能计量遥测系统运行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电能表计通信速率、电话号码和电能量采集装置本身的安全口令等参数。

第十三章 罚则

第358条:

中调每年定期按照有关规程及规定对各供电局、统调发电厂的检修计划上报、检修完成情况、电压曲线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359条:

线路、设备跳闸后,现场运行人员在30分钟内不能向中调准确汇报保护动作情况,除了在当月调度月报通报批评外,年底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建议给予扣分。

第360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中调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其调查结果必须向中调当面报告。

对于广东电网所属单位人员,建议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发电厂所属人员,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事件,将报告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

1.          不如实反映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2.          未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不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或交易计划。

3.          不执行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计划。

4.          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5.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

6.          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措施(包括调度、方式、继保及调度自动化专业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以及其他措施)。

7.          不如实反映电力系统运行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8.          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故意违规操作。

9.          因故障处理延误,造成调度自动化信息错误,对电网调度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10.       调度自动化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

11.       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第361条:

中调有权对调度管辖的各运行单位的违规行为,在广东电力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运行值班当事人接受调度指令资格的处分,被取消接受调度指令资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该资格考试。

第362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造成电力系统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者,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怂恿不执行调度指令领导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节   系统频率管理

第94条:

广东电力系统频率标准是50Hz,正常运行频率不得超过50±0.2Hz。

第95条:

系统频率的调整,除保持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还应保持电钟与标准钟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

第96条:

广东中调值班调度员负责按照总调有关规定控制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

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频率,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控制本地区的负荷与非统调电源出力,协助系统调频。

第97条:

并网运行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必须具备接入AGC功能。

AGC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要求,严禁擅自更改AGC调节参数。

第98条:

凡有机组接入AGC功能的发电厂,必须指定专人维护,保证机组AGC能正常投入运行。

并网运行机组AGC功能的投、退以及更改定值等均应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

第99条:

中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电网主调频厂,调频厂在出力允许可调范围内,按照调度员的指令负责系统频率的调整。

第100条:

统调发电机组必须具备满足电网要求的一次调频功能。

正常运行机组应当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投、退或更改定值均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许可。

第101条:

当系统频率偏差超过50±0.2Hz时,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值长应不等待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迅速自行调整本厂机组出力维持系统频率正常,并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102条:

当系统频率低于49.5Hz时,水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不等待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立即启动备用机组并入系统参与调频,并及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

第103条:

当电网频率发生异常,安装于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的安全自动装置在频率超出动作整定值而没有动作时,运行值班人员确认无误后,应作如下处理:

1.        系统频率低:

对设定为低频自起动的机组,立即手动起动并网,并参与调频;对设定为低频切泵的蓄能机组,立即手动停泵。

2.        系统频率高:

对设定为高频切机的机组,立即将机组出力减至最小直至解列。

第104条:

当系统频率达到低频减载装置整定动作值,而该装置未动作时,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集控员确认无误后,应迅速断开相应开关。

第105条:

当预计系统备用容量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或频率低于正常控制标准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开出统调备用机组。

2.增加购电和争取外网提供备用容量。

3.指令地调开出地方备用机组。

4.指令地调按要求控制用电负荷。

5.必要时按《超计划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和《三级快速事故限电线路表》进行拉闸限电。

第106条:

在处理系统频率下降事故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可向地调下达地区限电负荷总额、控制目标或具体的限电线路指令,由地调执行。

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厂、站或集控中心下达限电指令,相关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限电指令时,应立即执行。

第107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拉闸限电或自动减载装置切除的负荷,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指令,方可恢复送电。

第108条:

系统频率恢复后的送电,必须视具体情况逐步进行,防止送电过速而造成系统频率再度下降超出允许范围。

第109条:

统调发电厂机组应参加系统调峰,应按中调值班调度员的统一布置调整运行出力,包括停机备用。

第110条:

各地调管辖的非统调电源应参加系统调峰。

地调接到中调值班调度员调整非统调电源出力指令时,必须迅速执行,包括指令非统调电源停机备用。

第111条:

