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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

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

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索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终字第24号“吴晶森与省市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英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议定的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规则索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545号“芦利霞与省市开发区东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西、王文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放弃而取消》,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另见西、峰、王文信:

《芦利霞诉市开发区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3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2009年版,第188—196页。

4.农村村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后,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视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

村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的由失地农民农转非组建而成的小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农转非后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应当认定该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国家公务员行列的农转非村获得土地补偿费的,依法应予支持。

规则索引:

省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1765号“林玉娟诉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林福赞、余巍:

《林玉娟诉市集美区杏槟街道前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第六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2009年版,第237—242页。

5.当事人虽因在监狱服刑而将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作为标准。

当事人因在监狱服刑,虽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将其常住户口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监狱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规则索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终字第346号“何孟怀诉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见余锋:

《何孟怀诉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人民法院2008年版,第159—169页。

6.当事人仅将户籍迁入农村,但并未在该村承包土地,亦不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就业渠道的,无权分配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当事人已将户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并未在该村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唐岩、启文、启武与市区城西镇头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纠纷案”,见余青梅:

《唐岩等诉市区城西镇头铺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人民法院2009年版,第88—97页。

7.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不仅只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户,更不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

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规则索引:

省市石林彝族自治县(2006)民初字第703号“管水芝、孔令杰与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见段竹琼:

《管水芝等诉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收益分配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人民法院2008年版,第78—81页。

8.“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女性村民在结婚后未迁出本村集体,其配偶在结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并放弃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而成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员后,应当获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

规则索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20号“徐志燕等12人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见淑平:

《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2008年版,第124—130页。

9.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比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出裁决。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应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规则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淑荣与何福云、王喜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总第221期)。

10.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规定中的“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上述“其他建制镇”的畴,而应属于该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的围。

该条第三款规定: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所辖城镇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即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以体现社会公平。

规则索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民二终字第57号“周利华诉省响水县南河镇上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见克才:

《设区的市所辖镇不属于小城镇》,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2期。

11.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虽已离婚并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包他人的行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条规定确立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原则。

对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已经离婚并外出打工的妇女,其户口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不得以“户在人不在”为由,擅自将其承包地收回,并将承包地转包他人,否则另行发包行为无效,发包方应当承担返还承包地等民事责任。

规则索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董子庆与桂云、市松山区城子乡海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见田雅宏:

《发包方收回土地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另行发包行为无效一一董子庆与桂云、市松山区城子乡海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

《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卷)》,中国法制2011年版,第595—599页。

12.承包土地的农户全家到小城镇落户后,其承包地被征用的,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承包期,承包土地的农户全家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发包方不能当然地收回;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与其他农民相同的征地补偿费。

规则索引: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民终字第544号“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总第108期)。

13.办理户口迁移时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属于集体所有,补偿安置款也应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共有。

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才能分得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

公民隐瞒其属非农业户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组的真实情况,将户口迁移至衬民小组的,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不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成员身份,故不能享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无权请求分配因村民小组出让土地所得的补偿安置费。

规则索引:

省抚州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吴菊琴、付庆婷与抚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付家村委会下付村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见上官省会:

《吴菊琴、付庆婷诉下付村小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法律2007年版,第176—181页。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取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是成员资格,而并非以实际承包的土地为依据。

而判断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

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规则索引: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王治阳、中碧、王春燕、王川与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土地安置费用纠纷抗诉案”,见周祖恩:

《王治阳、中碧、王春燕、王川与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土地安置费用纠纷抗诉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四集,中国检察2009年版,第175—183页。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

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民三终字第53号“国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胡件平:

《国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一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总第84辑),人民法院2013年版,第171—177页。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籍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只要其母亲承担了本村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子女应该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

规则索引:

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44号“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宣茂:

《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人民法院2012年版,第135—138页。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

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因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规则索引:

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释义》法律2007年版,第141页。

18.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可因法定情形而丧失。

因下列情形,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

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户籍而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又如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

三是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

规则索引:

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释义》法律2007年版,第141页。

1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

因集体财产权的行使及其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涉及到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至今莫衷一是。

我们倾向于首先把握大的原则,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恪,真正落实集体成员的诉权。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2007年版,第207页。

20.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

《农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小城镇”,《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结合该法规定,可以理解为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镇,包括县级市、建制镇、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级以下小城镇。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2007年版,第395页。

21.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问题。

集体成员权的含义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部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

农民(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就是其享有集体成员权。

关于集体成员权,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由土地所承担的功能所决定,集体成员权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问题。

规则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2005年版,第49—50页。

22.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种情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外,自登记常住户口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

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至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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