当统调电网内区域电网发生与主网解列运行的情况时,中调值班调度员可指定区域电网其中一个地调负责指挥解列电网的频率调整,其标准频率为50Hz,频率偏差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区域电网内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调度,直至与主网重新并列为止。

第112条:

系统频率及电钟均以中调为标准。

第十一节 电压与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

第113条:

电压和无功功率调度管理的一般原则:

1.电压与无功功率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层(电压等级)、分区(供电区)无功功率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

2.各级调度机构应负责调管范围内电压与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并做好电压监测、控制与考核工作。

第114条:

电压监测点与控制点的设置

1.各级调度机构要根据本电网实际情况,设立电网电压监测点和电压控制(考核)点。

对于电压监测点要规定允许的电压偏移范围,并进行监测。

地调应将电压监测点的电压质量统计表按月上报中调备案。

2.用于监测电力系统电压值的节点,称为电压监测点。

中调设立统调电网电压监测点的原则是:

(1) 500kV变电站的500kV和220kV母线。

(2) 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

(3) 接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统调发电厂高压侧母线。

(4) 所设立的监测点能反映电网电压水平。

电压监测点允许的电压偏移范围,应根据有关导则、标准、规定进行确定,并满足正常条件下的下级供电电压要求。

3.用于控制电力系统电压质量的节点,称为电压控制(考核)点。

中调设立电网运行电压控制(考核)点的原则是:

(5) 中调负责调度的500kV变电站的500kV、220kV母线。

(6) 220kV枢纽变电站的220kV母线。

(7) 接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统调发电厂的高压侧母线。

(8) 所设立的控制点能调整控制该供电区域电压水平。

电压控制点应在电压监测点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中调根据电压质量标准,结合方式变化、负荷变动、基建投产等运行实际,对电压控制点制定无功电压控制目标,下达月度电压无功计划控制曲线,并对各供电局和发电厂的实际电压曲线合格率进行考核。

4.中调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可以调整电压监测点、电压控制(考核)点及其电压允许偏移范围。

第115条:

无功功率管理

1.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应按中调下达的电压无功计划曲线或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调节,以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2.中调调管发电机组的P-Q曲线变更时,必须及时报送中调;

3.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调整装置及强励装置必须正常投入运行。

若需要退出,必须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

4.无功功率按照分层分区的控制原则,力求就地平衡。

避免无功功率的长距离输送;

各变电站应充分发挥无功补偿设备的调压作用,切实做好无功补偿设备投切管理,保证电压在控制范围内运行。

变电站主变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保持在0.95以上;

5.中调负责调管范围内50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调度管理。

正常情况下由变电站值班人员按中调下达的有关运行规定进行调整。

系统需要时,地调调管范围的无功补偿设备的投退应服从中调值班调度员的统一指挥;

6.变电站主变投产时,要配置相应的无功补偿设备,其容量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

500kV电压等级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10%~20%配置,220kV电压等级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容量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15%~30%配置,或按主变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小于0.98考虑,使配置补偿设备后主变拥有足够的无功电压调整能力;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设备可投率;新建扩建变电站配套的无功补偿设备应在工程投产时同时投产。

7.统调发电机组应具备一定的进相能力,具体进相能力应通过试验确定。

发电厂须向中调提出进相试验申请,并提供进相试验方案,经中调审批后方可进行。

8.电力部门和用户所安装的电力电容器组,应根据电网实际存在的情况,采取加装串联电抗器等措施,防止投切电容器过程中发生谐波放大,保证电力设备安全运行。

9.由于电力系统技术的发展,为满足电网对无功电压的要求,应建设全网的区域无功电压控制(AVC)系统。

在建设AVC系统的过程中,发电厂应根据系统的无功电压技术要求配合研究开发本厂的AVC系统,对发电机组配置自动电压无功控制装置,并对机组的励磁控制系统进行必需的技术改造。

有条件的地区供电局可自行开发本地区的区域电压无功自动优化控制系统,开发的系统必须能满足中调AVC系统相应的无功电压技术要求,不能满足调整要求的变电站应进行必须的技术改造。

第116条:

变压器分接头开关的调整管理

1.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220kV及以上变电站和发电厂机组的升(降)压变的分接头开关由中调统一管理。

220kV直配(或终端)变电站主变的分接头在满足无功基本平衡的前提下中调可授权地调进行管理,其分接头开关整定需报中调备案。

必要时应服从中调的统一指挥。

接入110kV电网统调电厂的主变分接头开关由地调管理,其整定需报中调备案。

主变分接头开关的整定原则是要满足无功就地平衡及变压器二次侧电压在允许范围内运行。

2.500kV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应按中调值班调度指令进行调整。

3.220kV变电站主变分接头开关,在中调整定位置的正负2档范围内,可根据变压器中、低压侧电压和本站无功补偿设备的投切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当系统电压发生变化,分接头开关在整定范围内难以有效控制,需要作出改变时,变电站必须征得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中调值班调度员必须记录分接头开关变动的情况。

4.装有无功电压自动调整装置的500kV、220kV变电站,装置的整定值由地调负责整定,经中调审批后,方可投入自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开关,必要时中调有权要求地调调整装置的整定值。

5.无功电压自动调整装置的整定原则:

在保证无功就地平衡和变压器各侧电压正常的前提下,按照中调有关分接头开关调整的规定进行整定;禁止超过电压允许范围进行调压;主变分接头每日自动调整次数不大于设备使用年限的日平均次数;电容器或电抗器每日自动投切的次数不应过于频繁;应有相关的闭锁功能,避免主变中压侧向高压侧大量吸收无功负荷。

6.变电站须采集主变母线电压、无功功率、分接头开关位置、低压无功补偿投入容量等相关的实时无功电压远动“四遥”信号,分两路送至中调和地调的EMS能量管理系统。

第117条:

发电厂、变电站的调压原则

1.发电厂和变电站的500kV母线在正常运行方式情况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发电厂的220kV母线和500kV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在正常运行方式情况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异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在正常运行方式情况下,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异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2.统调发电机组、变电站的无功出力、主变分接头开关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整原则如下:

(1)按高压侧母线电压进行控制。

(2)当高压侧母线电压接近或低于正常控制范围下限时,发电厂应提高机组无功出力,变电站应投入补偿电容器,电压仍偏低时才调整主变分接头,提高电压。

(3)当高压侧母线电压接近或高于正常控制范围上限时,发电厂应降低机组无功出力,中调调度员应联系地调减少上网地方机组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应退出补偿电容器,投入补偿电抗器,电压仍然偏高时,才调整变压器的分接头开关,降低电压。

(4)兼顾10kV母线电压调整的要求。

3.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定性,系统电压控制点的最低极限电压规定为额定电压的90%。

当该节点电压下降至最低极限电压以下时,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应立即利用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投入所有补偿电容器,以维持电压。

同时,将情况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

(1)利用一切手段增加系统无功功率。

(2)起动备用机组。

(3)当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恢复电压时,应立即对电压最低点及附近超用负荷的地区采取控制负荷水平的措施,使电压及时恢复至极限电压以上。

系统电压控制点的最高极限电压规定为额定电压的110%。

当该节点电压上升至最高极限电压以上时,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应立即降低发电机的无功出力,退出所有无功补偿电容器,投入无功补偿电抗器,以维持电压。

同时,将情况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中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安全允许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

(1)要求相关地区发电机组转为进相运行工况。

(2)停运并列运行的双回送电线路的其中一回。

(3)投入一台主变空载运行。

(4)投入变电站低压并联补偿电抗器。

(5)限制地方电源向主网倒送无功。

(6)调整变电站分接头开关位置,缩小主变变比。

第118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前后应进行实测,其谐波电流、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

第120条:

变电站需经过无人值班试运行考核,经广东电网公司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无人值班。

第121条:

中调调管的无人值班变电站须建立相应的集控中心(中心站),负责设备运行监控,根据中调调度指令负责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第122条:

调度员、集控员的职能必须分开。

同时具备调度员、集控员资格的人员,当值期间只能担任其中一个岗位的工作。

第123条:

必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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